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

《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檔案規定,結合陝西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陝西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 文號:陝自然資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陝自然資規〔2024〕3號
各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已於3月26日經第7次廳務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自然資源廳
2024年3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綠色礦山是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行科學有序開採,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制範圍內,使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礦山,具備礦區環境生態化、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特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新建、改擴建、生產礦山的綠色礦山建設、申報、評估、審核及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綠色礦山建設
第四條 礦山企業是綠色礦山建設的主體。綠色礦山建設情況作為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的內容之一。
新建礦山在新立採礦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機關要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採礦權出讓公告,在採礦權出讓契約中明確建設要求及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
生產礦山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
第五條 礦山企業要樹立綠色發展理念,規範管理,推進科技創新,落實節約資源、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礦區和諧等社會責任,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積極建設綠色礦山。
第六條 建設綠色礦山應編制綠色礦山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編制、備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辦理:
(一)實施方案編制。所有新建礦山和大中型生產礦山均需按自然資源部發布的《有色金屬行業綠色礦山建設規範》等行業規範要求,結合礦山實際情況,自行編制或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實施方案。小型礦山應當明確綠色礦山創建計畫,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
(二)實施方案備案。採礦權人應將實施方案及電子文檔送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礦山應在取得採礦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備案工作。本辦法施行前取得採礦許可證的生產礦山,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實施方案編制和備案工作。
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每年6 月20 日前將上半年實施方案的編製備案情況、12 月20 日前將全年實施方案的編製備案情況上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匯總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實施方案公示。實施方案應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指標要求和進度安排等內容,實施方案摘要應在企業入口網站或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網站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第七條 礦山企業應在建設方案實施期內,完成綠色礦山建設工作;綠色礦山建設需延期的,應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綠色礦山申報與評估
第八條申報綠色礦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證照合法有效;
(二)近三年未受到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部門行政處罰,或受到處罰已整改到位,且未發生過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環境事件的;
(三)礦山企業應進行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異常名錄、嚴重失信名單(經改正後移除的除外);
(四)礦山正常運營,且剩餘儲量可采年限不少於三年;
(五)礦區範圍未涉及各類自然保護地,或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差別化管控要求;
(六)符合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其他先決條件。
第九條 綠色礦山申報程式。
(一)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或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的礦山企業應進行自評估,編寫自評估報告,向礦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和自評估報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核查後,報送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
(三)經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本市綠色礦山建設遴選推薦名單,上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四)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並出具第三方評估意見。
(五)通過第三方評估的,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技術支撐單位覆核並組織實地抽查部分礦山後,提出擬列入綠色礦山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實地抽查核查組由專家和管理人員組成,其中專家不少於2人。
(六)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式納入綠色礦山名錄,並向社會公開。公示有異議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進行核查,明確是否納入名錄庫。國家級綠色礦山按照有關要求從省級綠色礦山中擇優推薦。
第十條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省級綠色礦山建設第三方評估機構庫。通過發布遴選公告、機構申報、審查、備案等程式遴選第三方評估機構。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備開展綠色礦山建設評估的業務能力,能夠長期穩定開展評估工作。評估機構人員應熟悉綠色礦山相關政策和標準,涵蓋地質、採礦、選礦、生態環境等相關專業。
第十一條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省綠色礦山建設專家庫。專家庫由相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參與綠色礦山的政策研究、第三方評估、實地核查、覆核抽查、監督管理、標準制定和技術審查等工作。省級綠色礦山建設相關工作的專家組中專家庫內的專家不少於二分之一。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
(一)綠色礦山申報表;
(二)綠色礦山建設自評估報告;
(三)反映創建工作情況的實施方案、台賬、圖片和影像材料等;
(四)第三方評估報告;
(五)礦山所在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七)申報材料電子版光碟。
以上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綠色礦山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要求移出綠色礦山名錄:
(一)礦山關閉、破產的;
(二)綠色礦山經複查且整改後仍未達到建設要求的;
(三)違法開採特別是越界開採、擅自改變開採方式的;
(四)因該礦山企業被列入我省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異常名錄、嚴重失信名單的;
(五)弄虛作假通過綠色礦山評估的;
(六)礦山主動申請退出名錄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列入名錄的。
第十四條 每年定期開展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實地抽查核查,省級抽查核查比例不低於10%。抽查工作可結合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公示核查或專項核查開展。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強綠色礦山動態監管,定期組織開展本級實地抽查核查,實現滾動全覆蓋;及時通報有關信息,督促綠色礦山企業持續鞏固建設成果,持續提升建設水平。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下一級推動綠色礦山建設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創建、遴選和實地核查等納入考核評價體系。
經實地核查發現不符合綠色礦山建設標準但能夠限期整改的,明確整改期限及措施要求,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六個月,期滿完成整改經覆核滿足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可保留名錄。經覆核超期未完成整改、整改不滿足綠色礦山建設標準的,按程式移出各級綠色礦山名錄。
第十五條 新建礦山未履行採礦權出讓契約中綠色礦山建設任務的,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違約責任。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時需要簽訂契約的採礦權人,應明確綠色礦山建設時限和要求,並將相關要求納入出讓契約。
第十六條 凡納入綠色礦山名錄的礦山企業可享受法律法規和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檔案明確的礦產資源、土地、財稅、金融、科技創新等鼓勵、優惠、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 充分發揮各行業協會的橋樑紐帶和技術支撐作用,強化行業自律。
第十八條 綠色礦山企業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建立重大環境、健康、安全和社會風險事件申訴-回應機制,及時受理並回應所在地民眾、社會團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訴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第十九條相關機構及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4年4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陝西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陝自然資規〔2019〕1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為了進一步推動礦業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按照有關政策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對《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
一、修訂背景
建設綠色礦山是加快推進礦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黨的二十大報告對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新目標和新部署,新時代的礦業發展要適應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必須走出一條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綠水青山相伴隨的新路子,努力構建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綠色礦業發展模式。為落實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六部門《關於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結合我省實際,2019年制定出台《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在指導推進綠色礦山創建、申報、遴選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202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發布,結合省政府安排部署的政策舉措自查摸底工作,經自查,《辦法》第十條“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應為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行業協會、事業或企業法人單位。”與最新的公平競爭審查標準要求不符,應當予以修改調整。同時,《辦法》有效期已到期。按照有關要求,應當於2024年3月底前修訂完成。2023年以來,自然資源部印發《礦業權出讓登記工作規程(試行)》《關於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等規範性檔案,正在起草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及《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等,對有關內容進一步調整和明確。為更好開展我省綠色礦山建設,指導全省各級綠色礦山創建、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規、政策、規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修改調整《辦法》十分必要。為此,在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印發了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為做好《辦法》修訂工作,先後赴寶雞、榆林、漢中等地開展調研,於2023年11月在榆林召開了事業單位、第三方評估機構、專家、基層管理人員、礦山企業參加的專題座談會,研討《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各方意見。2023年11月15日,自然資源部公開徵求《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辦法》修訂與新要求做了充分銜接。2023年11月-12月,書面徵求了廳相關處室、評審中心和各市局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於2024年1月通過廳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4年3月13日通過廳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徵求意見階段,共收到反饋意見12條,其中採納11條,未採納1條。未採納的意見,已充分溝通並達成一致。在充分吸收意見並修改完善後,形成《辦法》修訂稿。
三、修訂主要內容
根據有關規定規範要求,銜接了自然資源部正在起草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綠色礦山建設的通知》及《綠色礦山第三方評估工作要求》《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要求》《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評價指標》等,對原《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修訂後的《辦法》總計五章二十條,從總則、綠色礦山建設、申報與評估、監督管理、附則等五個部分對綠色礦山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規範,對組織實施、申報主體、基本條件、申報程式、申報材料等方面做出規定。第一章為總則,主要闡述《辦法》出台的背景依據、適用範圍等。第二章為綠色礦山建設,主要明確組織實施、建設要求、實施方案編制等。第三章為申報與評估,主要對綠色礦山申報及評估認定程式進行具體規定。第四章為監督管理,明確動態管理、移出、核查等要求。第五章為附則,規定《辦法》的實施期限。
在原《陝西省綠色礦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以下5方面內容:
一是強化落實多方責任。落實礦山企業的主體責任,加強自然資源部門的核查和動態監管,夯實基層自然資源部門的屬地監管,構建第三方評估責任機制,發揮專家、社會團體的技術支撐作用,形成綠色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是充分體現分類有序推進。新建礦山在新立採礦權出讓過程中,出讓機關要將綠色礦山建設要求納入採礦權出讓公告,在採礦權出讓契約中明確建設要求及違約責任,礦山企業應按照綠色礦山標準要求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管理。生產礦山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加快改造升級,逐步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要求。對大中型生產礦山、小型礦山分別提出了相關要求。
三是充分落實公平競爭有關要求,規範第三方評估機構管理。對第三方評估機構的性質、人員組成、遴選提出原則要求,確保具備綠色礦山評估的業務能力。
四是強化綠色礦山名錄動態管理。綠色礦山名錄建立“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符合標準條件的納入名錄,對名錄中不符合綠色礦山標準的要及時按程式移出,並對移出名錄的幾種情形進行了明確。
五是強化監督考核。省級每年定期開展國家、省級綠色礦山名錄實地抽查核查。市縣級加強動態監管,滾動全覆蓋。將綠色礦山創建、遴選和實地核查等納入到上一級對下一級自然資源部門監督檢查及考核評價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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