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是為保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有效執行和高質量落實,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結合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而制定的本辦法。

2023年10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6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代章)
2023 年10 月16 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有效執行和高質量落實,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結合我區自然資源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督察,是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三條 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立足“嚴守資源安全底線、最佳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產權益”自然資源工作定位,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客觀公正、協調聯動”工作原則,開展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的重大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工作決策部署情況。
(三)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決策部署和實施情況,重點督察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以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調整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四)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情況,重點督察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情況,落實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情況,以及遏制耕地“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情況。
(五)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情況,重點督察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土地資源要素保障、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情況。
(六)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職責情況,重點督察推進國土綜合整治、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等情況,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實施情況。
(七)落實礦產資源保護利用監管責任情況,重點督察礦業權出讓和登記、資源開發利用、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綠色礦山建設等情況。
(八)國家自然資源督察西安局反饋問題整改情況。
(九)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項。第五條 自然資源督察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
第六條 日常督察主要是常態化對地方當期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突出抓典型問題。日常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領導同志指示批示事項、媒體披露、輿情反映、信訪舉報、部門轉辦線索核查反饋。
(二)落實耕地保護“長牙齒”硬措施工作機制,督查自然資源部下發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查處整改。
(三)結合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耕地衛片監督等方面成果,對有關監測監管成果重大異常情況開展核查並督促整改糾正。
(四)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用地用礦,國土空間規劃審批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及批後實施監管情況。(五)督導核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督察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例行督察是指運用“三區三線”劃定成果、最新的年度調查監測監管成果等,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保護利用,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督察。例行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督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情況,核查制止耕地“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和耕地占補平衡、進出平衡責任落實情況。
(二)聚焦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重點生態功能區域,按職責督察違法違規建設占用、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等侵占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突出問題。
(三)落實土地、礦產等資源節約戰略,督察發現並推動解決資源過度開發、粗放利用等突出問題。
(四)加強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重點督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等國土空間管控底線及主要指標落實情況,以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調整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五)對各市、縣(區)違法用地用礦等行為及地方執法監管情況開展督察。
(六)維護自然資源領域民眾合法權益,對非法批地、違法違規征地、亂占濫用耕地等侵害民眾合法權益行為開展督察。
第八條 專項督察是指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全區自然資源重點工作部署和專項工作要求等,開展相關重大問題的督察。專項督察按年度工作計畫和專項工作要求實施,與例行督察任務有重合的,結合年度例行督察一併開展。
第九條 自然資源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工作實施計畫管理。每年按照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畫要求,編制年度督察工作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第十條 加強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成果的統籌銜接,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問題整改情況核查納入日常督察。綜合年度督察情況形成全區自然資源督察年度工作情況報告,於次年1 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督察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利用遙感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發現督察問題線索信息。
(二)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調查了解情況。
(三)調閱或複製涉及督察事項的檔案和資料。
(四)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督察事項問題的說明;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五)向社會公布自然資源督察內容,設立舉報電話或信箱,主動接收對自然資源問題的舉報。
(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發出督察工作文書,對其他需要與有關方面進行書面溝通的事宜,可採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七)跟蹤落實督察建議意見與處置結果。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督察針對發現的問題,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市、縣(區)人民政府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所在地方政府下發《督察建議書》,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發現問題,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督察意見書》,反饋督察結果和問題清單,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時限。
(三)對違法占用破壞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以及重要督察意見整改不落實等情形,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採取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督察工作計畫,制定自然資源年度督察工作方案,按照督察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二)督察準備。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做好組織和培訓準備,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督察通知書》,告知有關事項。
(三)實地督察。督察組進駐被督察地區,通過座談交流、個別談話、檢查調閱資料、外業核查、暗訪等方式進行。
(四)結果反饋。督察結束後,督察組應當全面準確撰寫督察報告,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類處理,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督察意見書》,反饋督察結果和問題清單,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時限。
(五)整改落實。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收到《督察意見書》後,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內開展整改工作,及時糾正違法違規問題,建立長效機制,提升管理水平,並按時將整改落實情況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六)檢查驗收。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對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整改工作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意見。
(七)公示公開。督察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監督。公開通報重大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八)請示報告。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重要活動、重大事項等,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第十四條 對督察發現問題整改進度遲緩或存在其他不落實情形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傳送《限期整改通知書》,並視情採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公開通報。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向社會公開曝光有關問題。
(二)警示約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對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提出警示,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重點約談。
(三)暫停審批。在限期整改期間,暫停被督察地區除國家和自治區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以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第十五條 督察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數據、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拒絕提供與自然資源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數據。
第十六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推進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提升督察能力、嚴明督察紀律、改進督察作風,確保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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