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
公司法》第七條規定,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
公司登記機關即公司設立登記機關申請
變更登記。但公司變更住所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公司變更的事項類型包括: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
經營範圍、公司組織形式、股東信息、公司合併分立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
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
營業執照。
變更提交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
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4)涉及股權轉讓和交換的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契約書,需要新舊股東簽字。
(5)變更後股東為夫妻的,需要補簽夫妻財產分割證明。
變更登記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新法人簽名、蓋章)
2.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證明(新
法人簽名、蓋章)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簽字、蓋章
6.變更登記審核表
7. 營業執照頒發及歸檔記錄表
以下按情況提交:
1.房產證明及無償使用證明(租賃協定)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變更) 簽字、蓋章
3.股東出資信息表 (註冊資本、實收資本變更) 簽字、蓋章
4.股權贈送(轉讓)協定 贈送的需直系親屬證明,否則需到稅務交稅
5.關係證明
6.
驗資報告(註冊資本變更、減少註冊的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說明並簽字蓋章)
7.經營範圍變更涉及前置許可的,提交前置許可複印件
8.變更事項涉及需報批准的,提交批准檔案或許可證書複印件 簽字、蓋章
9.新股東或發起人的身份證複印件(股權轉讓)
(各地辦理要求各不相同,具體請以實際要求為準)
所需材料
公司變更需要這些資料:
<1>、變更註冊資金提供的資料:
2、 公章、財務章、人名章;
3、 法人身份證原件;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驗資報告;
<2>變更公司名稱所需要的資料:
1、新公司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2、 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4、 法人身份證;
5、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變更股東或法人需準備的資料: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新舊法人股東身份證複印件;
3、公章;
4、新法人簡歷一份、以及新法人簽字;
5、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6、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7、代碼證正副本;
<4>變更地址所需準備的資料清單: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住所證明及租房協定 ;
3、公章;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變更經營範圍所需資料清單:
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2、新的經營範圍 ;
3、公章;
4、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經營範圍變更中涉及特殊行業的需要有關部門的許可證或批准檔案;
6、經營範圍變更中涉及需要增加註冊資本的,應提供驗資證明。
(以上僅供參考,具體請以實際要求為準)。
變更內容
公司名稱
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變更名稱要求公司註冊時間在一年以上。
公司變更名稱時,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項:
(1)領取核名通知書 網上名稱變更預核准通知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營業執照原件、公章
(2)將材料交給受理視窗 變更申請書、法人及股東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公司章程、授權委託書、產權證明、核名通知書、《股東名錄》、《董事、經理、監事成員名錄》、《註冊資金繳付情況表》、股權轉讓協定
(3)領取營業執照 受理單、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4)刻章備案 授權委託書(刻章公司製作)、法人身份證原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注意事項:變更完公司名稱時,需要在銀行、稅務、社保等部門也進行相應的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也需要進行變更一下。
住所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
依據變更應當提交的材料及注意事項: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許可權、授權期限。
3、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股東大會會議記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檔案。
4、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5、變更後住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定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契約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屬城鎮房屋的,還應提交《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檔案;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註: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住所變更登記適用本規範。
2、《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登記附表-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可以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企業登記網》下載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它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複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一致”並由公司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託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4、以上涉及股東簽署的,自然人股東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5、除了工商變更,銀行、社保也要進行變更,如果有商標證書、ICP證等資質證書,證書上有列明註冊地址的,也需要進行地址變更。
法定代表人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件複印件;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註冊資本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
驗資證明。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為註冊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變更
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經營範圍
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被吊銷、撤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的,應當自吊銷、撤銷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其他批准檔案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類型
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檔案。
股東和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
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權變更需要提供《股權轉讓協定》。
分立合併
因合併、分立而存續的公司,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併、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應當申請註銷登記;因合併、分立而新設立的公司,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公司合併、分立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登記,提交合併協定和合併、分立決議或者決定以及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合併、分立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合併、分立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依照《公司法》第22條規定,如果公司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董事會的決議無效,或者被人民法院撤銷的,而公司根據上述決議已經辦理了變更登記,則在人民法院宣告上述決議無效或者撤銷上述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2)人民法院關於宣告決議無效或撤銷決議的裁判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