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縣財政體制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並報省委同意,決定對我省現行財政體製作必要調整。現將《福建省財政體制調整方案》印發給你們,並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發布單位】福建省
【發布文號】閩政[2002]40號
【發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市縣財政體制的通知
(閩政[2002]40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1994年以來實行的分稅制,初步規範了政府間的分配關係,對於增強省級巨觀調控能力,調動各級財政增收節支積極性,促進全省社會經濟的發展,實現財政收支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了進一步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中央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精神,經省人民政府研究並報省委同意,決定對我省現行財政體製作必要調整。現將《福建省財政體制調整方案》印發給你們,並補充通知如下,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依法理財,確保財政收支平衡。實現財政收支平衡是地方政府的法定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調整後的財政體制,依法、紮實、均衡組織各項收入,強化預算內、外資金的統一管理,合理安排好各項支出,重點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社會保障等支出。
二、加強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風險。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府債務的管理,嚴格控制債務規模,建立償債機制,落實償債資金,化解債務風險。
三、合理確定鄉鎮財政體制。各地應根據調整後的財政體制,結合鄉鎮財政經濟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鄉鎮財政體制。
四、各設區的市要切實履行市帶縣的責任,加強對所轄縣(市)財政工作的領導,根據市級財力情況,加大對基層財政的傾斜和轉移支付補助。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調整省核定的縣(市)財政體制。
五、《福建省財政體制調整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具體組織實施。《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對地市縣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政〔1994〕25號)同時停止執行。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