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範圍
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範圍包括: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具體包括:
(1)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的貨物;
(3)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性能檢驗和使用鑑定;
(4)進出境貨櫃;
(5)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
(6)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鋪墊材料;進境動植物性包裝物、鋪墊材料;
(7)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裝載進境、出境、過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的運輸工具;
(8)進境拆解的廢舊船舶;
(9)出入境人員、
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和郵包等物品;
(10)旅客攜帶物(包括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骸骨、骨灰、廢舊物品和可能傳播傳染病的物品以及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和攜帶伴侶動物;
(11)國際郵寄物(包括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以及其他需要實施檢疫的國際郵寄物);
(1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其他應檢對象。
2、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3、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4、對外貿易契約約定須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證書進行交接、結算的;
5、申請簽發一般原產地證明書、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等原產地證明書的。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以《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製度》為基礎編制而成,包括了大部分法定檢驗檢疫的貨物,是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對出入境貨物實施檢驗檢疫的主要執行依據。其中海關監管條件、檢驗檢疫類別代碼含義如下:
海關監管條件代碼:
A: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進境檢驗檢疫;
B: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出境檢驗檢疫;
D:表示對應商品海關與檢驗檢疫聯合監管
檢驗檢疫類別代碼:
M: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進口商品檢驗;
N: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P: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Q: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出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檢疫;
R: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S: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出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
L:表示對應商品須實施民用商品入境驗證
入境
(一)入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
報檢單位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並準確填寫本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1.編號:電子報檢受理後自動生成,在受理回執中自動反饋。
2.報檢單位:填寫報檢單位的全稱。
3.報檢單位登記號:填寫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
4.聯繫人:填寫報檢人員姓名。電話:填寫報檢人員的聯繫電話。
5.報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6.收貨人:填寫外貿契約中的收貨人。應中英文對照填寫。
7.發貨人:填寫外貿契約中的發貨人。
8.貨物名稱(中/外文):填寫本批貨物的品名,應與進口契約、發票名稱一致,如為廢舊貨物應註明。
9.H.S編碼:填寫本批貨物的商品編碼。以當年海關公布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10.原產國(地區):填寫本批貨物生產/加工的國家或地區。
11.數/重量:填寫本批貨物的數重量,應與契約、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數/重量一致,並應註明數重量單位。
12.貨物總值:填寫本批貨物的總值及幣種,應與契約、發票或報關單上所列的貨物總值一致。
13.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本批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註明包裝的材質。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的名稱和號碼。
15.契約號:填寫對外貿易契約、訂單的號碼。
16.貿易方式:填寫本批貨物進口的貿易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選填一般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邊境貿易、無償援助、外商投資、對外承包工程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區貨物、退運貨物、過境貨物、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保稅區進出區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暫時進出口留購貨物、展覽品、樣品、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其他貿易性貨物等。
17.貿易國別(地區):填寫本批進口貨物的貿易國別(地區)。
18.提單/運單號:貨物海運提單號或空運單號,有二程提單的應同時填寫。
19.到貨日期:填寫本批貨物到達口岸的日期。
20.啟運國家(地區):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國家或地區。
21.許可證/審批號:需辦理進境許可證或審批的貨物應填寫有關許可證號或審批號。
22.卸畢日期:填寫貨物在口岸卸畢的實際日期。
23.啟運口岸: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
24.入境口岸: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交通工具進境時首次停靠的口岸。
25.索賠有效期至:按外貿契約規定的日期填寫,特別要註明截止日期。
26.經停口岸:填寫本批貨物啟運後,到達目的地前中途曾經停靠的口岸名稱。
27.目的地:填寫本批貨物預定最後到達的交貨地。
28.貨櫃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貨櫃運輸應填寫貨櫃的規格,數量及號碼。
29.契約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寫在契約中特別訂立的有關質量、衛生等條款或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30.貨物存放地點:填寫本批貨物存放的地點。
31.用途:填寫本批貨物的用途。根據實際情況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實驗、藥用、飼用、其他。
32.隨附單據:按實際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或補填。
33.標記及號碼:填寫貨物的標記號碼,應與契約、發票等有關外貿單據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N/M”。
34.外商投資財產:由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受理人員填寫。
35.報檢人鄭重聲明:由報檢人員親筆簽名。
36.檢驗檢疫費: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填寫。
37.領取證單:由報檢人在領取證單時填寫實際領證日期並簽名。
(二)入境報檢的要求
入境貨物應入境前或入境時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達站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入境的運輸工具及人員應在入境前或入境時申報。
入境報檢時,應填寫入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契約、發票、提單等有關單證。
下列情況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
(1)凡實施產品強制性認證、衛生註冊、或其它需審批審核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2)實施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或質量保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以品級或公量計價結算的,應同時申請重量鑑定。
(3)報檢入境廢物時,應提供國家環保部門簽發的《進口廢物批准證書》和經認可的檢驗機構簽發的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書,以及深圳檢驗檢疫局各分支機構簽發的《入/出境廢舊物品檢驗檢疫預申報證》等。
(4)申請殘損鑑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5)申請重(數)量鑑定的,還應提供重(數)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6)貨物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檢測的,應隨附驗收報告或檢測結果以及重量明細單等。
(7)入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需按規定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應提供有效《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和輸出國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正本(半制動物皮張、遠洋捕撈的海產品除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第二聯須經深圳檢驗檢疫局動檢處或植檢處審核備案。
(8)過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報檢時,應提供貨運單和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出具的檢疫證書;運輸動物過境時,還應提供動物過境許可證。
(9)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輸入禁止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提供國家質檢總局簽發的特許審批證明《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10)入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國家進口批文和有關證明、檢驗證書等,以及深圳檢驗檢疫局衛生檢疫處簽發的《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三)到貨目的地為深圳地區的一般貿易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
貨主須在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辦理報檢手續,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計收檢驗檢疫費,實施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並辦理簽證、通關手續。
屬於大宗散裝商品、進口食品、易腐爛變質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以及已發生殘損、短缺的商品,由口岸檢驗檢疫局在入境口岸實施檢驗。
除此以外,由陸路口岸入境的,貨物調離到貨物存放地,貨主應持《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到貨物存放地檢驗檢疫局(轄區局)辦理檢驗手續。由海港口岸入境的,除進口成套設備調離目的地檢驗外,均在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完畢。
(四)到貨目的地為非深圳地區的一般貿易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
貨主須在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辦理報檢手續,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計收費,並落實查驗和辦理簽證、通關手續。
需在口岸實施動植物檢疫和衛生檢疫的貨物,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實施檢疫,貨物調離到目的地落實檢驗。通關後,貨主需持《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到貨物目的地檢驗檢疫局辦理檢驗手續。
(五)到貨目的地為深圳地區的加工貿易集中報關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
對需要進行檢疫及檢疫處理的貨物,貨主應到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辦理報檢手續,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落實檢疫及檢疫處理。
集中報關貨物的檢驗由所在地檢驗檢疫局(轄區局)負責。企業應按所在地檢驗檢疫局(轄區局)的要求辦理報檢手續,憑《管理手冊》、《海關登記手冊》、海關貨物清單以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聯繫證明”等有關單據辦理月報核銷手續。
(六)到貨目的地為深圳地區的加工貿易逐批報關入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
貨主應到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辦理報檢手續。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受理報檢,計收檢驗檢疫費,落實檢疫工作,並簽證通關。貨物調離到企業所在地,由貨主持《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到轄區檢驗檢疫局落實檢驗工作。
企業憑《管理手冊》、《海關登記手冊》、海關貨物清單以及“入境貨物調離通知單”、“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聯繫證明”等有關單據資料到轄區檢驗檢疫局辦理月報核銷手續。
到貨目的地為非深圳地區的入境轉關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須實施衛生檢疫及衛生處理的貨物,貨主須向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報檢。貨物的檢驗及動植物檢疫由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實施,並由報關地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有特別規定的貨物除外。
公路口岸進口貨物的提前報檢手續貨主須在進口貨物入境前三日內,到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辦理提前報檢手續,交納檢驗檢疫費,領取三日內有效的《
入境貨物通關單》及“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聯繫證明”。貨主可憑“入境貨物通關單”辦理有關報關手續。
貨物到達入境口岸現場時,司機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聯繫證明”到入境口岸檢驗檢疫局現場查驗部門辦理現場查驗手續。查驗合格的,由現場查驗部門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海關報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貨主憑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的海關報關單通關。
(七)進口食品和疫區來貨的報檢
貨主須在入境口岸辦理進口食品和疫區來貨的報檢手續,由入境口岸檢驗檢疫計收進口食品衛生檢驗和衛生處理費。加工貿易企業可憑《入境貨物通關單》第二聯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情況聯繫證明”在轄區檢驗檢疫局辦理月報核銷手續。
出境
(一)出境貨物報檢單的填制要求
報檢單位須加蓋報檢單位印章,並準確填寫本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所列各項內容必須完整、準確、清晰、不得塗改。
1.編號:電子報檢受理後自動生成,在受理回執中自動反饋。
2.報檢單位:填寫報檢單位的全稱。
3.報檢單位登記號:填寫報檢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或註冊登記的代碼。
4.聯繫人:填寫報檢人員姓名。電話:填寫報檢人員的聯繫電話。
5.報檢日期:檢驗檢疫機構實際受理報檢的日期,由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人員填寫。
6.發貨人:根據不同情況填寫。預檢報檢的,可填寫生產單位。出口報檢的,應填寫外貿契約中的賣方或信用證受益人。
7.收貨人:按外貿契約、信用證中所列買方名稱填寫。
8.貨物名稱:按外貿契約、信用證上所列名稱及規格填寫。
9.H.S編碼:填寫本批貨物的商品編碼。以當年海關公布的商品稅則編碼分類為準。
10.產地:指貨物的生產(加工)地,填寫省、市、縣名。
11.數/重量:按實際申請檢驗檢疫數/重量填寫。重量還應填寫毛/淨重。
12.貨物總值:填寫本批貨物的總值及幣種,應與外貿契約、發票上所列的貨物總值一致。
13.包裝種類及數量:填寫本批貨物實際運輸包裝的種類及數量,應註明包裝的材質。
14.運輸工具名稱號碼:填寫裝運本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的名稱和號碼。
15.契約號:填寫對外貿易契約、訂單的號碼。
16.信用證號:填寫本批貨物對應的信用證編號。
17.貿易方式:填寫本批貨物進口的貿易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選填寫一般貿易、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邊境貿易、無償援助、外商投資、對外承包工程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境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區貨物、退運貨物、過境貨物、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保稅區進出區貨物、暫時進出口貨物、暫時進出口留購貨物、展覽品、樣品、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其他貿易性貨物等。
18.貨物存放地點:填寫本批貨物存放的具體地點、廠庫。
19.發貨日期:填寫出口裝運日期,預檢報檢可不填。
20.輸往國家和地區:指外貿契約中買方(進口方)所在國家和地區,或契約註明的最終輸往國家和地區。
21.許可證/審批號:對已實施許可/審批制度管理的貨物,報檢時填寫質量許可證編號或審批單編號。
22.生產單位註冊號:指生產、加工本批貨物的單位在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編號。
23.啟運地:填寫裝運本批貨物離境的交通工具的啟運口岸/城市地區名稱。
24.到達口岸:指本批貨物最終抵達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稱。
25.貨櫃規格、數量及號碼:貨物若以貨櫃運輸應填寫貨櫃的規格,數量及號碼。
26.契約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寫在外貿契約中特別訂立的有關質量、衛生等條款或報檢單位對本批貨物檢驗檢疫的特別要求。
27.標記及號碼:貨物的標記號碼,應與契約、發票等有關外貿單據保持一致。若沒有標記號碼則填“N/M”。
28.用途:填寫本批貨物的用途。根據實際情況選填、種用或繁殖、食用、奶用、觀賞或演藝、伴侶動物、試驗、藥用、飼用、其他。
29.隨附單據:按實際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的單據,在對應的“□”上打“√”或補填。
30.需要證單名稱:根據所需由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單,在對應的“□”上打“√”或補填。並註明所需證單的正副本數量。
31.報檢人鄭重聲明:報檢人員必須親筆簽名。
32.檢驗檢疫費:由檢驗檢疫機構計費人員填寫。
33.領取證單:報檢人在領取證單時填寫領證日期並簽名。
(二)出境報檢的要求
出境報檢時,應填寫出境貨物報檢單,並提供外貿契約(售貨確認書或函電)、信用證、發票、裝箱單等必要的單證。
下列情況還應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
(1)凡實施出口質量許可、衛生註冊登記、或需審批審核的貨物,應提供有關證明。
(2)憑樣成交的貨物,應提供經買賣雙方確認的樣品。
(3)實施品質檢驗的,須由生產經營部門出具廠檢結果單原件;如有運輸包裝,還應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正本)。
(4)報檢出境危險貨物的,必須提供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鑑定結果單和使用鑑定結果單。
(4)出境特殊物品的,應提供國家出口批文和有關證明、檢驗證書等,以及深圳檢驗檢疫局衛生檢疫處簽發的《入/出境特殊物品衛生檢疫審批單》。
(5)出境廢舊物品的,應提供深圳檢驗檢疫局各分支機構簽發的《入/出境廢舊物品檢驗檢疫預申報證》。
(6)用於展覽、工程、科研等臨時出境貨物報檢時,須提供政府批文或其他有效證明檔案。
(三)出境貨物產地檢驗檢疫原則
檢驗檢疫機構對出口貨物實行產地檢驗檢疫原則,出口企業必須到貨物的生產地所屬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如貨物需要異地報關,可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電子轉單或出具《出境貨物換證憑單》,然後持電子轉單憑條或換證憑單到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換髮《出境貨物通關單》辦理通關手續。
(四)產地為深圳地區的一般貿易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
供港鮮活產品,一般在文錦渡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檢驗檢疫手續。
其他貨物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轄區局)受理報檢、計收檢驗檢疫費、實施檢驗檢疫,並簽發檢驗檢疫證書及“出境貨物通關單”。
對企業零星收購,在深圳進行再加工、分級、包裝等最後一道工序在深圳完成的一般性出口貨物,貨主可憑加工契約及有關報檢資料在貨物加工地檢驗檢疫局辦理檢驗檢疫手續。
(五)加工貿易出境貨物的檢驗檢疫手續
加工貿易企業的集中報檢和逐批報檢出境貨物,一律由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局(轄區局)受理報檢、計收檢驗檢疫費、實施檢驗檢疫,並辦理簽證、通關手續。
企業必須把貨物的出境情況逐次填寫在《管理手冊》上,並憑《管理手冊》和《海關登記手冊》、海關貨物清單以及“出境貨物通關單”、“熏蒸/消毒證書”等有關單據到轄區局辦理月報核銷手續。
注意事項
1、 報檢資格
一、 報檢單位首次報時須持本單位營業執照和政府批文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取得報檢單位代碼。其報檢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 培訓 合格後領取" 報檢員 證",憑證報檢。
二、 代理報檢單位須按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其報檢人員經檢驗檢疫機構 培訓 合格後領取"代理 報檢員 證",憑證辦理代理報檢手續。
三、 代理報檢的,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供
委託書,委託書由委託人按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格式填寫。
四、 非貿易性質的報檢行為,報檢人憑有效證件可直接辦理報檢手續。
2、 報檢範圍
一、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
二、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三、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四、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或一般原產地證的;
五、對外貿易關係人申請的鑑定業務和委託檢驗;
六、對外貿易契約、 信用證 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官方機構出具證書的;
七、未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的入境貨物經收、用貨單位驗收發現質量不合格或殘損、短缺,需檢驗檢疫局出證索賠的;
八、涉及出入境檢驗檢疫內容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委託的鑑定業務;
3、 報檢證單的更改
(1)報檢人申請撤銷報檢時,應書面說明原因,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撤銷手續。
(2)報檢後30天內未聯繫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報檢處理。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A、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B、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並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C、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D、已撤銷報檢的。
(4) 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填寫更改申請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並交還原 單證 ,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
(5) 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後與契約、 信用證 不符的,或者更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 報檢人遺失檢驗檢疫證單的,必須由報檢人書面說明理由,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在指定的報紙或刊物上聲明作廢,經檢驗檢疫局審批同意後,再重新簽發。
4、 報檢單填制說明
(1)報檢單應由持有 報檢員 證的人員如實填制,並加蓋單位公章;代理報檢的應加蓋代理報檢機構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印章。
(2)原則上一批貨物填制一份報檢單。入境貨物一批指:同一契約、發票、提單;出境貨物一批指:同一品名、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人。
(3)報檢單填制應完整、真實、準確、不得塗改。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制的,應以“***”註明。採用列印或鋼筆填制,字跡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塗改已受理報檢的單據。
(5)發貨人/受貨人:應按對外貿易契約的發貨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報檢數量:填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量,並註明貨物計量單位的名稱;報檢重量:填申請檢驗檢疫的重量,並註明淨重/毛重和計量單位;貨物總值:按契約、發票所列貨物值填制,註明幣種;檢驗檢疫項目:對法檢項目或契約約定項目逐條填制完整;申請檢驗檢疫 單證 :準確註明所需檢驗檢疫證書的種類。
(6)必須在報檢人聲明欄內簽上報檢員姓名。
5、 更改申請單填制說明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並加蓋公章。
(2)、聯繫人:填報檢員名及報檢員證號。
(3)、原發證單:填明原發證單種類、編號及交還的證單正、副本數量。
(4)、貨物品名及數量:按原發證單上所列貨物名稱和數量填制。
(5)、更改原因:詳細註明需要改證原因。
(6)、更改內容:詳細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後的證書內容。
(7)、申請單其他欄目,也應如實填制。
更改撤銷
更改
已 報檢 的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機構尚未實施檢驗檢疫或雖已實施檢驗檢疫但尚未出具證單的,由於某種原因 報檢 人需要更改 報檢 信息的,可以向受理報檢的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經審核後按規定進行更改。
檢驗檢疫機構尚未實施梭驗檢疫,品名更改後與原報檢不是同一種商品的,不能更改。
檢驗檢疫機構已實施檢驗檢疫但尚未出具證單,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要求、包裝等重要項目更改後與原報檢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辦理更改應提供以下單據:
(一)填寫《更改申請書),說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項;
(二)提供有關函電等證明檔案,並提交原證單;
(三)變更契約或 信用證 的,須提供新的契約或 信用證 。
撤銷
報檢人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後,因故需撤銷報檢的,可提出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經檢驗檢疫機構批准後按規定辦理撤銷手續。報檢後30天內未聯繫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報檢處理。辦理撤銷應提供以下單據:
(一)填寫《更改申請書),說明撤銷的理由;
(二)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單證事項
1、報檢範圍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的;
(2)、輸入國家或地區規定必須憑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證書方準入境的;
(3)、有關國際條約規定須經檢驗檢疫的;
(4)、申請簽發普惠制原產地證或一般原產地證的;
(5)、對外貿易關係人申請的鑑定業務和委託檢驗;
(6)、對外貿易契約、信用證規定由檢驗檢疫機構或官方機構出具證書的;
(7)、未列入《檢驗檢疫商品目錄》的入境貨物經收、用貨單位驗收發現質量不合格或殘損、短缺,需檢驗檢疫局出證索賠的;
(8)、涉及出入境檢驗檢疫內容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委託的鑑定業務;
2、報檢證單的更改
(1)報檢人申請撤銷報檢時,應書面說明原因,經批准後方可辦理撤銷手續。
(2)報檢後30天內未聯繫檢驗檢疫事宜的作自動撤銷報檢處理。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A、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B、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並又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C、改換包裝或重新拼裝的;
D、已撤銷報檢的。
(4)報檢人申請更改證單時,應填寫更改申請單,交附有關函電等證明單據,並交還原單證,經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更改手續。
(5)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更改後與契約、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後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報檢人遺失檢驗檢疫證單的,必須由報檢人書面說明理由,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並在報紙或刊物上聲明作廢,經檢驗檢疫局同意後,再重新簽發。
3、報檢單填制說明
(1)報檢單應由持有報檢員證的人員如實填制,並加蓋單位公章;代理報檢的應加蓋代理報檢機構在檢驗檢疫機構備案的印章。
(2)原則上一批貨物填制一份報檢單。入境貨物一批指:同一契約、發票、提單;出境貨物一批指:同一品名、運輸工具、運往同一地點、同一收貨人。
(3)報檢單填制應完整、真實、準確、不得塗改。欄目內容確實無法填制的,應以“***”註明。採用列印或鋼筆填制,字跡要清晰。
(4)任何人不得塗改已受理報檢的單據。
(5)發貨人/受貨人:應按對外貿易契約的發貨人或信用受益人填制;HS編碼:按《商品分類及編碼協調製度》中所列貨物的編碼。報檢數量:填申請檢驗檢疫的數量,並註明貨物計量單位的名稱;報檢重量:填申請檢驗檢疫的重量,並註明淨重/毛重和計量單位;貨物總值:按契約、發票所列貨物值填制,註明幣種;檢驗檢疫項目:對法檢項目或契約約定項目逐條填制完整;申請檢驗檢疫單證:準確註明所需檢驗檢疫證書的種類。
(6)必須在報檢人聲明欄內簽上報檢員姓名。
4、更改申請單填制說明
(1)、申請人:填報檢單位,並加蓋公章。
(2)、聯繫人:填報檢員名。
(3)、原發證單:填明原發證單種類、編號及交還的證單正、副本數量。
(4)、貨物品名及數量:按原發證單上所列貨物名稱和數量填制。
(5)、更改原因:詳細註明需要改證原因。
(6)、更改內容:詳細列出更改前和更改後的證書內容。
(7)、申請單其他欄目,也應如實填制。
報檢員
報檢員是指在
外貿企業、代理報檢企業等企業和機構中專業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的人員。
考試性質:國家報檢從業人員崗位資格考試。
報考條件:具有高中畢業或中專畢業以上學歷,同時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
考試時間:每年11月。
報名時間:考試前3個月。
報名方式:網上報名,現場確認。
考試內容:檢驗檢疫有關法律、報檢業務基礎、基礎英語知識。
證書效用:考試合格者可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報檢員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通用,是從事報檢工作的上崗證明。
報檢員資格考試
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兩種
報檢員資格考試開始分離,分別為自理報檢員資格考試和代理報檢資格考試。
一、相同點 不管是自理報檢員還是
代理報檢員,都要通過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合格者都是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全國通用的
資格證書。兩者在外貿行業中崗位定位都屬於報檢員。
二、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證書的名稱不同 考試合格者,由國家質檢總局分別頒發自理報檢員資格證書和代理報檢員資格證書。
(二)、需求人數不同。 截至2005年底,在寧波出入境
檢驗檢疫局備案的外向型企業已達8398家,如要真正實施憑證報檢,那么一家企業至少需要一名報檢員,那么自理報檢員的需求人數將達到至少8398人。即使05年下半年的自理報檢考試合格900人全部上崗,自理報檢員的需求量還是比較大的。而代理報檢企業到目前為止也只有46家,按規定每家需要10名報檢員計算,總計也只需要460人。與自理報檢員的8398人的需求量相比差距還是比較明顯的。
(三)、就業範圍不同。 取得自理報檢員資格證書的學員可在下列
自理報檢單位從事報檢工作:有
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進出境動植物產品的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單位,有進出境交換業務的科研單位,其他需報檢的單位等等。而代理報檢員可從事的工作範圍相對要狹窄一些,一般就業於
報關行、貸代公司和大型的
外貿公司。此外,國家對從事代理報檢企業的資格做出很多的規定,這也直接導致代理報檢企業必然始終是占報檢行業的少數。而對於寧波私營企業比較發達的城市來說,自理報檢員的就業範圍要比代理報檢員的就業範圍要大得多。
(四)、準入門檻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同 2005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件規定,辦理報檢業務的人員應當依法辦理報檢從業註冊,並實行憑證報檢。未依法辦理報檢從業註冊的人員,不得從事報檢業務。但,為滿足自理報檢單位報檢業務需要,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94號公告規定,自理報檢單位報檢人員所持原有報檢員證使用期限延長至2006年6月30日。為了保證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為了讓企業儘快找到合適的人才,在“保障需求,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國家對自理報檢員的準入門檻有所降低,這一點從考試通過率就可以看出,2005年第二次報檢員資格寧波地區共有915名考生通過考試,占參加考試總人數53.76%,而2004年的通過率僅為36%。而代理報檢員相對於自理報檢員來說,個人的知識層次要求更高,業務知識範圍要求更廣,考試難度也將會進一步加大。 因此,對於想要從事外貿工作的各位學員來說,自理報檢員資格證書正是進入外貿行業的大好時機,就是以報檢員證書作為進入外貿行業的敲門磚,因為要憑證報檢,沒有報檢員證書你就不能代表單位從事報檢業務。相對的,代理報檢由於業務上的要求與自理的有所不同,對人員的要求也比較高,所以它的準入門檻比自理的要高。而從2005年的第二次報檢考試和2006年第一次報檢考試均為自理報檢考試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自理報檢的政策力度再進一步加大。
綜上所述:
如今考自理報檢員資格證書有幾大優勢:一、政策力度大,準入門檻低,考試通過率高;二、企業需要量大、就業面廣;三、是進入外貿行業的有力敲門磚。 所以我們認為報檢員證資格證書,只能作為朋友們的進入外貿公司一塊強有力敲門磚,而不應該作為自身長久的職業來對待,因為,對於報檢員來說,如果長期從事單一的工種,那么工資待遇一般不會很高,如果根據單位需要適時學一些與報檢有關聯的知識,比如:
單證、報關、貨代和外銷方面的業務知識,來提升自身的業務能力,從根本上提升自身的價值,從而達到實現自身價值的目的。
從2008年起全部為代理考試,總分值達到150分,90分及格可通過考試。
報檢單位分為兩類:自理報檢單位和代理報檢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自理報檢單位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註冊登記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內容和工作程式
一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內容
1法定檢驗檢疫
3動植物檢疫
4衛生檢疫與處理
5進口廢物原料、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6進口商品認證管理
7抽口商品質量許可和衛生註冊管理
9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
10貨物裝在和殘損鑑定
12涉外檢驗檢疫、鑑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和監督涉外檢驗檢疫、鑑定、認證機構審核認可
13與外國和國際組織開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