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暫行規定

《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暫行規定》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7年09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7]文261號
  • 發布日期:1997-09-26
  • 生效日期:1997-09-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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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7]文261號
【發布日期】1997-09-26
【生效日期】1997-09-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概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暫行規定》的通知
(閩政[1997]文261號)
省直各單位:
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制定《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暫行規定》,已經省財政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暫行規定
根據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關於職工醫療制度改革的試點意見》和《福建省公費醫療管理試行辦法》精神,結合省直屬單位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1.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提高職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公費醫療制度改革採取積極穩妥、分步到位的做法,逐步向建立社會統籌醫療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過渡。
2.為省直屬單位職工提供基本醫療保障,防止醫藥浪費,逐步實現衛生資源最佳化配置與合理使用,以利於形成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3.基本醫療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國家、單位和職工三方面合理負擔醫療費用,增強單位與個人的費用意識。
4.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職工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障待遇與個人對社會的貢獻適當掛鈎,以利於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5.建立醫患雙方的制約機制,充分發揮定點醫院、享受單位和享受者共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促進醫療機構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遏制浪費。
第二條公費醫療費用的籌集與分配
1.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費用列入省級財政預算,由省級機關衛生處公費醫療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醫辦)按規定安排使用。
2.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規定,教師享有與國家公務員同等醫療待遇的精神,大專院校和醫療等單位仍實行公費醫療費合理定額包乾管理辦法,定額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由單位包乾統籌門診、住院醫療,結餘留用,超支不補。
3.省級機關醫院和省人民醫院分管範圍的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出差醫療費,仍由其按原標準撥給單位包乾使用。
4.公費醫療費用由省財政廳按月撥給省衛生廳公醫辦,再由公醫辦撥給各有關單位和有關醫院。
第三條公費醫療管理
1.成立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即省級機關衛生處公費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省直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公費醫療。目前仍按1993年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確定的省級機關醫院和省人民醫院的定點分工管理範圍進行管理。
2.公醫辦和定點醫療單位都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開展健康教育和體格檢查,爭取早期發現、早期治療腫瘤、肝炎、心腦血管等主要疾病,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每兩年體檢一次,並對重病患者實行必要的跟蹤檢查,體檢所需經費按原渠道開支。
3.為了減少浪費,加強監督和制約,職工就醫必須出示由公醫辦統一制發的帶本人照片的病歷到定點醫院就診,凡經公醫辦批准後到非定點醫院診療的,一律先自己付款後回公醫辦按規定核報。
4.診療處方規定:急性病處方藥量限在3天以內,慢性病處方藥量限在10天以內。為了對病人病情負責,不準托人開方帶藥。自費藥品應單獨處方,其藥品費自負。
5.器官移植與大型精密儀器檢查治療一次單項費用200元以上的,單位負擔15%,在職人員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個人負擔2.5%,離休人員不負擔,餘下部分由公費醫療報銷。事先未經直管公費醫療部門批准的費用全部自負,急診搶救的可先行檢查治療,但須在10天內補辦審批手續。單位負擔的醫療費在福利費和單位正常預算經費中列支。
6.享受幹部醫療保健對象實行定點就醫。在職和退休的享受對象除可在省級機關醫院就醫外,均實行在省立醫院,福建醫科大學附屬協和醫院;附屬第一醫院,福建中醫學院附屬人民醫院、附屬第二人民醫院和福建省老年醫院六所醫院中,就近自選一所定點醫院就醫;離休的享受對象除可在省級機關醫院就醫外,可在上述六所醫院中就近自選兩所定點醫院就醫。由其建立專門病歷和系統的健康檔案,並做好統一保管。保健對象因病情需要到非定點醫院診治,必須經定點醫院批准,費用向批准的定點醫院結算。
7.掛號、自費藥品、未經公醫辦批准自購的治療藥品、特需服務項目及其他自費項目的費用,不分幹部級別、類別,一律由個人自負,不予報銷。
第四條享受幹部醫療保健對象管理辦法
1.享受幹部醫療保健的對象暫不實行醫療費與個人掛鈎,實行確定合理的年醫療費定額標準由定點醫院統籌管理使用。
2.定點醫院要加強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保健對象身體狀況保證合理用藥、合理檢查、杜絕浪費。不得因費用包乾統籌而降低醫療質量,否則將追究定點醫院領導責任。
3.定點醫院年終醫療費用結餘,經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審核後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用於定點醫院購置或更新醫療設備,也可從中提取一定比例獎勵給有關醫務人員,但用於個人獎勵部分最高不得超過獎勵金額的30%。其餘醫療費轉抵翌年定額醫療費使用。
4.按定額核定的定點醫院年度醫療費超支,財政原則上不予撥補,如遇有中風搶救、惡性腫瘤晚期比常年有較大突破且造成全年定額醫療費超支,經核實後給予適當補助,但屬於自費藥品、重複檢查、不規範用藥的部分應由醫院負擔。
第五條對特殊人員實行政策性照顧
1.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已經離休的人員的醫療費用在公費醫療管理規定的範圍內,由公醫辦統籌的醫療費用報銷。
2.對特殊病種,即國家規定的甲種傳染病、公傷、法定職業病、計畫生育手術及計畫生育手術後遺症患者,其個人自負部分醫療費用可憑醫院診斷證明及收據到公醫辦報銷。
3.對低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難的職工,由於醫療費用開支過多而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由職工所在單位從福利費及預算外經費中提供補助。
第六條嚴格監督和檢查
1.制定定點醫院評價標準和評比辦法,建立健全公費醫療監督、檢查制度。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單位)有權對有關醫療單位、享受單位、享受者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要積極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憑證、帳目、處方、病歷等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拒絕檢查。各醫療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並按照衛生部關於醫院實行分級管理的要求,積極創造上等級醫院,促進醫院實行“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等配套改革措施,為醫院制度改革創造良好的環境,保證醫療服務質量和按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醫療收費標準收費,合理用藥,合理檢查、降低醫療費用。享受公費醫療的病人門診或住院,在出院時,醫院應提供門診病歷或住院囑單複印件等所需的報銷憑證,以便審核報銷,否則,公醫辦有權拒絕付款。
2.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每半年對公費醫療定點醫院進行審計,對違反公費醫療管理規定和醫療收費標準的公費醫療享受單位、享受者和醫療單位,按《福建省公費醫療管理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第三條第4、7款規定的費用由定點醫院負擔並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對嚴重違反本暫行規定的醫院取消其定點醫院資格一年,視其整改情況再行考慮是否恢復其定點醫院資格。
3.福建省直屬單位公費醫療管理委員會定期聽取省級機關衛生處公醫辦和定點醫院有關統籌醫療費用收支、營運及管理、服務工作情況匯報,並向享受單位公布。審計部門要定期對公醫辦和定點醫院的公費醫療經費收支,資金營運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條本暫行規定的實施時間
本暫行規定自文下達之日起實施。為便於管理,省級機關衛生處公醫辦和定點醫院可據此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省衛生廳、財政廳批准後實施。
第八條附則
本暫行規定未盡事項,仍按省衛生廳閩衛公(1992)314號、省財政廳(92)閩財事字第079號文印發的《福建省公費醫療管理試行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歸省衛生廳和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廳
福建省財政廳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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