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是基金投資人投資而形成的財產。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的標的。基金投資人因投資基金而享有相應的基金份額,基金投資人或基金份額的持有人依據基金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基本介紹

基金財產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關係
根據我國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形式而取得的財產和受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財產也不屬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解算、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財產;基金財產的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抵消;不同基金財產的債券債務,不得互相抵消;非因基金財產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基金財產的使用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1、上市交易股票、債券;
2、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但是,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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