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報檢單位

代理報檢單位是指取得檢驗檢疫機構註冊登記後,接受進出境收發貨人委託,為委託人辦理報檢的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境內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理報檢單位
  • 涉及對象:辦理報檢的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 具備條件:註冊資金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
  • 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權利和義務,

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代理報檢單位的臨督管理,規範代理報檢行為,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從事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工作的單位,須在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取得“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證書”後,方可在許可的報檢區域內從事指定範圍的代理報檢業務。各地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未經註冊登記的報檢單位的代理報檢業務。
l.註冊登記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註冊資金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
(3)有固定場所及符合辦理檢驗檢疫報檢業務要求的設施;
(4)有健全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5)有不少於5名取得“報檢員資格證書”的擬任報檢員。
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申請代理報檢企業註冊登記的,應當取得營業執照,具備上述第(3)、(4)、(5)項要求的條件,且總公司註冊資金人民幣在100萬元以上。
2.註冊申請。
(1)申請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代理報檢單位應向所在地轄區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申請井提交相關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①“代理報檢企業註冊登記申請書”;
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申請的,需同時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總公司授權書;
③“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④擬任報檢員的“報檢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⑤代理報檢企業與擬任報檢員簽訂的勞動契約;
⑥企業章程複印件;
⑦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證明複印件;
⑧申請人的印章印模。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加蓋本企業公章,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交驗正本。
(2)準予註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頒發的“代理報檢企業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4年。
取得“代理報檢單位註冊登記證書”的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批准的區域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所在地的直屬檢驗檢疫局對已註冊登記的代理報檢單位的代理報檢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3.例行審核。
檢驗檢疫機構每兩年對代理報檢單位實行一次例行審核制度,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在審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例行審核,提交上兩個年度的“例行審核報告書”。
4.信息變更。
代理報檢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業的負責人、經營範圍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材料向直屬檢驗檢疫局申請變更。
5.等級分類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單位實施分類管理,實行評分箭,並根據評分結果及附加條件確定A、B、C、D四個等級。
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代理報檢單位的不同信用等級採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對於A級、B級的代理報檢單位,可給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關措施和寬鬆的管理措施;對於C級、D級的代理報檢單位,可分別採取嚴加監管、列入“黑名單”等強化管理措施。

權利和義務

1.權利
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規定》的規定,代理報檢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在其註冊登記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轄區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
(2)有權代理委託人委託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並代繳檢驗檢疫費;
(3)可以在報關地或收貨地代理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報檢,在產地或報關地代理出口貨物的發貨人報檢;
(4)按有關規定代理報檢,並提供抽樣、檢驗檢疫的各種條件後,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規定的檢驗檢疫期限內完成檢驗檢疫工作,並出具證明檔案;
(5)對檢驗檢疫機構的檢驗檢疫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檢驗檢疫機構或其卜級檢驗檢疫機構以至國家質檢總局申請復驗;
(6)有權要求檢驗檢疫機構對其提供的有關商業信息予以保密;
(7)有權對檢驗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投訴及檢舉。
2.義務
代理報檢單位有如下義務:
(l)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並對代理報檢的各項內容和提交的有關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應當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從事代理報檢業務,並對委託人提供情況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3)接受委託辦理報檢手續時,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報檢委託書,報檢委託書應當列明委託事項,並加蓋委託人和代理報檢單位的公章;
(4)應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期限、地點辦理報檢手續,辦理報檢時應按規定填制報檢申請單,加蓋代理報檢單位的合法印章,並提供檢驗檢疫機構要求的必要單證;
(5)按時繳納檢驗檢疫費,並將檢驗檢疫收費情況如實告知委託人,不得借檢驗檢疫機構的名義向委託人亂收取費用;
(6)配合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對已完成檢驗檢疫工作的,應及時領取檢驗檢疫證單和通關證明;
(7)對代理報檢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8)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9)應當規範本企業報檢員的報檢行為,並對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10)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檔案保存期限為4年。
3.必須遵守的其他規定
代理報檢單位有如下行為,將受到行政處罰:
(l)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
(2)1年內報檢員3人次以上被撤銷報檢從業註冊;
(3)未按照規定代委託人繳納檢驗檢疫費,未如實向委託人告知檢驗檢疫收費情況或者借檢驗檢疫機構的名義向委託人亂收取費用;
(4)對檢驗檢疫機構的調查和處理不予配合,或者威脅、賄賂檢驗檢疫工作人員;
(5)出讓其名義供他人辦理代理報檢業務;
(6)例行審核不合格;
(7)未按照規定建立、完善代理報檢業務檔案,或者不能真實完整地記錄其承辦的代理報檢業務;
(8)拒絕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
(9)未按期申請例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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