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寧東管委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代章)
2023 年 10 月 16 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方 針政策、決策部署有效執行和高質量落實,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 法律法規,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結合我區自然資源管理工 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然資源督察,是指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 管理、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督察。
第三條 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立足“嚴守
資源安全底線、最佳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 源資產權益”自然資源工作定位,堅持“依法依規、問題導向、 客觀公正、協調聯動”工作原則,開展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 項督察工作。
第四條 自然資源督察包括以下內容: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自 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習 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情況。
(二)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的重大方針政 策,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工作決策部署情況。
(三)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決策部署和實施情況,重點督察落 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 等重要控制線,以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調整和監管責任落 實情況。
(四)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情況,重點督察落實耕地 保護責任情況,落實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 占補平衡、進出平衡情況,以及遏制耕地“非農化”、有效防止“非 糧化”情況。
(五)落實最嚴格的節約集約用地制度情況,重點督察土地 利用結構布局、土地資源要素保障、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批而 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情況。
(六)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職責情況,重點督察推進國土 綜合整治、歷史遺留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等情況,生態保護修復重 大工程實施情況。
(七)落實礦產資源保護利用監管責任情況,重點督察礦業 權出讓和登記、資源開發利用、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綠 色礦山建設等情況。
(八)國家自然資源督察西安局反饋問題整改情況。
(九)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自然資源督察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
第六條 日常督察主要是常態化對地方當期的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突出抓典型問題。日常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自治區領導同志指示批示事項、媒體披露、輿 情反映、信訪舉報、部門轉辦線索核查反饋。
(二)落實耕地保護“長牙齒”硬措施工作機制,督查自然 資源部下發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查處整改。
(三)結合國土變更調查、衛片執法、耕地衛片監督等方面 成果,對有關監測監管成果重大異常情況開展核查並督促整改糾 正。
(四)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用地用礦,國土 空間規劃審批事項的合法合規性及批後實施監管情況。
(五)督導核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對督察發現問題的 整改情況。
(六)需要督察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例行督察是指運用“三區三線”劃定成果、最新的年度調查監測監管成果等,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土地、 礦產等自然資源保護利用,以及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開展督察。 例行督察內容主要包括:
(一)督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情況, 核查制止耕地“非農化”、有效防止“非糧化”和耕地占補平衡、 進出平衡責任落實情況。
(二)聚焦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重點生態功能區域, 按職責督察違法違規建設占用、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等侵占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突出問題。
(三)落實土地、礦產等資源節約戰略,督察發現並推動解 決資源過度開發、粗放利用等突出問題。
(四)加強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情況監督檢查,重點督察各 市、縣(區)人民政府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 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等國土空間管控底線及主要指標落實 情況,以及規劃編制、審批、實施、調整和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五)對各市、縣(區)違法用地用礦等行為及地方執法監 管情況開展督察。
(六)維護自然資源領域民眾合法權益,對非法批地、違法 違規征地、亂占濫用耕地等侵害民眾合法權益行為開展督察。
第八條 專項督察是指根據中央和自治區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全區自然資源重點工作部署和專項 工作要求等,開展相關重大問題的督察。專項督察按年度工作計 劃和專項工作要求實施,與例行督察任務有重合的,結合年度例 行督察一併開展。
第九條 自然資源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工作實施
計畫管理。每年按照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畫要求,編制年度 督察工作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 加強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成果的統籌銜接,例行督察、專項督察問題整改情況核查納入日常督察。綜合 年度督察情況形成全區自然資源督察年度工作情況報告,於次年1 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督察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利用遙感監測、大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發現督察問題 線索信息。
(二)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調查了解情況。
(三)調閱或複製涉及督察事項的檔案和資料。
(四)聽取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督察事項問題的說明;向有關 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
(五)向社會公布自然資源督察內容,設立舉報電話或信箱, 主動接收對自然資源問題的舉報。
(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發出督察工作文書,對其他需要與有關方面進行書面溝通的事宜,可採用信函的交流方式。
(七)跟蹤落實督察建議意見與處置結果。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督察針對發現的問題,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對市、縣(區)人民政府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所在地方政府下發《督察建議書》,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發現問題,自治區自然資源 廳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督察意見書》,反饋督察 結果和問題清單,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時限。
(三)對違法占用破壞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違反生態保護 紅線管控等重大違法違規問題以及重要督察意見整改不落實等情 形,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限 期整改通知書》。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採取以下程式進行:
(一)制定方案。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 準的督察工作計畫,制定自然資源年度督察工作方案,按照督察 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二)督察準備。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做好 組織和培訓準備,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督察通知書》,告知有關事項。
(三)實地督察。督察組進駐被督察地區,通過座談交流、 個別談話、檢查調閱資料、外業核查、暗訪等方式進行。
(四)結果反饋。督察結束後,督察組應當全面準確撰寫督 察報告,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分類處理,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向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下發《督察意見書》,反饋督察結 果和問題清單,提出整改意見,明確整改時限。
(五)整改落實。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收到《督察 意見書》後,制定整改方案,在規定的時限內開展整改工作,及 時糾正違法違規問題,建立長效機制,提升管理水平,並按時將 整改落實情況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六)檢查驗收。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組織對被督察市、縣
(區)人民政府整改工作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意見。
(七)公示公開。督察工作重要情況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 會公眾和媒體監督。公開通報重大違法違規典型案例。
(八)請示報告。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重要活動、重大 事項等,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
第十四條 對督察發現問題整改進度遲緩或存在其他不落實情形的,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向相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傳送《限期整改通知書》,並視情採取以下約束措施:
(一)公開通報。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向 社會公開曝光有關問題。
(二)警示約談。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對被督察市、縣(區) 人民政府進行約談,提出警示,督促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被督察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重點約談。
(三)暫停審批。在限期整改期間,暫停被督察地區除國家 和自治區重點項目、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以外的農用地轉用和土 地徵收審批。
第十五條 督察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提供的資料、數據、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 拒絕提供與自然資源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數據。
第十六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要推進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制
度化、規範化和標準化,提升督察能力、嚴明督察紀律、改進督 察作風,確保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