計算公式
影響因素
碳強度高低不表明效率高低。一般情況下,碳強度指標是隨著技術進步和經濟成長而下降的。
碳排放強度取決於:
2,化石能源的結構;
3,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比例;
強度還取決於技術進步、經濟成長、
產業結構變化、農業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與規模。
強度低並不表明效率高。貧窮的農業國家碳強度均較低,但效率並不高;強度高也不說明效率低。例如,產品的能源效率高,但並沒有全部賣出去,沒有得到貨幣實現,則單位GDP的強度同樣高。
一般情況下,無論
已開發國家還是開發中國家,強度指標是隨著時間(技術進步和經濟成長)而下降的。按這一自然下降趨勢作出的承諾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如果要承諾低於這一趨勢,則很可能表現出制約影響。因為資金、技術等均屬於稀缺資源;
對於
開發中國家,如果有資金、技術的保障,則強度承諾在近期是可取的;但
經濟規模的擴大需要同一技術的重複利用,因而強度並不能隨經濟成長而線性遞減。因而從長遠看,對
開發中國家可能不利。
對於
已開發國家,由於資金、技術和完善市場制度的保障,在短期水平,採用強度承諾是可行的;在長期水平,由於規模擴張較為有限(人口穩定、發展飽各);強度承諾也不會有不利影響。但在另一方面,由於
已開發國家的強度水平低,進一步大幅降低的難度較大。
碳強度指標受
經濟波動(增長、
匯率、
通貨膨脹等)影響較大,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缺乏較為嚴格的科學客觀性。
經濟分析
碳排放需求
碳排放需求與
經濟發展規模和發展水平直接相關,規模越大,水平越高,則需求越大,反之則低。但達到一定水平,碳排放需求則趨於平穩和不斷下降。大略有以下六種情況:
經濟發展水平高,經濟平穩增長但物理擴張十分有限,
碳排放需求量大但趨於飽和。此時的總量限制對
經濟發展約束小,強度限制亦然。例如,歐盟、日本他們按總量和強度承諾,效果大略相同。
工業化水平高,經濟停滯或下滑,碳排放強度削減潛力大。工業化進程中的高排放時段的排放量近於飽和限量,參照此時排放量的總量制約約束小;但強度承諾顯然不利。此類國家主要為前蘇東國家,其傾向性為基於高排放的總量承諾。
工業化水平較高,經濟波動性較大,
碳排放需求也相應波動,但高排放時段的總量也趨近於飽和排放,拉美和歐佩克國家屬於此類,總量可能較為有利,而強度難度要大些。
排放需求基準線
過去某一時點的排放總量。此為京都議定書目標模式,以1990年或附近某一年的排放總量作為排放需求的基準線,這種承諾方式對經濟發展水平高、工業化水平高、經濟物理擴張較為有限的國家,如歐盟、日本、蘇東國家應較為有利,對其他國家均可能有不利影響。
基於歷史和當前排放而線性外推到某一時點或時段的排放總量。此為IPCC排放情景之方法,這一方法對起點高的國家較為有利,對於當前排放低的國家,由於起點低,即使增長速度快,數十年後的排放水平依然較低,依此線性外推所得總量,對排放量低但經濟已起飛的國家較為不利,因為當前的談判不可能考慮50年或100年後的承諾。當然,對於經濟尚未起飛的國家,影響也不大。
與滿足人文發展基本需求相對應的排放總量,人文發展的基本生存(衣食住行)和
生活質量(期望壽命、環境、教育等)不是無限的。與這些基本需求相對應,排放需求也是有限的。以這一有限總量作為排放限額,對所有人來講均是公正的。如果這一總量太大,應該考慮將這一總量的比例分配到每一個地球公民,而不應是按政治實體-國家作為分配單元,這一方法對已實現高發展水平國家的不利影響可能較大,因為他們已經達成或超過了排放需求上限。但他們可與低發展水平的國家聯合,因為低發展水平的國家當前需求低,增長有限,可以轉讓部分給
已開發國家。到他們需求時,再行嘗還。這一方法對已經起飛的發展中經濟較為有利。因為這一數額是基於人文發展需求估算出來的,所得總量限額不會對發展造成大的約束。這一方法對於尚未起飛的發展中經濟也較為有利,因為其發展權益得到保障。在當前有大量盈餘的情況下,可以轉讓。
中國或提“碳強度”指標
“
胡錦濤主席將在峰會上發出‘
中國聲音’。”
楊富強表示,
胡錦濤可能將對
中國應對
氣候變化提出比較完整的、包含定量方案的措施。 據彭博社報導,華盛頓相關科學家聯盟氣候戰略政策負責人埃爾登·米爾也稱,
中國可能宣布一項減少汽車、
燃煤電廠等的
二氧化碳“碳強度”排放的計畫。
碳強度指的是單位GDP的
二氧化碳排放量,其計算公式是二氧化碳排放總量/GDP。
楊富強介紹,一些西方
已開發國家一直批評
中國的立場檔案中缺乏關於中國
減排的量化指標,使中國感到被動。“其實,我們有不少文字上的、定性的提法,但是有些提法與國際通用提法不一致,因此外國人說看不懂。”
楊富強說。 不過,
於宏源認為,這並不意味著
中國將接受西方國家提出的強制性量化
減排總體目標。
《京都議定書》規定
1997年,《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
已開發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第一承諾期是2008年到2012年。《京都議定書》下談判主要解決
減排目標,即確定京都議定書第2期,
已開發國家如何減排,
開發中國家如何參與。公約下的談判,又稱為,LCA(long corporation action,即長期合作行動),包括巴厘島行動計畫確定的“4個輪子和1個共同願景”—— 4個輪子分別是減緩
氣候變化問題、適應氣候變化問題、技術開發和轉讓問題以及資金問題。
至於
中國代表團的具體分工,一位接近中國氣候談判團的人士說,4個輪子和一個共同願景談判都有具體1個或幾個人在談。總人數大概30到40人,因為
氣候變化談判已經開展一些年頭,所以每年會有一些變化。
減排問題
中國、印度、南非等
開發中國家堅持
已開發國家應到2020年在其1990年的基礎上(下稱“中期”)
減排40%;而歐盟提出的中期減排方案是20%;日本在鳩山由紀夫上台後的最新立場為25%;美國在歐巴馬上台後的最新立場約為4%。歐盟宣稱,若
開發中國家做出相應承諾,歐盟可以有條件
減排30%,一些人提出,這種“承諾”是減排15%~20%;
總量與強度指標
確定性:總量優於強度,因為強度的影響因子太多。
科學性:總量可以根據人文發展需求或環境保護或其他及目標來測算;強度則難於作出滿足某一特定目標的測算。
經濟性:總量可以將
碳排放資源化,用於市場交易;強度指標不可。
剛性:表面上看,總量是
絕對指標,剛性強;但如果總量較為寬鬆,則硬性約束小;強度指標具有相對性,彈性強,但它不分情況,對所有國家均一樣,實際具有直接可比的硬性約束。
公平性:一方面,它是公平的,所有國家均削減強度。另一方面,它是不公正的,忽略了
已開發國家與
開發中國家的差異。
兼容性:總量指標可包括碳匯;強度指標與碳匯的直接聯繫不大。
中國國的
碳排放需求:中國目前的水平仍然較低,中國的增長迅速,需求仍將有較大幅度增加,才能滿足中國人文發展的需要。
總量指標分析
1. 京都型指標不可取,因為我們歷史排放的最高峰仍然太低,遠不能滿足
中國的發展需要。
2. 線性外推:優於京都型指標,但由於我們起點低,即使給20年增長,也難於達到我們所需要的水平;
3. 需求指標:由於這一指標的基礎是人文發展的基本需要,有倫理或公理基礎,可以維持和保障我們的發展權益。
·強度指標。表面看來約束性不大,但實際上很可能是一個活節扣,越套越緊,對我們並不利,這是因為:
1. 基線問題:
中國在過去的經濟發展中,強度下降速率非常快。談判中,歐美必然要求以此為基線。而
中國的長遠發展,長期穩定保持這一速率,可能有困難。
3. 對發展權益的保障:與發展基本脫鉤,不能有效維護
開發中國家的發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