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核心勞工標準是李娜撰寫的一篇論文。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符合自由市場要求的勞動法律制度,批准和締結國際勞工標準,但由於考慮勞工標準的本土化,影響了勞動力市場主體參與協調勞工標準的能力,無法適應核心勞工標準協調的國際多元化現實,削弱我國勞動者在國際勞動力市場中的話語權。我國應該積極地履行國際勞工標準規定的義務,通過直接適用國際核心勞工標準,維護我國勞動者勞動權和國家經濟發展權利。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李娜著
導師
沈四寶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國際法 勞動法 勞工標準
館藏號
D998.2
館藏目錄
2010\D998.2\
內容簡介
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致力於“促進世界勞動條件的改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最終在實現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建立世界的持久和平”,它通過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來逐步確立“各國普遍遵循的勞工標準”,這些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構成了國際勞工標準以提高和保障勞動者的生活條件。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基於提高本國勞動權益保障水平的目標,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乃至民族傳統、自然條件和法律環境,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勞工標準,形成了國內的勞工標準體系。但到目前為止,對國際貿易中的勞工標準還沒有一個普遍認可的概念和制度內容,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分歧。 勞工標準問題的提出,歷史地與經濟的全球化聯繫在一起,勞工標準首先是一個國家的國內問題,一個國家的國內經濟發展水平、文化背景決定了本國的勞動法模式和內容,同時又是一個國際問題,商品、資本的跨界流動,使經濟關係跨越國界,勞動關係經歷了雙邊化向多邊化發展的歷程。
國內勞動法最初的目的是維護資本的自由競爭,但勞動法的改革卻是為了保護日益弱化的工人。勞動關係國際化深受這兩個目的的影響,圍繞保護工人權利和維護自由競爭的兩條主線形成了各個特有的國際體系。內國勞工標準的國際化受到了國際勞工標準國內化的制約。 國際核心勞工標準理論從公平競爭——低層次競爭——人權依次演進,無法擺脫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國際核心勞工標準即國際工人的基本權利,應是那些保證工人不處於資本控制的權利。因為勞動權利將對每天處於困境中的人的生活沒有任何意義。工人的基本權利建立在使工人能夠感到工作是生活的一部分基礎之上的,是工人擁有生命的資格。
工人的基本權利應該包括自由選擇就業權利、不受奴役權利、團結權利、兒童不工作的權利、女性與男性平等的權利。這些基本權利表現為集體權利,是工人群體共同擁有的權利,只有保證集體擁有這個權利,才能真正實現每一個人的個體權利。 國際核心勞工標準與內國勞工標準既存在相一致的內容也存在著差異,當前的勞工標準體系框架中存在著三股力量推動著國際核心勞工標準在一國內部的適用。
第一股力量是以國際組織為主導的推動力;
第二股力量是以國家為主導推動力;
第三股力量是以非政府組織、跨國公司為主導的推動力,通過制定的勞工標準認證機制或者內部行動守則成為一種自願的約束力量。
國際勞工標準建立的基礎——經濟資源決定社會結構的衝突——本質上是一種權力分配結構的衝突,表現在國際經濟權利在各種參與主體之間的分配不均,形成了控制與被控制的關係,通過國內勞工標準的構建又影響到了僱主和雇員。核心勞工標準協調機制影響這個分配機制的“公正性”。
國家主權表面平等,實質卻不平等,開發中國家和欠已開發國家的權力在國際關係體系中逐漸消失,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市民社會改變了國際社會勞動關係的結構。國際勞動法律制度的內容需要改變。只有恢復國家的權力控制,通過改變現存國際法律制度中的主權平等原則內涵,在國際法律關係中賦權給國家,在國內勞動法律關係中賦權給工人及工人組織,強化跨國公司的社會責任,才能實現工人的基本權利。
國際核心勞工標準建立在三方機制的基礎上,要求勞動力市場主體的普遍參與。參與勞動力市場立法和司法主體的能力存在著明顯的差別。為了實現在自由經濟體系內差別的解決,國家應通過“實體和程式”兩個路徑進行協調,一方面對勞動力市場中主體的各組成部分賦予立法的權利,另一方面以“公正”為目標適用國際勞工標準解決勞動爭議。
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符合自由市場要求的勞動法律制度,批准和締結國際勞工標準,但由於考慮勞工標準的本土化,影響了勞動力市場主體參與協調勞工標準的能力,無法適應核心勞工標準協調的國際多元化現實,削弱我國勞動者在國際勞動力市場中的話語權。我國應該積極地履行國際勞工標準規定的義務,通過直接適用國際核心勞工標準,維護我國勞動者勞動權和國家經濟發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