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意見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意見》是2018年洛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全面落實生態優先和綠色發展理念,統籌開發與保護的關係,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切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促進我市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實現由礦產資源大市向礦業經濟強市轉變的目標,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見》(豫政〔2016〕2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三區兩線及特定生態保護區範圍內露天礦山開發及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16〕199號)、《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河南省環境保護廳 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露天礦山開發與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國土資發〔2018〕16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現就全面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科學規劃管控,最佳化礦山布局 
按照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全面落實國家、省礦產資源戰略和產業政策,進一步最佳化完善市、縣礦產資源規劃,嚴格執行規劃,統籌開發與保護,從空間和源頭上管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
(一)最佳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布局。根據礦產資源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依據礦產資源稟賦、開發利用現狀、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條件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進行合理布局。對不同礦種和不同礦區實行差別化管理,集中解決礦山“小、散、亂、污”造成的開發布局不合理問題;進一步提升我市傳統重點礦種開發利用水平,拉長產業鏈條;大力促進新興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大科研攻關,拓展套用領域,重點做好非金屬礦產資源和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我市礦業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堅持發展和保護相統一的理念。統籌開發與保護的關係,嚴格保護自然環境,切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各類自然保護區設立及規劃調整時,應統籌兼顧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合理劃定保護區範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要嚴格按照自然、文化保護區等法定範圍,合理劃定“禁止區”、“限採區”和“開發集聚區”。在禁止區內,除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項目外,不得規劃設定新設礦業權;已設礦業權按照國家政策需要退出的,研究制訂補償退出方案,依法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限期退出。限採區內應按照限制條件,合理組織開發。鼓勵支持在開發集聚區內按照綠色環保要求進行開發建設。
(三)嚴格執行礦山開採準入條件和退出制度。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礦產資源開採技術要求,以綜合利用、集約開發、規模經營、安全生產為原則,合理確定我市所有開發利用礦種最小開採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出讓礦業權要統籌礦產資源、生態保護、安全生產的關係。2020年前,原則上禁止新設露天礦山項目。控制保護性開採礦產的開採總量,已設礦業權達不到準入條件的要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達標或拒絕整改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政府實施關閉。
(四)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儲備制度。統一將我市勘查項目成果區、礦業權滅失地、依法收回收購的礦產地、財政出資探明的礦產地納入礦產地儲備,建立礦產資源儲備資料庫,並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市場需求適時有序投放。礦產資源儲備工作由市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由市礦產資源儲備機構實施。
二、發揮市場作用,構建資源配置新機制
發揮市場在礦產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的巨觀調控作用,進一步最佳化礦產資源配置機制,建立和完善統一規範、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體系。
(一)全面落實市場配置資源制度。除國務院批准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為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按規定經批准可以協定出讓外,其他新設礦業權必須採用市場競爭方式公開出讓。嚴格控制和規範礦業權協定出讓,協定出讓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條件和程式組織實施。
(二)完善礦業權公開交易制度。按照“規則統一、公開透明、服務高效、監督規範”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完善我市礦業權交易制度和平台體系建設;全市礦業權要逐步實現網上交易;國有礦業權轉讓以及國有企業控股權變更涉及礦業權轉讓的要統一在礦業權交易平台公開交易。
(三)嚴格礦業權出讓契約管理。礦業權出讓成交後,出讓部門要與礦業權競得人簽訂礦業權出讓契約。礦業權出讓契約要明確礦權出讓人、競得人的權利義務,特別對礦業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義務和綠色礦山建設作出約定,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同時保護好生態環境。
(四)鼓勵試行採礦權淨出讓。採礦權淨出讓是指在出讓採礦權時將前期的相關政策落實到位,競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著物及固定資產的權益制約,可直接進場開展礦山建設的一種出讓方式。礦業權淨出讓體現政府服務職能的前移,關係到資源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民眾權益和社會穩定,是一項涉及國家、社會、民眾等多方利益的系統工程。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穩妥推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三、加強基礎地質工作,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充分發揮地質工作基礎性、先行性、戰略性作用,積極開展與地勘單位、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的戰略合作,支持和鼓勵地勘單位在我市開展地質工作,持續開展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為洛陽經濟社會發展和中原副中心城市建設提供有力支撐。
(一)加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加大財政投入,鼓勵支持地勘隊伍在我市開展各類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重點開展富硒土地調查、自然資源綜合調查、農業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旅遊地質等公益性、服務型基礎地質工作,積極推進地質礦產自然資源科普展覽場館建設,促進洛陽經濟社會健康綠色發展。
(二)持續實施找礦突破戰略行動。積極引進中央財政資金和省地質勘查基金在我市開展地質找礦,爭取發現新的礦產地,為我市經濟發展提供重要的資源支撐。持續加強老礦山後備資源找礦工作,努力解決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問題。開展地熱、煤層氣、頁岩氣等非常規油氣和“三稀”(稀有金屬、稀土金屬、稀散金屬)礦產、晶質石墨、螢石等戰略性新興礦產的評價與勘查,為我市新能源、新材料產業發展做好資源儲備。
(三)加大科技投入,鼓勵科研單位、企業科技創新。督促引導礦山企業不斷提高資源勘查開發技術水平,最佳化礦山採選工藝,採用新設備、新技術、新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推進綠色循環經濟建設,努力提升礦山固體廢棄物、尾礦資源的再利用水平。
(四)建立礦產資源勘查基金制度。根據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有關檔案精神,市、縣兩級財政從探礦權、採礦權出讓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地質勘查基金,前期地質勘查工作所需經費從地質勘查基金中列支。各縣(市、區)要緊密結合市場需求和當地礦產資源特點,開展前期地質勘查工作,查明資源賦存狀況,形成礦產資源儲備,為礦業權出讓提供依據。
四、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綠色礦山建設
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採礦損毀土地復墾,推動綠色礦山建設和和諧礦區建設,構建生態友好、礦地和諧的礦產開發新格局。
(一)嚴守礦山開採的生態紅線。堅持生態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嚴格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編制審查工作,對沒有依法提交相關保護與治理方案(報告)的,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批准採礦權的新立、延續與轉讓變更申請。有關部門不得批准礦山開工建設;礦山環保設施未經驗收通過的,不得投入生產。全面關閉“三區兩線”及特定生態保護區域內的露天開採礦山,切實做好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二)完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制度和土地復墾制度。對全市露天礦山進行深度整治。對未採取集中收集治理、密閉、圍檔、遮蓋、清掃、灑水等降塵措施的,按照“一礦一策”制定整治方案,依法責令停產整治,整治完成並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生產,未通過驗收的不得恢復生產,對拒不停產或擅自恢復生產的依法強制關閉,嚴厲打擊非法開採。對責任主體滅失的露天礦山,要按照“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加強修復綠化,減少揚塵污染。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原則,嚴格執法,聯合監管,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督促礦山企業認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法律義務,實施礦山邊開發利用、邊治理復墾,最終達到與原有生態環境相適宜。要大力推進成區連片廢棄礦山環境整治與土地復墾工作。關閉退出的礦山,在退出前必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的法定義務。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由當地政府出資或通過政策扶持等舉措吸收社會資金投入進行綜合治理,形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全覆蓋,全面恢復礦區生態環境。
(三)全面推進綠色礦山建設。牢固樹立生態文明和綠色發展理念,督促指導礦山企業按照開採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企業管理規範化、生產工藝環保化、礦區環境生態化的標準創建綠色礦山。今後在我市新設採礦權,必須嚴格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成綠色礦山。對已設露天礦山,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其他已設的礦山也要逐步建成綠色礦山。今後,各類財政專項補助資金項目、資源節約利用示範項目、以獎代補項目等,原則上只在綠色礦山安排實施。
五、加快職能轉變,提高礦政管理和服務效能
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的要求,推進我市礦產資源管理制度改革。開放中介服務市場,完善壓礦協調機制。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務效能。
(一)進一步簡政放權。全面推行礦山開發利用方案、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併編制、統一評審備案的模式;探索改革礦山用地方式,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可通過租用方式解決礦山臨時用地問題,採礦結束後恢復或提升原有土地性質;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統一規劃管理制度,進一步規範河道采砂許可工作,按照同一事項不重複許可原則,河道內采砂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河道外采砂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管理。
(二)加強地方財政購買服務力度,開放技術服務市場。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財政出資購買服務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的評審、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等服務事項,應列入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實行政府採購服務。完善中介服務管理,確定涉及礦產資源管理所需中介技術服務項目清單,並依法向社會公告。充分開放中介技術服務市場,嚴格對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
(三)提升地質礦產領域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網際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我市地質公共服務水平。著力推進數字礦山示範工程,推動智慧礦山建設,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切實加強網路融合,構建政府部門之間互聯互通的登記服務系統,實現礦業權登記、監管等基礎信息共享。國土資源部門要依託國家和省級信息平台,建立我市礦業權登記審批、監督管理網路系統,實現礦政管理數據一體化,通過網際網路為申請人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逐步實現礦業權審批網上受理。
六、構建共同管理責任機制,促進礦山生態文明建設
進一步明確政府與相關部門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的責任,構建職責明確,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礦產資源管理共同責任機制,維護良好的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有效實現礦業開發與生態保護的雙贏。
(一)建立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市政府建立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各相關部門共同研究礦產管理重大事項。各相關單位,要按照聯席會議制度的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共同促進礦業經濟走綠色、生態發展之路。(見附屬檔案)
(二)建立健全礦業開發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制。各縣市區要專列財政資金,以政府採購的方式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定期對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土地復墾和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等法律義務履行情況進行實地檢測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部門。
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要將礦業權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法定義務履行等情況,通過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加強聯合懲戒、提高社會公眾的監督力度。在國土資源專項資金審批、國土資源領域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礦業權申請審批、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礦業權人勘查開採信息公示結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礦業權人被列入勘查開採信息異常名錄的應依法予以限制,對礦業權人被列入勘查開採信息嚴重違法名單的應依法予以禁入,並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三)嚴格執法,強化考核問責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採、以采代探、超層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對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當事人,要依法移送有關法務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市政府將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及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情況,作為各縣(市、區)政府重要考核指標,並執行嚴格追責。對礦產資源管理不力,對礦區生態環保護不力的,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追責條例實行終身追責;對礦產資源保護不力,主要領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時執行離任審計追責;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追責;對在礦產資源管理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紀律監察機關、監委依紀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及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附屬檔案:洛陽市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2018年11月10日
附 件
洛陽市礦產資源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1.負責全市重要礦產資源配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督導及重大事項決策。
2.負責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市級礦產資源專項規劃的審核。
3.研究決定為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和符合規定的礦業權擴大礦區範圍,按規定經批准可以協定出讓的礦業權出讓。
4.研究解決礦政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聯席會議工作機制
1.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託的副召集人主持。
2.成員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召開會議的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或部分成員單位會議。
3.聯席會議明確的決定事項,由聯席會議辦公室草擬會議紀要(需經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核),報召集人審定後,以市政府名義印發。
4.會議決定事項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限期完成,並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反饋落實情況。
5.聯席會議辦公室要加強對會議落實情況的跟蹤、督促和檢查,精心組織,有效協調,紮實高效推進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對未按聯席會議要求完成任務的,督促限期完成。
6.組成人員未經批准,不得缺席研究重要議題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實議定事項,定期報告工作情況。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科室負責同志擔任。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絡員會議。
三、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組成人員
召 集 人: 市政府主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市長
副召集人: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市發展改革委主管領導、市政府國資委主管領導、市財政局主管領導、市環保局主管領導、市公安局主管領導、市安全監管局主管領導、市水務局主管領導、市煤炭局主管領導。
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收集整理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重要情況及動態,組織編制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提出重要礦產資源配置方案和建議,對礦業權人履行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土地復墾等法定義務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等。
發展改革委負責銜接平衡礦產資源規劃,負責礦業布局與礦業政策方面的巨觀調控。
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負責煤炭行業標準制定及生產布局,負責行業政策執行及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礦產資源資產監管。
環保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執行監管。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準入,依法監督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國資委按照職責負責相關企業國有資產監管。
公安局部門負責礦山使用爆炸物品的治安管理和涉及礦產資源犯罪的刑事案件偵辦工作。
水務部門負責礦山水土保持監管工作和河道內采砂管理工作,負責查處不按規定場所棄渣行為,並督促企業按水土保護方案要求做好水土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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