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試行辦法》在1992.09.29由淄博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公費醫療管理改革試行辦法
- 頒布單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2.09.29
- 實施時間:1992.10.01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央、省關於公費醫療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充分調動各方面管理公費醫療的積極性,本著既要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又要確保幹部職工的醫療保健,克服浪費,節約開支,合理有效地利用衛生資源的原則,結合我市公費醫療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享受公費醫療的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和人員,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公費醫療經費定額標準:
市屬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在職職工年人均定額205元,退休人員年人均1000元,離休人員年人均1580元,學生年人均40元。按定額標準,分別包給定點醫療單位和包乾單位。包乾經費如有結餘,全部留給定點、包乾單位,可用於改善醫療條件,購置醫療設備,也可以結轉下年使用;超支經費首先用收取個人負擔的醫院、醫療費彌補。仍有超支,實行定點醫療的,定點醫療單位負擔20%,財政負擔70%,享受單位負擔10%;實行公費醫療包乾的單位,單位負擔30%,財政負擔70%。公費醫療經費定額標準每年將根據物價上漲指數的變動和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調整。
駐淄博的中央、省屬大專院校及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執行原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即幹部職工年人均55元,學生年人均30元,按定額標準包給各享受單位,超支不補,節餘留用。
第四條 市直機關門診部統管的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持公費醫療證到市直機關門診就醫;實行公費醫療經費包乾的單位,其定點醫療單位由各享受單位確定。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到非定點醫療單位就醫,需經定點醫療單位批准,出市就醫必須經市公費醫療辦公室批准。
第五條 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實行醫療費與個人利益掛鈎的辦法。
1、市直機關門診部統管的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到機關門診部就醫時,門診醫療費個人負擔10%,住院醫療費個人負擔5%;經批准到非定點醫療單位就醫時,其門診醫療費個人負擔12%,住院醫療費個人負擔6%。
年度內累計自負醫療費超過120元(不包括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費用個人負擔部分和自費藥品)個人不再負擔。經批准做大型醫療設備檢查者,每次單項檢查費用超過60元的,個人負擔10%,不計入個人負擔的120元之內。
2、實行公費醫療經費包乾單位的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同樣執行上述個人負擔比例。
3、個人負擔的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單位和公費醫療包乾單位負責收取,單設帳目,用於解決公費醫療超支。年終如有節餘,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六條 建國前參加革命的離休幹部,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以及癌症、烈性傳染病、精神病、公傷患者,可憑醫療診斷證明和單位證明,醫療費不與個人掛鈎,據實報銷,但也必須貫徹因病施治,合理用藥的原則。
第七條 各醫療單位和各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醫療人員,要對患者因病施治,進行合理的檢查、治療、用藥。一般疾病用藥劑量3—5天;慢性病用藥劑量7—10天;自費藥要單開自費處方,處方和單據要加蓋“自費”印章,由個人自負藥費。要從嚴控制大型檢查項目,必須檢查的,需經業務科主任審批。
第八條 市直機關門診部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實行憑公費醫療證就醫,定點就醫,並建立大病歷和個人醫療費用明細帳,對患者的病情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進行詳細的記錄。
市屬醫療單位對市屬享受公費醫療的住院病人要實行公費醫療“雙處方”及住院期間的各項費用明細通知單,以便進行監督審核。
第九條 完善會診、轉診制度。對疑難病症者,定點醫療單位要及時組織會診。需要轉診的病人,要及時轉診,不得貽誤治療。
第十條 加強對定點醫療單位及各享受公費醫療單位的管理。定點醫療單位和享受公費醫療單位要成立由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公費醫療小組,並配備專職或兼職公費醫療管理人員,定期研究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加強監督檢查。市財政局、市公費醫療辦公室要定期召開公費醫療會議,研究有關公費醫療管理工作,經常深入各定點單位、醫療單位、包乾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查處不合理的開支、亂收費、隨意提高標準、超標準收費和巧立名目收費、開人情方、大處方、滋補藥等問題,嚴禁和杜絕分解收費。對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嚴肅處理,對公費醫療執行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切實加強對享受公費醫療人員的思想教育,糾正和抵制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遵守《公費醫療管理改革試行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費醫療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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