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性和經濟性勞工標準。前者是關於結社與集體談判權、禁止強迫勞動、廢除童工和禁止就業歧視等反映人權的基本權利標準,因此被稱為“核心勞工標準”。後者主要關於勞工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等反映與國際貿易經濟利益相關的具體標準。國際勞工標準是由國際勞工組織確定國際勞工權益的最低標準,該標準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背景介紹
這些方面涉及到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188項公約和199項建議書(截止2008年2月25日)。其中,核心內容是a.結社自由和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利;b.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c.有效廢除童工;以及d.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也就是所謂的核心勞工標準。它主要涉及國際勞工組織公布的8項公約,我國批准了其中4項:
年份 | 公約號 | 公約名稱 |
1930 | 第29號 | 《強迫勞動公約》 |
1948 | 第87號 | 《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公約》 |
1949 | 第98號 | 《組織權與集體談判權公約》 |
1951 | 第100號 | 《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 |
1957 | 第105號 |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
1958 | 第111號 | 《(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 |
1973 | 第138號 | 《最低年齡公約》 |
1999 | 第182號 | 《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 |
核心勞工標準最早出現在1996年經合組織(OECD)的報告《貿易、就業和勞工標準》(Trade, Employment and Labour Standards)中。根據OECD的解釋,核心勞工標準應包括這樣5個方面: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消除剝削童工;消除就業歧視。與ILO確定的基本一致。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召開的WTO首屆部長級會議上,“核心勞工標準”作為新議題被明確列入宣言內容之中。
由於各國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勞工標準尚未成為對各國具有約束性的標準,但是在許多國際協定或國際規則中已經引入了許多關於勞工的內容,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首先是普惠制。普惠制是已開發國家給予開發中國家出口製成品和半製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一種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關稅優惠制度。但是一些發達國際以普惠制要求開發中國家解決勞工標準問題。
其次是國際貿易協定。雖然,勞工標準未列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國際貿易制度中,但是,在一些雙邊或多邊國際貿易協定中,已經有勞工方面的條款。作為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的輔助協定的《北美勞工合作協定》(North American Ageement on Labor Cooperation,NAALC),是第一個明確涉及勞工權益的貿易協定,該協定列出了3個簽字國(美國、加拿大、墨西哥)要致力於提高的11項“勞工原則”:結社自由和保護組織權;集體談判的權利;罷工的權利;廢除強迫勞動;廢除童工;最低工資,工作時間和其他勞動標準;消除歧視;同工同酬;職業安全與衛生;工人的各種補償;保護流動工人。該協定的約束力較強。此外,美國在與高棉、約旦、智利、新加坡、摩洛哥、巴林、澳大利亞、哥倫比亞簽訂的自由貿易協定中也包含有勞工標準問題的條款。
第三,在民間層次,出現了社會責任認證體系,針對的是各企業的勞工標準。如果企業達到認證單位制定的標準,則能通過認證。否則,則不能。認證是自願的,但是是否通過認證對企業的出口有很大影響,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對已開發國家的出口企業。最著名的是SA8000認證。
以上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包含勞工標準的國際協定或國際規則。此外,一些跨國公司內部也制定行為守則,來規範勞工制度。還有一些團體、個人以呼籲的方式來宣傳勞工標準。最有名的是1995召開的世界社會發展首腦會議上,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提出的全球契(Global Compact),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環境及反貪污等方面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