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

普通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定,互約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通合夥
  • 外文名:General Partnerships
  • 屬性:法律條文
  • 出自:《合夥企業法》
  • 對象:公司合作者
概述,法規,

概述

普通合夥,也是我國有關法律中的“合夥”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依協定自願成立;二是共同出資、共享利潤;三是合夥經營,即全體合伙人共同經營;四是合伙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伙人組成,有限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一是自願組成,但除協定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二是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三是有限合伙人不參與經營;四是有限合伙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規

我國法律法規僅規定的普通合夥制,因此,在我國,合夥一般指普通合夥。但有些地方為了促進風險投資及個別行業的發展,對個別行業做了特別規定,允許有限合夥。如: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允許風險投資有限合夥,深圳允許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合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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