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基金介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出資人,註冊登記,備案管理,註冊基金法律法規,優惠政策比較,北京,天津,上海,深圳,落戶獎勵比較,北京,天津,上海,深圳,
註冊基金介紹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指在中國成立的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投資人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是
法人,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要求:【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
天津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其中,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企業出資人中每個機構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1000萬元人民幣,每個自然人投資者最低認繳(出資)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首期實際繳付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還應符合法律法規對首期繳付比例的規定。
首期實際繳付資本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附銀行資金到位證明)。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實際繳付資本到位後,應由具有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託管銀行託管。
第一條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應當遵守《
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並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規定履行法律程式。
第二條
任何機構設立股權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股權
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應當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受讓公司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等進行認真了解,按照其決策程式審慎決策。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期間,
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對股權轉讓期間風險防範做出安排,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第四條
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1年的股東,不得將所持股權出讓。
第五條
股東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被出質、被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期間,
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
申請。
第六條
出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未滿3年的機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申請。持有兩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機構,增持其中1家基金管理公司股權,同時退出持有的其他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不受此限制。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該股東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證監會。
第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不得為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不得委託其他機構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
資產。
第九條
證監會在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申請過程中,可以就股權轉讓是否有利於公司長期穩定經營、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等徵詢獨立董事意見。
第十條
證監會在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轉讓等申請事項過程中,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就有關事項作出承諾。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違反承諾,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向社會公示其違反承諾的情況;
(二)將該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有關責任人記入誠信檔案;
(三)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為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和股權轉讓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職業操守,認真進行調查核實。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對內部控制制度出具的評價意見,必須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要求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反映情況。證監會可以要求相關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工作底稿。對於嚴重失職,沒有盡到勤勉義務的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證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監管措施。
第十三條
任何機構設立股權基金管理公司,除《
管理辦法》及《關於實施<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4]147號)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該機構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式同意
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決定。
第十四條
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轉讓,除《
管理辦法》及《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4]147號)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讓方關於出讓股權的說明,至少包括出讓基金管理公司
股權的原因,對受讓方參股目的、誠信狀況等的了解情況;
(二)受讓方按照其自身決策程式同意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決定;
(三)受讓方出具的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報告書,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受讓基金管理公司股權的目的;
2、對基金行業發展狀況、基金管理公司
制度安排及監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權利和義務的了解情況說明;
3、對擬受讓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況說明;
5、受讓方擬成為主要股東的,應說明其對基金管理公司發展戰略方面的考慮;
(四)董事會通過的自股權轉讓協定經股東會批准之日起至獲得證監會批准期間公司經營運作的安排方案;
(五)證監會根據審慎原則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股權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撤銷等監管措施,或進入破產、
清算程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及有關各方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全體董事應當依法認真履行職責,恪盡職守,維護公司穩定運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不受損害;
(二)公司全體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公司各項業務規則、程式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基金行銷、投資、交易、運營等業務的管理,切實做好員工隊伍的穩定工作,保持公司穩定經營和獨立運作,確保基金運作合法合規,不得有任何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三)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向託管組、整頓工作組、清算組、法院等有關方面說明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權處置的相關規定;
(四)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制定相應應急預案,對公司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評估並確定應對措施;
(五)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股權處置或高級管理人員變更等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當在相關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書面報告證監會及公司經營所在地證監局;
(六)託管組、清算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機構在對基金管理公司股權進行處置之前,應當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和誠信義務,不得干預公司正常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權處置方案過程中,應徵詢證監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關於規範基金管理公司股東出資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基金字[2002]102號)同時
廢止。
二零零六年五月八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三)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十八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至少有3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其中,至少有1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5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經濟管理經驗。
第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並約定相關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式;應在
募集檔案中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
第二十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管理協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投資方案,並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後的管理。
(二)積極參與制定所投資企業發展戰略,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權投資企業披露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編制會計報表,經外部審計機構審核後,向股權投資企業報告。
(四)委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股權投資企業的財產,不得利用股權投資企業財產為股權投資企業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對不同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設定不同的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一)管理機構
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
(二)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利益的。
(三)按照委託管理協定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權投資企業權益的投資者要求受託管理機構退任的。
(四)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受託管理機構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
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股權投資企業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股權投資企業投資方向應當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
巨觀調控政策。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涉及須經政府核准
投資項目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第二十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應當與具有託管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託管協定,委託商業銀行託管股權投資企業資產。
第二十四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資金運作應當依據
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依法理性投資,降低投資風險。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有關法律檔案,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並約定相關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式。股權投資企業或其管理機構可通過組建風險控制委員會和投資決策委員會,建立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決策機制,保證投資的科學性,嚴格防範投資風險。
股權投資企業對關聯方的投資,其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
迴避制度,並在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管理協定、託管協定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企業可以有限存續。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出資人
第二十七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以
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機構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機構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機構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股權投資企業不可以普通合夥形式設立,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可以普通合夥形式設立,普通合夥企業人數按照《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作為股權投資企業的出資人,應向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託管銀行提供200
萬元(含)人民幣以上的自有金融資產證明,該
金融資產證明應由相應金融機構出具。
第二十九條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出資人未受過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出資人應當以自有貨幣資金出資,且不得接受多個投資者委託認繳股權投資企業資本。
註冊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註冊地應符合相應監管服務要求,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監管服務要求
1、
區縣要設立由發展改革、金融辦、工商、商務等部門組成的專門工作小組,為本區域
股權投資企業提供服務。
2、有為股權投資企業服務的管理制度、部門和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應熟悉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運作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
3、有相對集中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區域。
(二)職責
1、負責本區域的股權投資企業
非法集資的違規處置工作。
2、協助市備案辦做好本轄區內註冊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
信息統計等工作,並定期向市備案辦報送本區域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登記、稅收繳納、投資運作等情況。
第三十二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註冊地原則上在北京各區,經市備案辦書面認定符合條件的區縣方可
註冊登記。
第三十三條 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應將確定的部門或機構、工作人員名單報市備案辦備案。經
備案的註冊地應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檢查,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市備案辦的政策培訓,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地,市備案辦取消其股權投資企業註冊地資格。
第三十四條 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准為: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投資,對上市公司非
公開發行股票的投資以及相關諮詢服務。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經營範圍核准為:
受託管理股權投資企業,從事投資管理及相關
諮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 股權投資股份公司”或“xx 股權投資基金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公司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定為“xx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份公司”、“xx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名稱核准為“xx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或“xx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普通合夥)”。
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的註冊名稱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備案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凡資本規模超過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須按照《
通知》的有關規定,經市發展改革委初審後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凡註冊(認繳)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的股權投資企業,須向市備案辦申請備案,且股權投資管理機構需要附帶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後註冊的股權投資企業應在註冊後60個工作日內向市備案辦申請備案。備案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股權投資企業的註冊(認繳)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實收(實繳)不少於20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實收(實繳)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三)股權投資企業出資人包括自然人的,需提供由金融機構出具的自然人出資人金融資產超過200萬元(含)人民幣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巨觀調控政策。
(五)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分別承擔股權投資企業的管理責任和託管責任。
(六)發展與備案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辦法頒布之前註冊的股權投資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要求逐步規範和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股權投資企業向市備案辦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一)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
(二)股權投資企業
營業執照、首期出資驗資報告等
工商登記材料;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不含外資合夥)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
(五)所有投資者分別簽署的認繳承諾書。認繳承諾書應當說明投資者已經完全知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和風險因素。
(六)委託管理協定(如有)。
(七)委託託管協定。
(八)承諾函、風險提示書。
(九)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第三十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時,實行委託管理的,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申請附帶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
驗資報告等工商登記材料;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不含外資合夥)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
(三)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關於高級管理人員資質的證明材料。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人員。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併視為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意見書需對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辦法的資質進行說明。
對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若受託管理機構與普通合伙人不是同一人,還應提交普通合伙人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條 備案審查
市備案辦在收到備案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審查備案申請檔案是否齊全,並決定是否受理其備案申請。受理備案申請後,市發展改革委召集市備案辦成員單位對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督促其在3個月內改正。股權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時限申請備案的,應當督促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市備案辦申請備案。
第四十一條 經市備案辦備案的註冊地、股權投資企業及其管理機構、託管銀行、
中介服務機構名單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二條 經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各區縣和功能區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部門要做好政策銜接、落實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四十三條 已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應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修改公司(企業)章程(協定)等重要法律檔案。
(二)增減資本。
(三)高級管理人員或管理人、託管人變更。
(四)重大投資事項。
第四十四條 備案年檢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已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應向市備案辦報送年度業務報告和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和託管銀行應向市備案辦提交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資產託管報告。
對備案年檢中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應當取消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將其作為“
規避備案監管股權投資企業和受託管理機構”,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運作不規範且逾期沒有改正的、年檢不合格被取消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將其作為“運作管理不規範的股權投資企業和受託管理機構”,通過市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對“規避備案監管”和“運作管理不規範”的股權投資企業和受託管理機構,市備案辦將其名單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六條 市備案辦可以通過信函與電話詢問、現場
走訪等方式向註冊地、股權投資管理機構、託管銀行了解已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情況,並建立多渠道的監督機制。
第四十七條 市備案辦對註冊地、託管銀行、中介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取消其資質。
第四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金融辦、市工商局、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等市備案辦成員單位針對股權投資企業的不同發展階段,定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股權投資企業教育培訓活動,提升股權投資管理人員的合規經營意識。
註冊基金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規範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
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
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優惠政策比較
未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根據註冊資本金和累計實收資本以及註冊後一年內從事股權投資行為,給予一次性資金
補助。其中,註冊資本金或
累計實收資本10億元人民幣(含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金或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新設立或新
遷入且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在石景山區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在區內租用辦公用房從事投資業務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價格補貼,第一年補貼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20%。其中:註冊資本(累計實收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5億元人民幣以下、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對於新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或管理企業,以及正在募資的股權投資企業提供免費的註冊場地。
辦公場所補助:
購買辦公用房給予一次性購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幣;租用辦公用房的,實行三年租金補貼,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購房的5年內不得轉讓產權,租房的租期不得少於3年。企業所得稅減免:自其獲利年度起,由所在區縣政府前兩年按其所繳
企業所得稅區縣實得部分全額獎勵,後三年減半獎勵。
創業投資機構投資於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企業且被投資企業在境內、外成功上市的,創業投資機構可以獲得一次性資金獎勵人民幣50 萬元。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是一個新型行業,目前國家對這個行業的政策都比較優惠,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公司就可以合法募集資金,進行項目投資。
北京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都執行20%的個人所得稅,與美國有限合夥制創投適用20%的
資本利得稅制一致。
天津
執行合夥事務的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都執行20%的
個人所得稅,對自然人合伙人個人所得稅超過20%的部分的開發區留成部分給予100%補貼。
上海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所得額在人民幣5萬元以上的徵收35%的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人所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繳納20%的人個所得稅。
深圳
GP按照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LP按20%的比例計征個人稅得稅。
落戶獎勵比較
鼓勵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落戶到北京。
北京
註冊資本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1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補助8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補助500萬元人民幣。
天津
無。
上海
以公司形式的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5億元至30億元人民幣的,分別獎勵500萬至1500萬元人民幣,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當年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到50億元人民幣的,分別給予500萬元至1500萬元人民幣。
深圳
同上海,但5所內不得搬離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