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

義務

義務是情願、志願、應該。“權利”的對稱。①又稱“社會責任”、“直接社會義務”。社會普遍認為的為了滿足一定社會關係參加者享受直接社會權利,其他人應作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是客觀的社會規律、人們日常的生產活動和生活活動以及其他各種條件直接作用的結果,一般為習慣、道德等社會規範所確認。這種意義上的義務是法律義務的直接基礎和社會內容。②“法律權利”的對稱。又稱“法律義務”。法律規定權利主體應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一定行為的責任,是保證法律權利得以實現的條件,是國家對一定的直接社會責任的確認,有鮮明的階級性,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根據憲法和各部門法以及其他標準,可以對法律義務作出不同種類的劃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務
  • 外文名:duty ;obligation
  • 拼音:義務
  • 德語:die Pflicht
  • 近義詞任務 、責任 、負擔 、職守
  • 基本解釋:在道德或倫理上的強制的責任
  • 基本含義: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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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 [Duty;Obligation;Commitment]
2、依照身份、地位或職業,由命令或習俗責成的工作、行為、服務或職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3、 在道德或倫理上的一般強制的應盡責任
[Volunteer;Voluntary] 不要報酬,義務勞動
近義詞:任務、責任負擔、職守、仔肩

引證解釋

1、與“權利”相對。指政治上、法律上、道義上應盡的責任。 康有為 《大同書》甲部第四章:“若夫應兵點籍,則凡有國之世,視為義務。”
2、不要報酬的。如:義務演出。

基本含義

義務:義務人為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
權利:法律賦予人所享有的、為實現某種權益而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
職責:在所有的社會關係中,任何人通常有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決定著他的根本利益,是他主要的生活來源和生存根本,職責就是一個人在其最重要的社會關係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1、“權利”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必須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在社會主義社會,義務與權利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例如:服兵役。
2、道德上應盡的責任。
3、不要報酬的:義務諮詢義務勞動。
義務意味著主體必須回響他人的要求,針對客體做出某一特定的行為。

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憲法第52條)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憲法第53條)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憲法第54條)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憲法第55條)
5.依法納稅。(憲法第56條)
除上述的基本義務以外,我國憲法還規定了勞動的義務、受教育的義務、夫妻雙方計畫生育的義務、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這些義務既具有社會倫理和道德的性質,同時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質。

法律概念

法律關係的內容,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與權利相對應。法律義務同基於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範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範產生,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違反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係中 ,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契約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一些法律關係,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係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係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係來說,又是履行義務。根據不同標準可以對公民的義務進行不同分類,通常分為:①政治生活的義務和一般民事關係的義務。如交納捐稅、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義務;撫養子女、履行債務,是一般的民事法律義務。②積極義務消極義務,積極義務即必須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納稅、撫養的義務;消極義務即不作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義務。③絕對義務與相對義務。絕對義務,又稱對世義務,指對一般人承擔的義務,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護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權利。相對義務,又稱對人義務,指對特定人承擔的義務 ,如債務人只對債權人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④第一義務與第二義務。這一區別的標準與權利中的原權利與派生權利(又稱救濟權)的劃分相當。第一義務對應原權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第二義務對應派生權利而發生,即由於侵害他人權利而發生的義務(見權利)。
義務演出義務演出

道德名詞

個人對他人、集體和社會應盡的道德責任。大致包括對他人和對社會兩大類:前者是對自己的家庭、親屬、朋友、同事等應盡的道德責任,後者是對祖國、民族、集體等應盡的道德責任。是人們基於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理解,在內心信念的引導下自覺履行的責任。馬克思主義倫理學認為,道德義務是從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中產生的,不管個人是否意識到,客觀上必然會對他人、對社會負有一定的使命和職責。隨著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道德義務的內容和範圍也在不斷變化和發展,因而它是具體的歷史的範疇。在階級社會中,道德義務本質上反映了各個階級的利益和要求。人們所處的社會關係的複雜性,決定了道德義務的多樣性,道德義務與政治義務法律義務不僅在內容上不同,而且實現的形式也不相同。政治、法律義務主要依靠外在的強制力發生作用,拒絕盡這種義務,會受到相應的紀律或法律的追究。道德義務雖然也受外在的社會輿論的約束,但主要靠人們內心自覺的信念。
賑災義演賑災義演
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是根據共產主義道德原則和規範提出來的,它反映了社會發展規律的客觀要求。無產階級的道德義務要求把履行對階級、民族、國家的義務放在首位。對於共產主義者來說,道德義務不只是外在的要求和職責,更重要的是為共產主義事業而鬥爭的內心需要和高度自覺。
自覺履行道德義務是一個人品格和素質的體現,也是人類的自然義務。自覺履行道德義務有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有利於實現以德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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