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註冊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註冊要求是指對設立非公開募集基金機構(私募基金公司)的相關當事人的資格、利益、責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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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釋義

所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私募基金公司註冊要求是指對設立非公開募集基金機構(私募基金公司)的相關當事人的資格、利益、責任及其他事宜所作出的原則規定。

私募基金登記與備案要求

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要求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填報機構基本信息、持牌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及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產品基本信息等,上傳相關檔案資料。同時,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關於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的承諾函,並加蓋公章;
(2)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3)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檔案。
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等法律規定,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對基金備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設立私募基金公司基本條件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私募基金納入調整範圍的主要內容

1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月7日起施行。《辦法》制定的主要內容如下: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方面,《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進行電子填報的同時,需提交書面登記備案承諾函。
私募基金備案方面,《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本信息。基金業協會對備案的私募基金信息予以公示。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管理方面,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報送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人員,除了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取得從業資格外,如其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也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對於高級管理人員,《辦法》 要求誠實守信,最近三年沒有重大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措施。結合從業資格認定製度, 《辦法》規定了從業人員執業培訓要求。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備案流程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錄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履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備案手續。
為方便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網上填報,協會製作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操作手冊》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表說明》。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流程如下:
第一步:管理人登入系統
第二步:填寫基金基本信息
第三步:協會辦理
20個工作日內公示完成備案

私募基金自律管理體制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貫徹落實了《證券投資基金法》及中編辦要求,初步構建了我國私募基金市場化的自律管理體制 。
基金業協會今後將進一步發揮行業的力量,不斷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機制、行業規範,提高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和道德水平,積極營造規範、誠信、創新的行業發展生態,推動我國各類私募基金的健康規範發展,更好地發揮私募基金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支持作用。

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

私募基金募資規則具體包括:
(1)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2)不得向投資者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3)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4)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選擇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要求投資者如實填寫風險調查問卷,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
(6)要求投資者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高管人員

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 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 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獨立董事還應當條件:
(1)具有5 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財務的工作經歷。
(3)最近3 年沒有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單位、與似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業務聯繫或者利益關係的機構以任職。
(4)與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董事、監事、基金經理、財務負責人沒有利害關係。
(5)直系親屬不在擬任職的基金管理公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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