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保管公司是受託保管基金財產的基金保管人。各國證券投資信託法律法規規定,基金信託資金應交給基金保管公司保管,以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利益,防止信託財產的挪用、流失。美國投資公司法規定,投資公司 (基金公司) 應將基金的證券、資產和現金存放於保管公司,保管公司應為基金設立獨立賬戶,分別管理,定期檢查; 日本、德國的證券信託法規定,保管公司是基金信託契約的受託人,基金信託財產應由保管公司保管,保管公司根據經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的指示妥善保管信託財產,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組合事務,並對經理公司投資計畫的實施進行監督。基金保管公司一般由金融機構擔任,包括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信託投資公司。基金保管公司根據保管契約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行使下列職責: ①設立獨立的基金專用賬戶,對基金的所有信託財產和證券投資資產進行妥善保管。②依照信託契約和經理公司的指示,調撥、分配、處分基金資產及其投資的證券組合。③處理基金受益憑證的贖回及簽證事宜。④監督經理公司的投資管理,如認為經理公司的指示違反信託契約或有關規定,可不依經理公司的指示辦理,並向證券管理部門呈報。⑤對受託管基金資產的經營好壞及盈虧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