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

私募投資

私募投資,又叫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是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股權投資,廣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包括發展資本(Development Finance),夾層資本(Mezzanine Finance),基本建設(Infras-tructure),管理層收購槓桿收購(MBO/LBO),重組(Restructuring)和合夥制投資基金(PEIP)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私募投資
  • 外文名: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 別稱私募股權投資
  • 特點:私募性、廣泛性、面對非上市企業
起源,其他名稱,種類,特點,回報方式,風險管理,影響,投資要求,運作流程,管理方式,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起源

私募基金起源於美國。1976年,華爾街著名投資銀行貝爾斯登等三名投資銀行家合夥成立了一家投資公司KKR,專門從事併購業務,這是最早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迄今,全球已有數千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KKR公司、凱雷投資集團黑石集團都是其中的佼佼者。

其他名稱

翻譯的中文有私募股權投資私募資本投資、產業投資基金、股權私募融資、直接股權投資等形式。

種類

一、是專門的獨立投資基金,擁有多元化的資金來源。
二、是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投資基金。這兩種基金具有信託性質,他們的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大學和機構、富有的個人、保險公司等。有趣的是,美國投資者偏好第一種獨立投資基金,認為他們的投資決策更獨立,而第二種基金可能受母公司的干擾;而歐洲投資者更喜歡第二種基金,認為這類基金因母公司的良好信譽和充足資本而更安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四、是大型企業的投資基金,這種基金的投資服務於其集團的發展戰略和投資組合,資金來源於集團內部。
資金來源的不同會影響投資基金的結構和管理風格,這是因為不同的資金要求不同的投資目的和戰略,對風險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私募投資私募投資

特點

1、資金籌集具有私募性與廣泛性。
私募股權投資資金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其銷售、贖回都是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資金來源廣泛,一般有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槓桿併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2、投資對象是有發展潛力的非上市企業。
私募股權投資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並且其項目選擇的唯一標準是能否帶來高額投資回報,而不拘泥於該項目是否套用了高科技和新技術。換言之,關鍵在於一種技術或相應產品是否具有好的市場前景而不僅在於技術的先進水平。
3、對投資目標企業融合權益性的資金支持和管理支持。
私募股權基金多採用權益投資方式,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形式。私募股權投資者通常參與企業的管理,主要形式有參與到企業的董事會中,策劃追加投資和海外上市,幫助制定企業發展策略和行銷計畫,監控財務業績和經營狀況,協助處理企業危機事件。一些著名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著豐富的行業經驗與資源,他們可以為企業提供有效的策略、融資、上市和人才方面的諮詢和支持。
4、屬於流動性較差的中長期投資。
私募股權投資期限較長,一般一個項目可達3~5年或更長,屬中長期投資;投資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需要說明的是,私募股權投資本身從全球範圍尋找可投資項目,並不區分國際國內。
5、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因流動性差被視為長期投資,所以投資者會要求高於公開市場的回報。
6、沒有上市交易,所以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而持幣待投的投資者和需要投資的企業必須依靠個人關係、行業協會或中介機構來尋找對方。
7、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槓桿收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回報方式

主要有三種:公開發行上市、售出或購併、公司資本結構重組。

風險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項長期投資,從發現項目、投資項目、到最後實現盈利並退出項目需要經歷一個長久的過程,在整個項目運作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如價值評估風險、委託代理風險和退出機制風險等,投資機構需要對這些風險進行管理。
1.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中,由於存在較高的委託代理成本和企業價值評估的不確定性,使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具有較高的風險。其風險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價值評估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過程中,對被投資項目進行的價值評估決定了投資方在被投資企業中最終的股權比重,過高的評估價值將導致投資收益率的下降。但由於私募股權投資的流動性差、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不規則、投資成本高以及未來市場、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可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使得投資的價值評估風險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直接風險之一。
(2)智慧財產權方面存在的風險
這一點對科技型企業具有特殊意義,私募股權投資尤其是創業風險投資看重的是被投資企業的核心技術,若其對核心技術的所有權上存在瑕疵(如該技術屬於創業人員在原用人單位的職務發明),顯然會影響風險資本的進入,甚至承擔違約責任締約過失責任。對於這一風險,企業一定要通過專業人士的評估,確認核心技術的權利歸屬。
(3)委託代理帶來的風險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主要有兩層委託代理關係:第一層是投資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委託代理,第二層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企業之間的委託代理
第一層委託代理問題的產生主要是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信息披露要求低,這就不能排除部分不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基金經理暗箱操作、過度交易、對倒操作等侵權違約或者違背善良管理人義務的行為,這將嚴重侵害投資人的利益。
第二層委託代理問題主要是“道德風險”問題,由於投融資雙方的信息不對稱,被投資方作為代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況,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一風險,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在專業人士的幫助下,製作規範的投融資契約並在其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來進行防範,如對投資工具的選擇、投資階段的安排、投資企業董事會席位的分配等內容作出明確約定。
(4)退出過程中的風險
我國境內主機板市場上市標準嚴格,對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企業經營業績和無形資產比例都有嚴格的要求;中小企業難於登入主機板市場,而新設立的創業板市場“僧多粥少”,難於滿足企業上市的需求;產權交易市場性質功能定位不清,缺乏統一、透明、科學的交易模式以及統一的監管,這無疑又為特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增加了退出風險。
私募股權投資是一種高收益的投資方式,伴隨著高收益的是高風險。隨著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不斷發展,已經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方法。
(1)契約約束機制
事前約定各方的責任和義務是所有商業活動都會採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風險規避措施。為防止企業不利於投資方的行為,保障投資方利益,投資方會在契約中詳細制定各種條款,如肯定性和否定性條款、股份比例的調整條件條款、違約補救條款和追加投資的優先權條款等。
(2)分段投資
分段投資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為有效控制風險,避免企業浪費資金,對投資進度進行分段控制,只提供確保企業發展到下一階段所必需的資金,並保留放棄追加投資的權利和優先購買企業追加融資時發行股票的權利。如果企業未能達到預期的盈利水平,下一階段投資比例就會被調整,這是監督企業經營和降低經營風險的一種方式。
(3)股份調整條款
與其他商業活動相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在契約中可以約定股份調整條款來控制風險。股份調整是私募股權投資中重要的控制風險的方法,通過優先股和普通股轉換比例的調整來相應改變投資方和企業之間的股權比例,以約束被投資企業作出客觀的盈利預測、制定現實的業績目標,同時也激勵企業管理者勤勉盡責,追求企業最大限度的成長,從而控制投資風險。
(4)複合式證券工具
複合式證券工具通常包括可轉換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可認股債券等,它結合了債務投資和普通股股權投資的優點,可以有效保護投資者利益,分享企業成長

影響

對引資企業來說,私募股權融資不僅有投資期長、增加資本金等好處,還可能給企業帶來管理、技術、市場和其他需要的專業技能。如果投資者是大型知名企業或著名金融機構,他們的名望和資源在企業未來上市時還有利於提高上市的股價、改善二級市場的表現。其次,相對於波動大、難以預測的公開市場而言,股權投資資本市場是更穩定的融資來源。第三,在引進私募股權投資的過程中,可以對競爭者保密,因為信息披露僅限於投資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樣公之於眾,這是非常重要的。
企業可以選擇金融投資者或戰略投資者進行合作,但企業應該了解金融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的特點和利弊,以及他們對投資對象的不同要求,並結合自身的情況來選擇合適的投資者。
戰略投資者- 是引資企業的相同或相關行業的企業。如果引資企業希望在降低財務風險的同時,獲得投資者在公司管理或技術的支持,通常會選擇戰略投資者。這有利於提高公司的資信度和行業地位,同時可以獲得技術、產品、上下游業務或其他方面的互補,以提高公司的盈利和盈利增長能力。而且,企業未來有進一步的資金需求時,戰略投資者有能力進一步提供資金。
戰略投資者通常比金融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更長,因為戰略投資者進行的任何股權投資必須符合其整體發展戰略,是出於對生產、成本、市場等方面的綜合考慮,而不僅僅著眼於短期的財務回報。例如,眾多跨國公司在中國進行的產業投資是因為他們看中了中國的市場、研究資源和廉價勞動力成本。因此,戰略投資者對公司的控制和在董事會比例上的要求會更多,會較多的介入管理,這可能增加合作雙方在管理和企業文化上磨合的難度。
引資企業要注意的一個風險是戰略投資者可能成為潛在競爭者。如果一家跨國公司在中國參股數家企業,又出於總部的整體考慮來安排產品和市場或自建獨資企業,就可能與引資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或目標相左。此外,戰略投資者還可能在投資條款中設定公司出售時的“優先購買權”(即投資方有權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原股東擬轉讓的股權)和其他條款來保護其投資利益。因此,引資企業需要了解投資方的真實意圖,並運用談判技巧來爭取長期發展的有利條件。
金融投資者 –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金未必不是行業專家,而且有些投資基金有行業傾向和豐富的行業經驗與資源。

投資要求

對公司的控制權
投資回報的重要性(相對於市場份額等其他長期戰略的考慮)
退出的要求(時間長短、方式)
多數金融投資者僅僅出資,除了在董事會層面上參與企業的重大戰略決策外,一般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經營,也不太可能成為潛在的競爭者。一旦投資,金融投資者對自己的投資就很難控制,因此挑選出管理好、成長性高和擁有值得信賴的管理團隊的投資對象就十分關鍵。在中國,很多外國投資基金往往要求自己選派合資公司的財務總監,以保障自己對企業真實財務狀況的了解。
金融投資者關注投資的中期(通常3-5年)回報,以上市為主要退出機制。唯有如此,他們管理的資金才有流動性。所以在選擇投資對象時,他們就會考查企業3至5年後的業績能否達到上市要求,其股權結構適合在哪個市場上市,而他們在金融方面的經驗和網路也有利於公司未來的上市。

運作流程

項目選擇和可行性核查 - 由於私募股權投資期限長、流動性低,投資者為了控制風險通常對投資對象提出以下要求:
優質的管理,對不參與企業管理的金融投資者來說尤其重要。
至少有2至3 年的經營記錄、有巨大的潛在市場和潛在的成長性、並有令人信服的發展戰略計畫。投資者關心盈利的“增長”。高增長才有高回報,因此對企業的發展計畫特別關心。
行業和企業規模(如銷售額)的要求。投資者對行業和規模的側重各有不同,金融投資者會從投資組合分散風險的角度來考察一項投資對其投資組合的意義。多數私募股權投資者不會投資房地產等高風險的行業和他們不了解的行業。
估值和預期投資回報的要求。由於不像在公開市場那么容易退出,私募股權投資者對預期投資回報的要求比較高,至少高於投資於其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回報率,而且期望對中國等新興市場的投資有“中國風險溢價”。要求25-30%的投資回報率是很常見的。
3-7年後上市的可能性,這是主要的退出機制。
另外,投資者還要進行法律方面的調查,了解企業是否涉及糾紛或訴訟、土地和房產的產權是否完整、商標專利權的期限等問題。很多引資企業是新興企業,經常存在一些法律問題,雙方在項目考查過程中會逐步清理並解決這些問題。
投資方案設計、達成一致後簽署法律檔案 - 投資方案設計包括估值定價、董事會席位、否決權和其他公司治理問題、退出策略、確定契約條款清單並提交投資委員會審批等步驟。由於投資方和引資方的出發點和利益不同、稅收考慮不同,雙方經常在估值和契約條款清單的談判中產生分歧,解決這些分歧的技術要求高,所以不僅需要談判技巧,還需要會計師和律師的協助。
退出策略是投資者在開始篩選企業時就十分注意的因素,包括上市、出讓、股票回購賣出期權等方式,其中上市是投資回報最高的退出方式,上市的收益來源是企業的盈利和資本利得。由於國內股票市場規模較小、上市周期長、難度大,很多外資基金都會在海外註冊一家公司來控股合資公司,以便將來以海外註冊的公司作為主體在海外上市。
監管 - 統計顯示,只有20%的私募股權投資項目能帶給投資者豐厚的回報,其餘的要么虧損、要么持平。所以投資者一般不會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資,而是採取的分期投入方式,每次投資以企業達到事先設定的目標為前提。實施積極有效的監管是降低投資風險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財力的投入,會增加投資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基金會決定恰當的監管程度,包括採取有效的報告制度和監控制度、參與重大決策、進行戰略指導等。
投資者還會利用其網路和渠道幫助合資公司進入新市場、尋找戰略夥伴以發揮協同效應、降低成本等方式來提高收益。另外,為滿足引資企業未來公開發行或國際併購的要求,投資者會幫其建立合適的管理體系和法律構架。(華歐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在國外,金融投資者大多以優先股(或可轉債)入股,通過事先約定的固定分紅來保障最低的投資回報,並且在企業清算時有優先於普通股的分配權 (中國的《公司法》尚未明確優先股的地位,投資者無法以優先股入資)。另外,國外私募股權融資的常見條款還包括賣出選擇權轉股條款等。賣出選擇權要求引資企業如果未在約定的時間上市,必須以約定價格回購引資形成的那部分股權,否則投資者有權出售公司,這將迫使經營者為上市而努力。轉股條款是指投資者可以在上市時將優先股按一定比率轉換成普市的成果。
PE的主要特點如下:
1. 在資金募集上,主要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或個人募集, 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另外在投資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進行,絕少涉及公開市場的操作,一般無需披露交易細節。
2. 多採取權益型投資方式,絕少涉及債權投資。PE投資機構也因此對被投資企業的決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決權。反映在投資工具上,多採用普通股或者可轉讓優先股,以及可轉債的工具形式。
3. 一般投資於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業,絕少投資已公開發行公司,不會涉及到要約收購義務。
4. 比較偏向於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形企業 ,這一點與VC有明顯區別。
5. 投資期限較長,一般可達3至5年或更長,屬於中長期投資。
6. 流動性差,沒有現成的市場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讓方與購買方直接達成交易。
7. 資金來源廣泛,如富有的個人、風險基金、槓桿併購基金、戰略投資者、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
8. PE投資機構多採取有限合夥制,這種企業組織形式有很好的投資管理效率,並避免了雙重徵稅的弊端。
9. 投資退出渠道多樣化,有IPO、售出(TRADE SALE) 、兼併收購(M&A)、標的公司管理層回購等等。

管理方式

私募投資作為以股權投資獲利並且以退出為直接目的的基金,決定了其有著很強的經營管理特點。另外,其本質上是資金集合的組織結構,這也決定了私募基金除了具備一般組織結構應有的管理特點外,還有圍繞其經營管理特點的特殊管理內容。
私募投資管理的目的何在?私募基金管理的目的不外乎對外和對內兩個方面。對外管理就是服務於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決定是否對外投資、如何對外投資、如何對投資進行監控和管理、如何通過私募基金管理有效地決定對外投資事宜;而對內管理的目的在於有效協調內部投資人之間的關係,處理因為對外投資而涉及到的有關內部安排,以保證基金的內部正常運轉。
私募投資管理應遵循高效、公平、程式、穩健和專業原則,而其核心內容包括內部治理結構、內部決策流程和收益分配機制。雖然目前我國私募基金正處在全民熱潮中,但不少業內人士認為,私募投資行業要加強投資者教育,切實提升管理水平,才能改變目前私募行業發展面臨現實難題的問題。

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規範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註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定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註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範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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