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我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地方性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政策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擬訂地方性實施辦法。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有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管理工作,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性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定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組織編制城鄉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責任。負責擬定城鄉規劃的地方性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城市發展戰略研究;參與制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年度建設計畫;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論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要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負責指導縣(區)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鎮、鄉、村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城鄉規劃的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以及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城市雕塑;負責城市規劃檔案和規劃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縣(區)城鄉規劃檔案工作;負責規劃設計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鄉規劃實施工作,負責中心城區項目實施規劃的稽查工作;指導縣(區)實施規划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縣(區)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做好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規劃管理工作。承擔市委空間規劃領導小組、市政府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保護修復的較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研究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檢查、指導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指導、監督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按照許可權管理有關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勘查、較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按照許可權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開展對外合作交流。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擬訂地方性實施辦法。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督辦的自然資源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區)自然資源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領導分工
劉繼生: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
袁躍華: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綜合科、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科、行政審批科、耕地保護監督科,聯繫麗江市土地開發整理中心、麗江市城市規劃檔案館,聯繫古城區、玉龍縣局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郭順英:黨組成員、駐市局紀檢監察組組長。負責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主持駐局紀檢監察組全面工作,聯繫各縣(區)紀委派駐自然資源局紀檢監察組。
和佳鳳: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國土空間規劃科、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權益科、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科、城市規劃科、組織人事科,聯繫麗江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麗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中心(編審辦)。
金雲生: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麗江市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建築工程規劃管理科、村鎮規劃管理科、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地理信息和測繪管理科、財務科,聯繫麗江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陳啟先: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副局長工作,分管政策法規科、執法監督局、監督監察科。
和建新: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副局長工作,分管地質勘查與儲量管理科、礦產資源保護和礦業權管理科,聯繫麗江市礦業開發中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一)負責局黨組和領導班子秘書工作,負責局黨組、局行政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重要檔案、綜合文稿、政務信息專報的起草工作,組織編寫局工作年報年鑑工作。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制訂有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局黨組、局行政重要活動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和全局性活動人員、車輛、場地協調安排,承辦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組織安排和記錄紀要整理工作。
(三)負責各類文電(機要)的收發、處理、運轉、督辦,管理局機關收文和機要檔案。審核以局黨組、局及局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承擔局機關綜合檔案的接收、登記、管理及數位化工作;負責自然資源管理和城鄉規劃相關檔案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檔案的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負責政務督查工作。對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省廳和市領導重要指示批示和局各類會議決議決定、檔案部署、領導批示等辦理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組織辦理有關全市人大代表建議,全市政協委員提案答覆工作。
(五)負責信訪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信訪工作;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辦理上級部門及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局信訪工作。
(六)負責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政務信息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新聞宣傳和輿情監測工作。擬訂政務公開工作的制度規範並組織實施,協調辦理依申請公開事項。組織局機關政務公開信息公開和信息報送工作,監督管理局政務大廳。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局政務公開工作。
(七)負責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電子政務、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局“網際網路十政務服務”工作,負責局入口網站工作、局屬微信公眾平台的建設管理。
(八)負責安全保密和機要工作。擬訂保密工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定密管理、網路保密管理、涉密人員管理。組織開展安全保密宣傳教育、保密檢查、技術防護等工作。開展泄密案件查處工作。
(九)負責統籌協調局機關公務接待、機關綜合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後勤服務保障和安全維穩(平安建設)工作。
(十)負責市委市政府對局的年度綜合考核工作。負責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創建工作,統籌推進局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九)對節假日值班作出安排。
(十一)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綜合科
(一)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組織協調全市自然資源領城重大綜合性改革工作,擬訂並協調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全面深化改革規劃和年度安排。協調指導相關改革試點示範工作。
(三)組織協調自然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上報市委、市人民政府綜合性匯報材料起草工作。
(四)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省對市、市對縣(區)本系統目標責任考核工作和綜合考評。
(六)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組織編制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領域重大科技工程、項目。
(九)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領域標準化工作的落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計量、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十)協調開展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套用體系建設。
(十一)負責組織科技創新平台等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人才培養相關工作。負責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獎勵工作,指導科技成果推廣轉化。
(十二)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普及活動,指導科學技術普及基礎設施建設。
(十三)組織開展對外有關自然資源科技交流和項目合作,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
(十四)承擔外事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一)組織起草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的反饋工作。負責配合相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的送審和發布工作。
(二)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清理,配合做好部門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工作。
(三)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對局機關有關科室依法行政進行監督。
(四)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聽證的相關工作;協調和配合行政公益類訴訟相關工作。
(五)負責推進全市自然資源系統普法工作。負責法治宣傳教育。擬訂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六)承擔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
(七)負責推進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八)協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九)承擔局法律顧問辦公室職責。
(十)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科
(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和跨州(市)行政區域國土空間規劃有關標準、規範的實施辦法和措施。
(二)負責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多規合一”工作,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推動區域協調發展。
(三)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建立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擬訂推動區域協調、城鄉融合、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政策。
(四)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落實國家空間管控約束性指標和強制性要求,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管控指標和強制性要求。參與編制跨州(市)行政區域城市群、都市圈等重點區域國土空間規劃。
(五)承擔報省廳、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市、縣、鄉、村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審批和備案工作。組織城市(縣城)空間規劃綱要、人口與用地規模專題的審查、報批。
(六)指導編制和審核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七)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生態保護等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
(八)擬訂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的政策,組織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重要控制線和重點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九)指導市級以下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的編制;指導全市國土空間規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
(十)承擔中共麗江市委空間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十一)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
(一)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政策措施,編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規劃和計畫。
(二)貫徹落實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統計分析評價的指標體系、技術標準的實施辦法和措施,以及自然資源資料庫的技術規範、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
(三)定期組織實施全市土地、水、森林、草原、濕地等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和動態監測,承擔自然資源狀況評價、統計監測數據分析評價工作。
(四)組織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五)承擔應急監測及重點區域、特定對象的專題監測。
(六)負責全市遙感監測數據的採集、生產和共享套用。組織建設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資料庫和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信息共享。
(七)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八)指導縣、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九)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一)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屬調查、地籍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擬定地方性實施辦法,監督實施相關標準、規範和制度。
(二)負責管理全市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礦產、濕地及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所有自然資源和自然生態空間確權登記工作。
(三)負責管理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組織實施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和農房等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規範全市不動產登記視窗運行。會同有關部門調處重大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指導監督全市地籍測繪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權籍普查,統籌自然資源和不動產資料庫建設,建立成果管理和動態更新機制。
(五)負責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承擔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共享、更新和對外查詢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人員、專用印章、權屬證書、登記證明。
(七)指導監督縣、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縣、區登記機構和隊伍建設。
(八)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權益科
(一)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的政策、制度。擬訂麗江市人民政府直接行使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目錄和考核辦法。
(二)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使用制度、自然資源市場化配置、集體所有自然資源使用的政策,擬定地方性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三)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指導全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準入目錄、負面清單並監督實施。
(四)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擬訂地方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支持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
(五)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市場監測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開展自然資源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建立市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
(六)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的制度,監督實施相關制度、標準、規範,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等級和價格監測,管理並監督全市自然資源評價評估人員。
(七)貫徹執行建設用地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建設用地利用評價體系和考核機制,開展節地技術和模式推廣套用。
(八)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政策,監督實施審批用地相關標準,承擔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擴區、升級工作及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準入管理工作。
(九)貫徹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程式、方法、準則和資產核定辦法,並監督實施相關標準。組織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
(十)承擔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指導試點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報告制度,承擔向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的報告工作,指導地方建立政府向同級人大報告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情況的制度。
(十一)執行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落實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指導地方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和儲備工作,協調和監督重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收回和儲備。
(十二)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考核評價監管體系。監督授權人、委託人、占用人、使用人職責履行情況。
(十三)執行國有土地資產處置辦法,擬定地方性細則,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區開展全民所有土地資產處置,承擔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十四)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科
(一)負責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定點及用地規劃條件提供。
(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參與大、中型項目建設的選址及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和土地規劃、開發利用工作。實施建築工程基礎驗線;參與建築工程規劃核實;參與違法建築案件的處理。
(四)負責對各縣、區重大工程項目選址工作的業務指導。
(五)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建築工程規劃管理科
(一)負責中心城區(主城區、新團片區)、西山片區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
(二)負責指導全市建築工程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三)組織中心城區、西山片區10畝以上國有建設用地建築性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
(四)負責核發中心城區職責範圍內建築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施建築工程規劃驗線;參與建築工程規劃核實;參與違法建築案件的處理。
(五)負責對各縣(區)重大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六)負責城市雕塑管理,加強對城市風貌的規劃管理。
(七)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科
(一)負責中心城市市政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交通、市政、河道、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的空間落位工作。
(二)負責組織並指導全市市政工程的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三)負責對市政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和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實施中心城區市政工程規劃放、驗線,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五)參與會審或審核市政基礎設施規劃控制線和基礎設施布點規劃;參與跨區域市政基礎設施規劃選址、論證工作。
(六)負責對各縣(區)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七)負責組織、指導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
(八)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一、村鎮規劃管理科
(一)負責指導全市所屬鎮、鄉村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制定相關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規範。
(二)負責組織審查村莊布點規劃、縣域鄉村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傳統村落規劃工作。
(三)指導各縣、區做好所屬鎮、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協調村莊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工作。
(四)負責跨區域(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規劃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負責村鎮規劃統計年報工作,負責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規劃相關工作。
(五)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指導鄉村空間布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鄉村建設規劃編制及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指導村莊整治和農村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規劃工作,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工作。
(七)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城市規劃科
(一)負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重要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工作。
(二)負責組織本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定期對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和效果進行評估,負責歷史文化名城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重要地區、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的編制及審核工作;組織修編動態維護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四)負責指導各縣(區)開展城市更新、城市修補規劃工作。
(五)負責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統籌指導全市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
(六)參與重點公共建築工程的選址、規劃論證等工作;參與編制綜合交通、供排水、綠化等專業規劃。
(七)指導全市國土空間詳細規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設。
(八)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行業管理,聯繫有關部門的行業規劃。
(九)承擔麗江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十)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三、行政審批科
(一)負責行政審批業務流程方面的協調聯繫工作,負責城鄉規劃和自然資源管理方面行政審批等事項的受理、轉辦、發證。統一視窗綜合業務工作標準,設定政務服務視窗,負責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統一接件,受理後轉辦至業務科室,業務科室審批完成後交由政務服務視窗統一制證、發證。
(二)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擬定地方實施辦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技術方法體系。指導縣區開展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建設並監督實施。
(三)貫徹執行國土空間區域準入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四)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
(五)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指導縣、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六)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省廳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省廳和市政府審批土地徵收徵用的審核工作。
(八)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報批後的備案和征地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核定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
(九)貫徹執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辦法和措施,擬定地方性辦法,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項目區實施規劃審批工作。
(十)貫徹執行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敏感脆弱區等特殊區域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政策。
(十一)負責聯繫用地預審和審批的有關部門。
(十二)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四、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
(一)承擔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起草,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制度、標準規範的實施辦法,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二)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全市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編制重點生態功能區修複方案並組織實施。
(四)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工作、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等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
(五)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
(六)落實“河長制”“湖長制”相關工作。
(七)組織開展生態修復政策宣傳和創新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八)指導縣、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九)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五、耕地保護監督科
(一)貫徹落實全市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徵收徵用有關政策,擬定地方性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
(三)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的監督、檢查、考核等有關工作。擬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校辦法,監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承擔對縣、區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監督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實施全市補充耕地統籌工作。
(五)擬訂全市土地徵收徵用及安置補償等辦法措施,制定土地徵收徵用補償標準,負責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土地徵收徵用及安置補償工作。
(六)負責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銜接。擬訂設施農用地管理政策,負責設施農用地的監管,指導監督縣、區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七)負責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或者集體所有土地的監管。
(八)負責全市耕地保護監督信息化工作,指導縣、區耕地保護監督信息化工作。
(九)總結推廣耕地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耕地占補平衡、土地徵收徵用的典型經驗,開展宣傳、試點示範工作。
(十)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六、地質勘查和儲量管理科
(一)貫徹落實國家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政策、制度和規劃,擬訂全市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防護標準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指導全市地質工作,管理市級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項目計畫管理和成果效益評估。
(三)承擔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的組織協調、評估考核、督促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和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
(四)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和災情報告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質災害防治資質。
(五)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六)貫徹落實國家地質勘查行業發展戰略。擬訂市級地質勘查行業、地質災害防治標準並指導實施。開展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工作。
(七)匯總分析全市地質勘查成果、地質災害防治情況和地質勘查行業情況。
(八)必要時提請麗江市應急管理局以麗江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有關地質災害治理工作。
(九)貫徹落實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擬定地方性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負責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進行監督。
(十)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擬訂礦產資源戰略和政策,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礦產品市場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十一)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和礦產地的戰略儲備工作,指導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管理,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國情調查。
(十二)負責礦產工業一般指標、礦產資源儲量估算技術方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十三)承擔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公開選擇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機構;負責對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機構進行監管。承擔市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的報表匯總等。
(十四)組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實施地質資料數據資源管理制度和標準規範,指導地質資料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礦產資源保護和礦業權管理科
(一)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指導和審核礦產資源相關專項規劃。擬訂戰略性礦產目錄,組織劃定國家和市級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貫徹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擬定地方性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承辦探礦權、採礦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
(三)監督指導全市礦業權出讓、審批登記發證及礦業權市場建設,規範全市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
(四)承擔全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管理政策。制定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總量控制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管理全市礦業權統一配號和礦業權資料庫。承擔礦業權管理有關信息公開公示工作。
(六)擬訂礦業權市場管理政策,負責全市礦業權出讓公示公開。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分析工作。
(七)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礦業權清理工作。
(八)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組織開展礦業權人查開採信息公示工作,指導開展異常名錄管理。
(九)擬訂全市礦產資源保護、節約集約和綜合利用政策實施辦法,組織開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調查評價及先進適用技術推廣套用。
(十)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開展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調查評價,擬訂古生物化石保護政策、規劃和標準。
(十一)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組織協調工作。擬訂本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落實本系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工作,落實礦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二)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八、地理信息和測繪管理科
(一)擬訂市級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成果管理、地圖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落實全市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管理政策和制度,監督管理全市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負責全市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或航空遙感活動審批。
(三)建立和管理全市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負責組織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市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管理工作;承擔除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外的其他需要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審批工作。
(四)擬訂市級基礎測繪、全市地理信息資源建設、市級基礎航空航天遙感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數字雲南時空信息資料庫建設與更新。
(五)承擔自然資源監管的測繪技術支持和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工程測繪、城市測、城市測量和水下測量等相關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市測繪活動、質量。組織測繪市場監督檢查,負責測繪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
(七)負責全市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審批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負責註冊測繪師資格的註冊審查。
(八)負責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防控體系。負責市級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目錄和副本匯交工作;審核全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對需要利用國家秘密基礎測繪成果及對外提供使用屬於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的審批;組織公眾版地理信息成果的推廣利用工作。
(九)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因建設需要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的審批工作,承擔永久性測量標誌是否失效的審批工作。
(十)負責地圖管理。監督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地方性地圖,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
(十一)組織、指導應急測繪保障工作,編制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地理信息應急保障預案,並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承擔測繪地理信息軍民融合及區域協調發展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管理與套用。指導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協調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
(十三)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執法監督局
(一)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查處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二)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土地、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礦產、測繪行政執法工作,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負責查處全市違反土地、城鄉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違法案件。
(三)協調解決跨縣(區)區域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四)參與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涉及違反土地、城鄉規劃、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負責上級交辦的土地、城鄉規劃、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五)指導縣(區)自然資源執法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組織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
(六)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城鄉規划動態巡查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統計及形勢分析,指導自然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工作。
(七)負責市級審批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的批後管理和監察工作。負責市級審批各項建設工程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並核發《雲南省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意見》。負責規劃核實數據的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各項建設工程規劃的批後管理和監察工作。
(八)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財務科
(一)貫徹落實財務、資產管理規定、預算、績效管理、財務監管、政府採購、內部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專項資金、基金管理等政策制度,擬定地方性辦法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非稅收入收繳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
(三)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等工作。組織開展預算執行及績效評估、監控和評價。承擔上級及有關部門對局各類審計的配合協調工作。
(四)指導、監督、監察本系統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資金使用。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
(五)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
(七)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監督監察科
(一)擬訂局有關監督協調的制度和規定。負責局黨組重大決議、決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效能監察和政務、業務工作督辦。
(二)負責局黨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主體責任具體工作落實,監督全市自然資源系統黨的建設的主體責任落實。負責自然資源系統巡察和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考核工作。
(五)承辦局黨組民主生活會。負責自然資源系統意識形態工作。
(六)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督查工作規則、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擬定地方性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聯繫協調、配合落實國家自然資源總督察辦公室、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成都局和省自然資源總督查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督查的決定和指示。
(七)負責協調重大及跨縣(區)區域的自然資源督查工作。負責對管理職責範圍內的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全市城鄉規劃審批覆核,土地、林地、草地、濕地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的利用開發審批,礦業權審批,不動產證書發放,測繪勘察開展監督監察工作。
(八)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對自然保護地及生態保護、礦產資源監管及保護等情況的督查。組織開展對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落實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的督查。組織開展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開發利用與管理情況的督查。
(九)匯總分析全市自然資源督查工作重要信息。
(十)協調麗江市紀委監委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紀檢組。
(十一)承辦廳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組織人事科
(一)組織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和加強黨的建設的各項決策部署。
(二)負責局機關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黨員發展工作。按照黨組織隸屬關係,領導直屬事業單位黨的建設工作和民眾組織工作。
(三)負責局機關黨的思想政治。組織黨員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宣傳和執行黨中央和上級組織的決議,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四)負責局直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五)承辦局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
(七)擬訂局有關幹部選任、教育培訓、日常管理、幹部監督、人才建設等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編制人才規劃、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九)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離退休於部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走訪慰問制度,落實離退休幹部政治待遇,落實離退休幹部生活待遇,負責參與離退休人員的喪葬並做好善後處理事宜。
(十)負責幹部監督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核查、監督和幹部監督工作。
(十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縣、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建設,承擔縣、區自然資源局科級於部的選配、考察、考核、任免、獎懲等工作。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幹部任免備案工作。
(十三)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幹部選任、招錄、考核、獎懲、工資、人事檔案等工作。
(十四)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人員調配、勞動工資等工作。
(十五)負責公派出國人員政審及因私出國人員的管理工作。
(十六)承擔局扶貧辦公室工作。
(十七)承辦局黨組、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麗江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做好土地收購儲備工作;負責土地徵用、收購中的事務性工作;為政府供應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合理利用土地,控制國有資產流失。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整理開發和實施招拍掛出讓基礎事務性工作。配合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按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對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進行預決算管理。負責收購、儲備土地的勘測定界工作。
二十四、麗江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數據的匯總、分析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負責上級指定的湖泊、水庫、草原、國有林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或跨縣(區)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建立建全全市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建設、管理、更新、共享、查詢、運行維護等工作;開展不動產登記理論、政策和技術標準在全市的培訓和推廣運用,並負責不動產權證書的訂製和使用監管。
二十五、麗江市地質調查與礦業中心
負責全市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開展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調查監測與評價;負責開展主要礦產資源評價和勘查,做好礦產資源的開發及礦產資源招商引資工作;負責開展礦產資源規劃研究,承擔探礦權和採礦權交易的前期準備工作;參與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礦業權交易駐場監管工作;為礦業權管理、地質環境管理和生態修復工作提供技術和業務支撐。
二十六、麗江市國土整治中心
負責宜耕後備資源的調查和評價,在全市範圍內有計畫地合理開發後備資源,負責各級投資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項目的申報立項、報備入庫等工作;負責做好各級投資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生態修復、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項目實施的前期工作;參與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提供技術指導。
二十七、麗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館
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對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和管理全市具有長期、永久保存價值的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檔案,為全市國土空間管制、自然資源管理和區域經濟建設發展提供服務。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內容展示、查詢利用、宣傳教育、交流研究等工作,負責展覽館日常運行管理工作等工作。
二十八、麗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中心
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系統,逐步建立數位化城鄉規劃管理系統,承擔自然資源相關數據的採集、整理和分析、套用,為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保障。負責研究、編制技術準則、成果規範及其他與詳細規劃相關的技術標準制定工作。參與全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全過程管理,負責專項規劃和項目規劃的技術審查、規劃數據審查。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