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交樣品
- 外文名:Reference Sample
基本信息,情況分類,樣品種類,宣傳推廣樣,參考樣,測試樣,修改樣,確認樣,產前樣,生產樣,出貨樣,成交風險,相關知識,
基本信息
樣品買賣屬於特殊買賣的一種,其與一般買賣的區別在於,憑樣品買賣在訂立契約時就存在樣品,並且當事人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必須與樣品的質量保持一致”或“按樣品買賣”等字樣。如果當事人未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即使出賣人已向買方提示了樣品,都不為憑樣品買賣。在採取憑成交樣品買賣時,由於某種商品的特點,事實上難以做到“貨”與“樣”完全一致的,外貿企業在成交時應爭取以我方提供的樣品為依據在契約中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的條款,以爭取主動。為了判斷賣方交付的標的物是否與訂立契約時的樣品保持同一質量,契約法第168條規定,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且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情況分類
①由賣方或買方提出,經過雙方確認;
②由買方提供樣品,經賣方複製樣品(稱回樣)再寄買方確認;
③由買賣雙方會同簽封;
④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封,一般以相同的樣品一式三份,經審核後簽封,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另一份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留存,供今後檢驗時對照。
樣品種類
樣品的種類很多,一般常用的有:宣傳推廣樣、參考樣、測試樣、修改樣、確認樣、產前樣、生產樣、出貨樣等。此外在不同的行業還有針對本行業的樣品分類。
宣傳推廣樣
宣傳推廣樣是指企業用於境內外參展、對外展示的實物。一般是從一批商品中
參考樣
參考樣是指賣方向買方提供僅作為雙方談判參考用的樣品。參考樣與成交樣品的性質不同,不作為正式的檢驗依據。樣品寄給買方只做品質、樣式、結構、工藝等方面的參考,為產品的某一方面達成共識創造條件。
測試樣
修改樣
修改樣是指買方對樣品的某個方面提出修改,修改後賣方又重新寄回買方確認的樣品。
確認樣
1)所選的材料是否與客戶要求完全一致;
2)樣品各個部位的尺寸是否與客戶的圖紙完全一致;
4)樣品的數量是否與客戶的要求完全一致;
5)本企業是否有留樣。留樣至少需保留一件,以便作日後生產大貨訂單的實物依據。
確認樣要打好,要注意生產的難度性,不要確認樣打的是牡丹花,生產出來的卻像牽牛花,生產工藝達不到的樣品,不能做,否則害人害已。
對客戶在較長時間後才確認的確認樣,下達的訂單要十分注意。長時間
產前樣
生產樣
生產樣是大貨生產中的樣品。是在隨機抽取的前提下,反映大貨生產時品質等情況,客人根據生產樣,可能會作出一些新的改進指示。
出貨樣
出貨樣是產品已經做好準備出貨之前的樣品。有些客戶就根據這個樣品來決定這批貨的品質。此外,在不同的行業中,還有與該行業對應的其他樣品種類。例如紡織服裝中的款式樣(PatternSample)、廣告樣(Salesman Sample)、齊色齊碼樣(Size/color Set Sample)、水洗樣(Washed Sample)、船樣(Production Sample/Shipping Sample)、色樣(Lap Dip)、繡(印)花樣(Embroidery/Printed Sample)、輔料樣(Accessory Material Sample)等。
成交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表示契約貨物品質的方法大致可分為憑樣品表示與憑文字說明表示方法。對於一些難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質的出口產品如工藝品、服裝、鑄鐵件等產品通常採用憑樣品來表示其品質,即買賣雙方約定以樣品作為交貨品質的依據。具體又可按其性質分為憑賣方樣品買賣(sal
esbyseller‘ssample)和憑買方樣品買賣(salesbybuyer’ssample)兩種方法。憑樣品買賣的契約看似簡單,但在實際履約過程中卻經常出現複雜的問題。在貿易實踐中,因樣品問題產生糾紛的契約並不少見,所以說,憑樣品成交的契約可能存在諸多方面的潛在風險。 憑賣方樣品買賣時,賣方所提交的樣品應該具有代表性。對於“代表性”的理解通常存在著誤區。賣方為了能使買方確認所提交的樣品,往往傾向於選擇貨物中較好的產品作為樣品寄出。這樣,就很可能給以後的糾紛設下障礙。日後大批量交貨時,很可能因批量生產達不到樣品的品質水平而遭致買方索賠。雖然契約簽訂了,但不能順利履約,賣方還是不能收匯,有時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賣方過於擔心被索賠,提交的樣品品質過低,又有可能不符合買方的要求,難以達成契約。即使達成契約,價格也會被買方壓得過低。因此,把握樣品的代表性應該是挑選不太好,也不太差的中等貨物作為樣品。為防止上述情況的出現,可以採取規定彈性條款的辦法,比如,在契約的品質條款中表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qualitytobeaboutequaltothesample)”或“品質與樣品近似(qualitytobesimilartothesample)”的字樣,以防止因樣品與實際交貨的差距過大而引起糾紛。
相關知識
3、外貿經營單位對出口商品的成交樣品要慎重掌握,樣品必須具有代表性,應當能夠代表今後交貨的實際質量,不能偏高偏低。偏高要造成今後履約交貨困難或引起出口後國外索賠,偏低則可能在成交時在賣價上吃虧。樣品必須預留完全相同的復樣,並健全編號、登記、保管制度,以免錯亂。成交樣品必須及時向生產供貨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供,據以按照生產和對照檢驗。出口商品的質量不得低於成交樣品。
4、在採取憑樣品買賣時,由於某種商品的特點,事實上難以做到“貨”與“樣”完全一致的,外貿經營單位在成交時應爭取以我方提供的樣品為依據在契約中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的條款,以爭取主動。
5、此外,國際貿易中賣方向買方提供樣品僅作為談判參考用的,稱參考樣品,與成交樣品的性質不同,不應作為正式的檢驗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