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註冊基金公司管理辦法,是指為規範基金投資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投資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規定。

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包括:基金公司的設立變更轉讓終止,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及基金投資活動的經營規則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對象:基金公司
  • 特點:註冊
概述,管理體系,管理機構,管理目標,管理原則,管理辦法,

概述

註冊基金公司管理辦法,是指為規範基金投資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基金投資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規定。
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包括:基金公司的設立變更轉讓終止,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職責及基金投資活動的經營規則等。

管理體系

規範基金公司經營運作的相關法規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為核心,《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在公司設立的原則上,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准手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
基金公司募集基金、投資運作及相關業務活動事宜均由基金契約的約定進行規範。基金契約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式和方式;基金契約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基金財產清算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管理機構

《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中國證監會在對我國基金的監管上負有最主要的責任。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我國證券業的自律組織還對基金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證券交易所則對基金的上市、投資交易、信息披露進行監管。
地方證監局履行一定的一線監管的職責。

管理目標

監管的目標主要有三個: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風險。

管理原則

基金監管屬於行政執法活動。監管機構作為執法機關,其成立由法律規定,其職權也是由法律所賦予的。

管理辦法

公開募集資金或非公開募集資金的基金公司,要求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公開募集的基金公司(指公募基金)註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公司(指私募基金)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基金公司變更下列重大事項,報中國證監會及主管部門批准:
變更股東、註冊資本或者股東出資比例;變更名稱、住所;修改章程
基金公司變更股東、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後,股東的條件、股東的出資比例、股東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註冊資本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章的規定。
基金公司的股東處分其出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股東轉讓出資應當遵守《公司法》關於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得採取虛報轉讓價格等不正當手段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股東與受讓方應當就轉讓期間的有關事宜明確約定,確保不損害基金公司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股東不得通過股權託管、信託契約、秘密協定等形式處分其出資;
變更股東的事項未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履行相關法律程式,轉讓方應當繼續履行股東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受讓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股東權利。
基金公司增加的註冊資本,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
基金公司變更重大事項,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涉及股東出資轉讓的,基金公司未按規定提出申請時,相關股東可以直接提出申請。
基金公司的重大變更事項涉及變更工商登記的,基金公司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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