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

《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由自然資源部發布,指出,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除協定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按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執行。在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證金,探索建立相關規則,確保礦業權交易順利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
  • 頒布時間:2023年4月12日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
發展歷史,內容解讀,徵求意見稿,

發展歷史

2023年4月12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

內容解讀

答: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一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印發了《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關於深化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改革部署,2019年自然資源部出台《關於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以下簡稱7號文),立足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管理實際,將先行先試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經驗吸納進來,上升到礦產資源管理制度層面,為《礦產資源法》修改探索積累實踐經驗。
答:《意見》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則:一是落實中央關於礦產資源管理改革的部署以及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的要求,符合《礦產資源法》修訂指導思想和相關內容;二是保留了原檔案的框架結構和主要內容,保持政策連續穩定,有效銜接;三是適應國內經濟形勢和外部環境變化,回應社會、企業訴求,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促進礦產資源勘探開發。
答: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資源,在允許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的資源協定出讓的基礎上,對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採礦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以協定方式出讓探礦權或採礦權。
答:探礦權延續時扣減區塊面積是國際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進礦業權人加快推進勘查作業。7號文實施3年來,自然資源部從退減面積中重新篩選區塊面向社會公開競爭出讓,部分區塊實現了找礦突破,區塊退出和競爭出讓雙向發力,起到了“鯰魚效應”,激發了市場活力。為進一步提高社會主體投資找礦勘查積極性,滿足礦業權人的實際要求,本次修改適當調整了扣減基數和扣減面積比例。扣減基數由首設證載面積改為延續時的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扣減比例由25%調整為20%;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範圍不計入扣減基數。
答:油氣探采合一是7號文出台的一項創新制度,符合油氣等流體礦產勘查開採一體化、探采界限難以明確劃分的實際。本次結合3年來的實踐,梳理細化了自報告探采合一計畫、開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記採礦權等各環節以及未轉采的管理要求,並明確了《油氣探采合一計畫表》內容。
答:7號文執行以來,自然資源部完成並發布實施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等60餘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出台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改革系列檔案10個,已全面完成7號文明確的儲量管理改革任務目標。本次未做大的調整,擬持續推進,強調執行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
答:以當前礦業權交易不收取保證金,導致在礦業權出讓交易中出現競買人非理性競價,甚至惡意競價,競得後又放棄或不履約繳納出讓收益等問題,擾亂了正常市場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在礦業權交易中使用保證金或保函,有利於引導競買人理性出價,降低投資風險和經營成本。
答:為減輕相對人辦事成本,《意見》在延長探礦權延續期限的基礎上,將探礦權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長為5年;結合實踐經驗,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與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礦業權出讓收益徵收辦法等進行了銜接,調整了有關內容。

徵求意見稿

自然資源部關於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氣體制改革、加強重要能源礦產資源國內勘探開發和增儲上產等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嚴守資源安全底線、最佳化國土空間格局、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維護資源資產權益,現就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
除協定出讓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競爭出讓,按照《礦業權出讓交易規則》(自然資規〔2023〕1號)執行。在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證金,探索建立相關規則,確保礦業權交易順利進行。
油氣(包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煤層氣、天然氣水合物,下同)探礦權競爭出讓時,以附屬檔案1所列的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標準確定油氣探礦權競爭出讓起始價。
二、嚴格控制礦業權協定出讓
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項目或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協定方式向特定主體出讓礦業權。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定出讓礦業權須報請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資源部協定出讓礦業權應先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
基於礦山安全生產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考慮,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已設礦業權周邊零星分散資源、屬同一主體的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安全生產距離要求)的夾縫區域,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普通建築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可以協定方式向同一主體出讓探礦權、採礦權。該類協定出讓不再報地方人民政府。
三、積極推進“淨礦”出讓
實行砂石土採礦權“淨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淨礦”出讓。加強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最佳化礦業權出讓流程,提高服務效率。依據礦產資源規劃、地質工作成果和市場主體需求,建立礦業權出讓項目庫,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等禁止限制勘查開採區域,合理確定出讓範圍,並做好與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審批事項和管理政策的銜接,以便礦業權出讓後,礦業權人能夠合法合規辦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審批手續,正常開展勘查開採工作。
對屬礦業權出讓前期工作原因而導致的礦業權人無法開展勘查開採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契約、撤回礦業權,並按有關規定退還全部或部分已徵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四、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採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自然資源部負責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鎢、稀土、錫、銻、鉬、鈷、鋰、鉀鹽、晶質石墨14種戰略性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他戰略性礦產通過礦產資源規劃管控,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礦業權出讓、登記。其餘礦種由省級及以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開展。
五、開放油氣勘查開採市場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淨資產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的內外資公司,均有資格按規定取得油氣礦業權。從事油氣勘查開採應符合安全、環保等資質要求和規定,並具有相應的油氣勘查開採技術能力。
六、實行油氣探采合一制度
油氣探礦權人發現可供開採的油氣資源,完成試油(氣)作業後決定繼續開採的,在30日內向有登記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探采合一計畫表(附屬檔案2)後即可進行開採。在勘查開採過程中探明地質儲量的區域,應當及時編制礦產資源儲量報告,進行評審備案。報告探采合一計畫5年內,探礦權人應當簽訂採礦權出讓契約,依法辦理採礦權登記。
報告探采合一計畫超過5年,未轉採礦權仍繼續開採的,按違法採礦處理。探礦權人完成試油(氣)作業後決定不再繼續開採的,以及5年內開採完畢或無法轉采並停止開採的,不再辦理採礦權登記。
七、調整探礦權期限
探礦權新立、延續及保留登記期限均為5年。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時應扣減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的20%(已設採礦權深部或上部勘查除外)。非油氣已提交資源量的範圍或油氣已提交探明地質儲量的範圍不扣減。油氣探礦權可扣減同一盆地的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同等面積,但新出讓的油氣探礦權五年內不得用於抵扣該探礦權人其他區塊應扣減面積。
探礦權出讓契約已有約定的,按契約執行。
八、執行新的礦產資源儲量分類
礦產資源管理和規劃、政策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採,資源儲量估算、評價,礦產資源統計和發布,及相關技術標準制定,應執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2020)、《油氣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9492-2020)和地熱、礦泉水等現行國家頒布的標準規範。
九、強化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落實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礦產資源所有者職責,依申請對礦業權人或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評審備案,出具評審備案檔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委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根據評審備案範圍和許可權組織開展評審備案工作,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十、明確評審備案範圍和許可權
探礦權轉採礦權,採礦權變更礦種,採礦權變更(擴大或縮小)範圍涉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油氣礦產在探採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採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範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不對探礦權保留、變更礦種,探礦權和採礦權延續、轉讓、出讓,礦山閉坑,以及上市融資等事由進行評審備案。
自然資源部負責本級已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其他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的,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備案,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岩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
十一、規範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設定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後註銷探礦權。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見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檔案與本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附屬檔案:1.油氣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標準表
2.油氣探采合一計畫表
自然資源部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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