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在我國專門設定了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入境的貨物、人員、交通工具、貨櫃、行李郵包攜帶物等進行檢驗檢疫,以保障人員、動植物安全衛生和商品的質量。
基礎知識
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經過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的收貨人,必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進口商品登記;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發貨人,應在規定地點和期限向檢驗檢驗機構報驗。規定進口商品應檢驗未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
進出口商品檢驗包括品質檢驗、安全衛生、
數量鑑定、重量鑑定等。
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
國家對涉及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的重要進口商品實施
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並公布《實施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目錄》。列入目錄的商品須獲得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並被批准在商品上使用《安全標誌》後,方能進入中國。檢驗檢疫部門現已實施安全質量許可制度的進口商品共47類191種。
對國家允許作為原料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廢物向我國轉運。收貨人與發貨人簽訂的廢物原料
進口貿易契約中,必須訂明所進口的廢物原料須符合中國環境保護控制標準的要求,並約定由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國家局認可的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裝運。列入此制度目錄內的商品有廢紙、廢金屬、
廢塑膠、廢木製品、廢紡織品等5類。
國家對重要出口商品實行質量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單獨或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負責發放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的工作,未獲得質量許可證書的商品不準出口。檢驗檢疫部門已對機械、電子、輕工、機電、玩具、醫療器械、煤炭等76類商品實施出口產品質量許可制度。國內生產企業或其代理人均可向當地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質量許可證書。
檢驗檢疫部門依法實施動植物檢疫的有: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際條約規定或者貿易契約約定應當實施檢疫的其他貨物、物品。
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
對進境動物、
動物產品、植物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實行進境檢疫許可制度,必須事先提出申請,並在對外簽訂
貿易契約或者協定之前辦妥檢疫審批手續。貨物到達口岸後,應立即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的,予以放行,檢疫不合格或需進一步檢疫監管的貨物,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檢疫和監管處理。
對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其他檢疫物,檢驗檢疫機構對其生產、加工、存放過程實施檢疫監管。出境前,申請人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的,出證放行;檢疫不合格的,不準出境。
運輸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過境(含轉動的),應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要求運輸動物過境的,必須事先申辦《動物過境許可證》。攜帶、郵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進境時,屬於國家公布的《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簡稱“名錄”)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屬於“名錄”之外的,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疫。
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現場檢疫。裝載動物出境的運輸工具,裝載前應在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消毒處理。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應符合國家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規定。對裝運供應香港、澳門地區的動物的回空車輛,實施整車防疫消毒。
進口食品(包括飲料、酒類、糖類)、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人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衛生監督檢驗。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食品按食品危險性等級分類進行管理。依照國家
衛生標準進行監督檢驗,檢驗合格的,方準進口。
一切出口食品(包括各種供人食用、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習慣加入藥物的食品)必須經過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口。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出口食品加工、禽畜屠宰及貯存的企業都必須首先取得所在地
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然後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註冊、登記。經檢驗檢疫機構審查合格的,分別核發註冊證書或登記證。未取得註冊證書或登記證的,一律不得加工、生產或貯存出口食品;對需要向國外申請註冊、認可的,須取得有關進口國批准或認可的,也不得向該國出口食品。
對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的
運輸包裝,必須申請檢驗檢疫機構或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準用於盛裝出口商品。對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衽危包出口質量許可制度,生產單位須向檢驗檢疫機構登記,申請辦理出口質量許可證。危險貨物包裝容器須經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性能鑑定和使用鑑定後,方能生產和使用。
衛生檢疫與處理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統一負責對出入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櫃、行李、貨物、郵包等實施醫學檢查和衛生檢查。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須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出境的,須在最後離開的國境口岸接受檢疫。檢驗檢疫機構對未染有
檢疫傳染病或者已實施衛生處理的交通工具,簽發入境或者出境檢疫證。
檢驗檢疫機構對入境、出境人員實施
傳染病監測,有權要求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出示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
鼠疫、
霍亂、
黃熱病的出入境人員,應實施隔離留驗。對患有
愛滋病、性病、
麻風病、精神病、
開放性肺結核的外國人應阻止入境。對患有監測傳染病的出入境人員,視情況分別採取留驗、發給就診方便卡等措施。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國境口岸和停留在國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狀況實施衛生監督。包括:監督和指導對齧齒動物、病媒昆蟲的防除;檢查和檢驗食品、飲用水及其儲存、供應、運輸設施;都督從事食品、飲用水供應的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監督和檢查垃圾、廢物、污水、糞便、
壓艙水的處理。可對衛生狀況不良和可能引起
傳染病傳播的因素採取必要措施。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發現的患有
檢疫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的入境人員實施隔離、留驗和就地診驗等醫學措施,對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發現傳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貨櫃、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進行消毒、除鼠、除蟲等衛生處理。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
各地檢驗檢疫機構憑財產關係人或代理人及經濟利益有關各方的申請或司法、仲裁、驗資等機構的指定或委託,辦理外商投資財產鑑定包括價值鑑定,損失鑑定,品種、質量、數量鑑定等。
用船舶或貨櫃裝運糧油食品、冷凍品等易腐食品出口的,應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船舶和貨櫃,經檢驗符合裝運技術條件並發給證書後,方準裝運。
對外貿易關係人及仲裁、司法等機構,對海運進口商品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視、
載損鑑定、
監視卸載、
海損鑑定、驗殘等殘損鑑定工作。
實驗室認可
經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的中國國家
進出口商品檢驗實驗室認可委員會(CCIBLAC)統一負責實驗室的認可工作。提出申請的實驗室經評審組評審證明符合認可委員會規定的認可條件,即可在進出口商品檢驗領域內獲得認可委員會的認可。經認可或註冊的實驗室有資格承擔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簽發一般原產地證的官方機構,同時也是我國政府授權簽發普惠制產地證的唯一機構。我國出口受惠商品出口到下述28個給惠國時,可以享受減免
進口關稅的優惠待遇:法國、英國、
愛爾蘭、德國、丹麥、義大利、比利時、荷蘭、
盧森堡、希臘、西班牙、
葡萄牙、
奧地利、瑞典、芬蘭、瑞士、挪威、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俄羅斯、
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
捷克、
斯洛伐克、波蘭。
出口單位可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普惠制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
質量體系認證認可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全國與進出口有關的質量認證認可工作。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授權成立的中國國家進出口企業認證機構認可委員會(CNAB),負責從事中國進出口領域認證機構認可工作和相應的認證評審員註冊工作。提出申請的認證機構經評審證明符合認可委員會規定的認可條件,即可在進出口質量體系認證領域獲得認可委員會的認可。
與外國和國際組織開展合作
檢驗檢疫部門承擔
WTO/TBT協定和
SPS協定諮詢點業務;承擔UN、APEC、
ASEM等國際組織在標準與一致化和檢驗檢疫領域的聯絡點工作;負責對外簽訂政府部門間的檢驗檢疫合作協定、認證認可合作協定、檢驗檢疫協定執行議定書等,並組織實施。
涉外檢驗檢疫、鑑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和監督
對於擬設立的中外合資、合作
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認證公司,由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其資格信譽、技術力量、裝備設施及業務範圍進行審查。合格後出具《外商投資檢驗公司資格審定意見書》,然後交由外經貿部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再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外商投資檢驗公司資格證書》,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對於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認證業務的中外合資、合作機構、公司及中資企業,對其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於境內外檢驗鑑定認證公司設在各地的辦事處,實行備案管理。
貨櫃檢疫
申報項目
(1) 預定到達或離開口岸的日期;
(2) 卸下的地點和目的地;
(3) 貨櫃內貨物的種類、數量和包裝材料;
(4) 貨櫃裝自國家或港口。
查驗程式、流行病學調查
(1) 了解貨櫃是否來自疫區或經過疫區是否啟封裝卸過貨物;
(2) 了解貨櫃裝載貨物的種類、數量、有無腐敗變質的情況。
現場檢疫
空箱:應在有的嚴密防鼠防蟲措施的情況下抽查開箱檢疫,然後決定放行與否。
重箱:一律進行預防性殺蟲和滅齧齒動物。然後開箱檢查,根據貨物的情況再決定其他方面的衛生處理或放行。
衛生處理
指征
(1) 攜帶有病媒昆蟲和醫學動物的貨櫃;
(2) 裝有腐敗變質貨物、食品的貨櫃;
(3) 裝有廢舊物品、有礙公共衛生物品的貨櫃;
(5) 被傳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貨櫃。
方法:除鼠或除蟲、消毒。
檢驗檢疫程式
出入境檢驗檢疫主要流程:檢疫審批和報檢(1)、預檢、現場檢驗檢疫(2)、抽樣檢查、隔離檢查、實驗室檢驗(3)、檢疫處理(4不合格食品的處理方法及其原則銷毀)以及出證放行(5)等
報檢單位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2、入境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3、出境貨物生產企業或代理人。
5、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等。
6、其他對外貿易關係人
報檢範圍
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應檢對象。
3、輸入國有規定或與我國有協定/協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有關證書(明)方準入境對象。
4、對外貿易契約、 信用證 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出證的出入境對象。
5、對外貿易關係人申請的鑑定業務。
6、委託檢驗檢疫的業務。
報檢時必須提供的單證
1、受理
入境貨物報檢時,要求報檢人提供外貿契約、發票、提單、裝箱單以及入境貨物通知單、產地證、檢疫證等單證;實施安全質量許可、衛生檢疫註冊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檔案複印件,並在報檢單上注名檔案號。
(1)報檢入境貨物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
成交樣品。
(2)申請
殘損鑑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 單證 。
(3)申請重(數)量堅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4)入境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他單位檢驗的,應加附有關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等。
(5)入境特殊物品的報驗。
特殊物品包括微生物、人體組織、器官、血液及其製品、生物製品和國務院
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其它須特別審批的物品。對入境特殊物品的報驗,報驗人應根據不同貨物種類想檢驗檢疫機構提供回響資料、證明或證書。
1.微生物:菌、毒株的學名、株名、來源、特性、用途、批號、數量及國家級鑑定書。
2.人體組織、器官:凡用於人體移植的,須出示有關損現者的健康狀況和無傳染病(包括
愛滋病檢驗陰性)的證明。
3.血液及其製品:提供用途及實驗室檢驗證書。
4.生物製品:應提供該製品的成份、生產工藝、使用說明、批號、有效期及檢驗證明。
建立檢驗檢疫制度聯動機制
2015年10月20日,相關檢驗檢疫部門在上海簽署的《關於建立中國自貿區檢驗檢疫制度創新合作聯動機製備忘錄》,從一個側面解答上海、天津、福建、廣東四大自由貿易試驗區如何協同創新?
根據備忘錄安排,四大自貿區的相關檢驗檢疫部門要主動了解並互相通報各地政府部門的需求、產業發展的訴求和企業運營的要求,提出檢驗檢疫改革發展方向、重點和步驟的建議;要堅持以需求、問題和項目為導向開展制度創新工作,提高各成員單位參與度,對新形勢、新問題和新要求,特別是對共同面對的需求、問題等案例開展分析和研究,提出解決方案;要採用分工牽頭、集中攻關等多種形式,凝聚各自貿試驗區檢驗檢疫政策研究的優勢資源,合力開展對國家發展戰略、國際通行做法和檢驗檢疫體制機制改革的政策研究,形成一批高質量的政研成果和改革措施。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孫大偉指出,四大自貿區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各有側重、相輔相成,相關檢驗檢疫改革應既有“規定動作”,也要有“自選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