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財政體制調整方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2002年9月10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財政體制調整方案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2002-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我省財政體制調整的指導思想和遵循的原則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實行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的決定,在保持現行財政體制總體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利於發達地區繼續保持發展後勁,促進困難地區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和造血功能,保證省級適當巨觀調控能力的基本思路,通過體制微調,合理配置財力,促進全省構建、發展三個戰略通道,按三個層面同時推進。
(二)體制調整應遵循的原則。
1.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有所為有所不為”,保證財政收支平衡,促進省、地、縣三級財政經濟和社會事業協調、健康發展。
2.保證既得財力,繼續實行省管縣的財政體制,通過微調,實現新老體制平穩過渡。
3.堅持效率與公平的統一,充分發揮財政體制對經濟成長的促進作用。
4.保證省級財政適度的巨觀調控能力,確保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二、我省財政體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
1.省級收入。
(1)省級固定收入。金融保險營業稅,個人利息所得稅,金融、證券、保險、菸草、地方鐵路、移動通信、高速公路等行業以及省電力公司所屬企業和控股企業、煉油廠、三明鋼鐵廠等企業所得稅,省直和省直管單位征繳的契稅、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省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及權益收入,其他收入,中央返還的1:0.3收入。
(2)省級固定分成收入。設區市級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20%(不含海域場地礦區使用費收入、專項收入)。
2.市、縣級收入。
扣除中央、省級收入後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和牌照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國有資產收益、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其他收入。市、縣收入原則上按屬地劃分。
3.海域場地礦區使用費收入及排污費收入、城市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等專項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收入劃轉基數的核定。
中央、省、市、縣(市)財政之間收入劃轉基數按以下方法核定:1.市、縣企業所得稅劃轉基數按其2000年地方企業所得稅收入和2001年1-9月增長率計算核定;2.其他劃轉收入的基數按2001年實際數計算;3.按照各縣(市)2001年標準人均財力不足1.03萬元的差額部分調增體制補助。
(三)省對廈門市的財政體制仍按照現行辦法執行。
三、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按照科學、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科學、合理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根據省、市級財力的情況,加大轉移支付補助力度,在保障縣(市)財政工資發放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水平,促進縣(市)財政的平穩運行。同時,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對縣(市)財政增收節支保平衡和嚴格控制財政供養人口的激勵、導向和制約機制。積極探索試行各類事業費專項轉移支付辦法,逐步縮小地區間公共支出水平的差異。
(一)轉移支付按照人均標準財力計算確定。
人均標準財力=標準財政收入÷標準財政供養人數
1.標準財政收入的確定。標準財政收入按照統一的口徑計算確定。
2.標準財政供養人數的確定。除體制上下劃轉變動外,按2001年核定的標準財政供養人數計算。
(二)轉移支付標準的確定。以中央、省統一出台的工資政策為基礎,並根據省、市財力情況逐步調整。
(三)轉移支付的財力來源。人均標準財力達不到轉移支付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省、市級財政分別承擔。市級財政應承擔的比例,由省財政按統一的口徑計算確定。
(四)考慮到近年來中央收支政策調整較為頻繁,轉移支付標準採取一年一定的辦法。
(五)我省財政體制調整後,取消原獎勵性轉移支付補助和對市本級的一次性轉移支付。
福 建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