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礦業權人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2024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3號公布《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5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4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3號公布《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
(2024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令第13號公布 經2024年5月9日自然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事中事後監管,促進礦業權人誠信自律,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核查、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應當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建設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按照“誰產生,誰填報”的原則,由礦業權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中負責填報,並依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六條 下列信息由探礦權人負責填報:
(一)承擔勘查工作的單位名稱、地址等情況;
(二)年度勘查投入資金數額、探礦工程、樣品分析等主要實物工作量完成數量,以及是否編制勘查成果報告等情況;
(三)勘查礦種、勘查階段,以及是否對共伴生礦產進行綜合勘查評價等情況;
(四)勘查作業完畢後是否及時封填遺留井硐情況;
(五)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
(六)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勘查義務履行情況。
第七條 下列信息由採礦權人負責填報:
(一)礦山狀態,實際開採利用礦種,以及是否編制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報送儲量統計基礎表、綜合利用礦產資源、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等基本情況;
(二)礦山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礦石采出量,尾礦、廢石以及共伴生礦產等利用情況;
(三)按照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情況;
(四)地質資料匯交義務履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開採義務履行情況。
第八條 下列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填報:
(一)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註銷等登記信息;
(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審查(備案)情況以及階段驗收信息;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情況;
(四)礦業權人因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其他有關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狀況的信息。
第九條 礦業權人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的勘查開採信息;但是,上一年度設立的礦業權至最遲填報日不滿六個月的除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於勘查開採信息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報。
第十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隨機抽取一定比例的勘查項目和礦山,制定核查方案並組織實施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情況核查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礦業權人公示信息核查應當組成核查組。核查人員與被核查對象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迴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實地核查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核查過程中發現礦業權人未按照規定填報勘查開採信息的,應當對其進行書面告知,並提出整改要求;發現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其登記的海域油氣礦業權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以及本行政區域內自然資源部登記的礦業權(海域油氣礦業權除外)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登記的礦業權的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異常名錄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礦業權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的;
(二)吊銷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的;
(三)一年內因同一礦業權受到兩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情形包括: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依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二)超越登記的期限、範圍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依照《礦產資源法》及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或者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土地復墾未達到規範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有關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依照《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五)未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或者偽造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弄虛作假,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六)未達到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三率”最低指標;未按照規定開展綜合開採、綜合利用,對尚不能利用的礦產資源(包括共伴生礦產)未採取保護性措施,或者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損失破壞,依照《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七)未按照規定繳納相關費用,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八)未按照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註銷登記手續,依照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情形。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礦業權人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決定,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經查證符合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告知書,告知擬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事實、理由、依據、管理措施,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
(二)當事人在收到相關告知文書後十個工作日內,有權向認定部門提交書面陳述、申辯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陳述、申辯的,以及陳述、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製作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礦業權人,可以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不得參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的評優、評先活動;
(二)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嚴格監管;
(三)在自然資源管理行政程式中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在礦業權人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時作為不利考量因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三年,自礦業權人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三年內,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的,可以提前向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機關提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核實,並作出是否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
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決定移出的,應當自作出準予移出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公開,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等欺詐行為的;
(二)申請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過程中又因同一原因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礦業權人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之日起滿三年的,由認定機關及時從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移出,停止公示並解除相關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列入異常名錄,並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中予以標註: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要求填報公示勘查開採信息的;
(二)填報勘查開採信息不真實的;
(三)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是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
(四)其他應當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
礦業權人在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中漏填、錯填勘查開採信息,但是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實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嚴格監管;
(二)在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重點審查;
(三)將有關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可以供其在相關信用管理工作中參考使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 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應當根據全國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系統的標註及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完成情況報告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礦業權人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根據礦業權人整改完成情況及時在系統中取消標註,並將其移出異常名錄,避免對礦業權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守信情況良好的礦業權人,可以採取加強宣傳、公開鼓勵、提供便利服務等激勵措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認定嚴重失信主體相關信息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部門間信息的互聯共享,依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強監管 保權益 優環境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解讀《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
2024年5月17日,自然資源部正式對外發布《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圍繞《辦法》制定的背景、亮點和貫徹實施,《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採訪了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最佳化礦業領域營商環境
記者:《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魏莉華:2015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號,以下簡稱6號文),建立並實行了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制度,在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監管、推動礦業權管理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國家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深化及礦產資源管理實踐不斷發展,6號文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亟須進行全面修改並提升制度層級。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對於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最佳化我國礦業領域營商環境、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更好地落實生態文明體制改革要求。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確要求“建立礦山企業高效和綜合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建立礦業權人‘黑名單’制度”。《辦法》的制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礦業權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是有利於推動形成依法誠信經營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市場環境。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共同遵循。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以下簡稱國辦49號文),明確要求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和程式等作出嚴格規範。《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更加有利於發揮社會監督和信用約束作用,形成“長牙帶刺”的監管措施,督促礦業權人自行糾正失信行為,營造依法誠信經營的良好市場環境。
三是有利於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和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具有投資高、周期長和專業性強的特點。一方面,該領域失信行為造成的後果往往嚴重且難以挽回,強化監管尤為必要;另一方面,“黑名單”制度事關企業生存發展,倘若監管不規範,容易對企業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針對6號文實施以來實踐中存在的礦業權人填報公示信息內容較多且填報指標複雜,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認定標準過於原則、程式規定不完善,以及懲戒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容易產生過度不當關聯等問題,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完善了相關工作機制。這將為依法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信用監管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更有利於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高質量發展。
失信認定更精準,信用修復有通道
記者:《辦法》主要有哪些亮點?
魏莉華:《辦法》共30條,主要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核查、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總體來看,有五大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聚焦重點環節,明確認定標準。按照國辦49號文關於“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有關要求,《辦法》將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聚焦在未履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法定義務並且已經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這意味著,如果沒有行政許可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即使礦業權人違反有關管理要求,行政機關也不得將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辦法》調整完善了異常名錄製度,不再將列入異常名錄作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前提,並規定了兩類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即未按規定履行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義務和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標準的輕微失信行為。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督促礦業權人接受監督、儘早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
二是保障合法權益,規範認定程式。考慮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關係礦業權人切身利益,《辦法》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程式作了嚴格規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應當遵守事前告知、聽取陳述與申辯、作出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等程式,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此外,《辦法》還強調,整改後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避免對礦業權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三是確保過罰相當,嚴格管理措施。國辦49號文提出,開展失信懲戒要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採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為此,《辦法》將失信管理措施嚴格限定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環節,不與經營主體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等相掛鈎,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同時,《辦法》明確,對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對其採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參與礦業權競爭性出讓時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採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等措施。
四是體現包容審慎,建立整改機制。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涉及信息較多,實際情況較為複雜。為避免因不必要的錯誤或者問題被列入異常名錄,對礦業權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辦法》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對礦業權人漏填、錯填勘查開採信息等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規定了有關整改程式,明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同時,《辦法》明確了信用修復機制,礦業權人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並解除相關措施。
五是注重減輕負擔,增強操作便利。為減輕礦業權人負擔,《辦法》按照“誰產生,誰填報”的原則,區分礦業權人填報公示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動公示兩種方式,進一步精簡和規範了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範圍,明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礦業權人勘查開採狀況的管理信息、與勘查開採活動關聯性不強的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等不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同時,為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制度的可操作性,《辦法》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公示的勘查開採信息作了儘可能簡化,大多以選擇“是”或者“否”的方式進行填報。
完善配套制度,營造礦產資源監管良好氛圍
記者:對於《辦法》的貫徹實施有什麼考慮?
魏莉華:為了使《辦法》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自然資源部將著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落實《辦法》有關要求,制定相關配套檔案和標準規範,在管理職責分工、勘查開採信息填報公示要求、實地核查工作程式、新老制度銜接、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管理文書樣式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定,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做好宣傳和培訓。要通過政策解讀、組織培訓、會議研討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培訓力度,確保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準確理解和把握《辦法》的主要內容,落實相關工作要求,積極營造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信用約束的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良好氛圍。
三是持續提升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效能。以《辦法》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深化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改革和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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