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准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
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
私募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公司的經營業務以及人員活動受證監會監管,其從業人員屬於基金業從業人員;
私募基金公司不受監管(新基金法可能會將私募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
從組織形式上說,基金公司分為公司制基金公司和
有限合夥制基金公司。實踐來看,
公募基金公司全部為公司制基金公司,私募基金公司既採用公司制的,也有採用有限合夥制的。
基金
證券投資基金(一般稱基金),是基金公司發行的產品。在與基金相關發行、管理、託管、
註冊登記、銷售等環節中,與基金管理人(即基金公司)相關的包括基金的發行和管理、登記註冊、部分銷售業務(直銷)。這裡要著重說明的是,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也就是說,一方面,基金公司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在基金公司
破產清算或追債的時候,基金不在此列;另一方面,投資者
購買基金的行為不屬於購買基金公司的資產。
設立原則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
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
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
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
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
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行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
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定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流程
1、企業網上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2、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辦理入資手續
4、辦理驗資
5、登記註冊
10、劃資
經營範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非
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諮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
募集資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可以核定以上範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 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
金融監管、
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註冊資本、
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一)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
證券監管合作
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三)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
關聯關係。
第五條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
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準備情況。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註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變更解散
(一)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
(二)變更名稱、住所;
(三)修改章程;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股東、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註冊資本等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二)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
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
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三)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
股權託管、
信託契約、秘密協定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
變更申請;涉及
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管理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受理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約請相關人員談話、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審查基金管理
公司變更重大事項的申請。
涉及變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合計出資比例超過50%以上的股東,或者提名董事人數最多的股東的,中國證監會比照本辦法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基金管理資格證書》內容變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換領《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第
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將重大變更事項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取消其基金管理資格後方可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中外合資基金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基金公司。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
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四)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和
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基金公司股東限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係。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
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個要求俗稱”
一參一控“)。
人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
高級管理人員(一般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督察長以及
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
其他人員,
基金託管銀行基金託管部門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具體要求由《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規定。其中,督察長是
監督檢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由《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專門規定。
註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註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管服務要求
1、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
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
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
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
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
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註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
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
註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註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
註冊登記。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備案的註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資格。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
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
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運作模式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是要由機構出錢來設立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的都是一些經營的企業有資格來做
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都會有
商業計畫書、企業的說明,然後提交證監會,由證監會來核准設立一個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成立以後主要的任務就是發行、管理基金。
一個基金公司內部的架構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部門,一是投資管理部門,二是
投資部門,三是研究部門,有很多公司是投資部門和研究部門一起來做。還有會計、賬務這些部門。
對於基金公司而言有很多外部的機構給他提供研究服務,很多證券公司的研究所也是提供研究服務的,相當於賣方,比如基金公司推過一些佣金這樣的一些情況來支付他的費用。
另外一個部門就是銷售的部門,有銷售及客戶的服務、維護。
從投資角度來說有兩個委員會是非常重要的,一個是
投資決策委員會,一個是
風險控制委員會。因為在以前,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放了一個投資決策,後來發現
機構投資者變得越來越多,他的競爭變得越來越困難的時候,後來發現有很多投資者對風險是很重視的,這時候就引入了一個風險控制委員會,來對投資決策委員會員工的內部做
內部控制。這樣基本上有兩個常設的機構,對基金公司整體的運作起到一定的作用。投資決策委員會是整個投資決策最高的
權利機構,然後確定
基金經理的投資許可權,制定整個研究的流程和整個投資的流程,風險控制委員會是整個公司監管的最高的機構,對整個
基金運作過程
風險點以及哪些不規範的地方提供監管。
一個基金公司的運作架構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架構,只要是下達指令,這個體系就保證了它本身的投資是比較安全的。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時候,為什麼證券公司出了那么多的問題,就是因為證券公司的資產不是託管的,都是它們自己在管的,它們隨時都可以把錢划進來,也可以隨時把錢劃出去,這樣的時候就會產生很多的窟窿,基金就規避了這一點,相對而言是非常安全的,應該說是市面上投資類的這些產品中是最透明的,業績也是相當不錯的一個品種,它比一般的證券公司的一些
委託理財的產品還是有很大的優勢,因為在規範運作以及透明點上運作。當然基金公司裡邊也有違規的存在,歷史上就存在
基金黑幕。
基本數據
2011年度,共有63家
基金管理公司新設立基金211隻,首次募集規模為2771.68億份。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
投資基金”字樣。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
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
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
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設立
《證券投資基金法》正式實施了。截止6月,已經成立(含籌建)的
基金管理公司已經有52家。隨著《基金法》在基金公司設立上相關細則的出台,基金公司設立的過程有望簡化。
基金政策
這些機構的原有
經營管理模式都與公募基金頗有不同,而他們能否適應公募基金模式尚未可知。不過,券商、保險、
私募等機構進入公募領域或多或少都有其急需解決的問題,多位公募基金人士表示,這些新機構進入對行業的衝擊低於銀行系進入基金行業之時。
但一些中小型基金公司面臨的形勢則更加不樂觀。多位
業內人士都認為,對公募行業“後進生”而言,爆發式的規模
增長機會越來越少。行業出現基金公司退出、兼併或者清盤的時日已越來越近。
拿牌照雖然容易,但拿到牌照之後為股東賺錢卻越來越難。針對這一情況,《
基金法》也將鼓勵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公募基金的
退出機制列為重要內容。在原有的清盤模式之下,它還提出了“合併”等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