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2022年1月5日,印發《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5日
全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安排部署,最大限度減輕農業自然災害損失,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做好農業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範圍內發生的乾旱、洪澇、低溫凍害、風雹、雪災等農業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因災害發生導致或加劇動物疫情、植物病蟲鼠害及水生動物疫病的,適用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堅持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構建統一指揮、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體制,明晰各層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管理責任,形成全省農業自然災害防範應對整體合力。
1.4.2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1.4.3 依法依規、科學應對。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建立高效科學的農業自然災害防治體系。
1.5 災害分級
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範圍、強度等,農業自然災害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特別重大農業自然災害,Ⅱ級為重大農業自然災害,Ⅲ級為較大農業自然災害,Ⅳ級為一般農業自然災害。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省政府分管農業農村的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省農業農村廳廳長擔任副總指揮,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氣象局、省供銷聯社、省金融監管局、甘肅銀保監局為成員單位。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副廳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省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召開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決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後應急處理工作等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向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國家有關部委報告農業自然災害和應急工作等有關情況;
(3)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省農業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地積極組織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決定啟動和解除農業自然災害應急回響;
(4)組織農業抗災救災工作組,查看災情,督導各地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2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建立與相關部門和專家組的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反映與農業有關的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
(2)匯總、核查農業自然災害有關情況,與專家組會商提出建議意見,及時報告省應急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在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回響後,組織安排人員應急值守,牽頭實施回響行動;
(3)研究提出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計畫,召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議,安排農業防災減災救災的具體工作;
(4)督導受災市(州)和縣(市、區)落實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措施,指導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修復災毀農田、溫室大棚和養殖暖棚等農業設施;
(5)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意見,參與資金管理工作,協調落實農業保險理賠及災後農業生產恢覆信貸資金;
(6)根據指揮部安排,協調調運災區所需的農藥、化肥、種子、飼草料等抗災救災物資;
(7)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宣傳,推廣防災減災救災套用技術;
(8)做好災後主要農產品、農資等價格、市場供求信息監測和調度分析;
(9)組建農業自然災害應急專家組;
(10)組織開展農業自然災害災後評估。
2.2.3 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2.4 專家組職責
(1)深入一線查勘災情,指導農業抗災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2)科學研判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害損失情況,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農業抗災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的技術意見和建議;
(3)根據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受災情況,研究制定農業抗災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技術措施,開展農業自然災害災後評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3.1.1 監測方式
省農業農村廳與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建立農業自然災害研判會商機制;加強農情調度系統建設,暢通災情信息報送渠道,規範災情報送內容和程式;及時發現、處置農業災情,建立有效的農業自然災害監測機制。
3.1.2 監測內容
溫度、濕度、降水、風力、光照等氣候條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資料;農業災害災種、發生時間、地點、範圍,受災農作物種類、受災、成災、絕收面積;漁業受災面積,農作物、畜禽、飼草、水產品損失程度,畜禽缺草料、農田及農業基礎設施損毀、農業直接經濟損失、災害影響評價、已採取的對策措施等情況。
3.2 信息報送
農業自然災害發生後,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按照災情監測內容要求向同級政府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災情信息;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災情報告後,應在2小時內進行審核、匯總、分析,向同級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造成重大農業損失的突發性農業災害,可直接上報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對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先行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核實,3日內補報詳情。
3.3 預警
3.3.1 預警途徑
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獲取的有關部門災情預警信息,協調相關部門研判會商,以文電、媒體平台、簡訊、微信等形式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傳遞至農民、合作社、企業。
3.3.2 預警內容
災害發生類型、預計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範圍、警示事項及應採取的措施等。
4 回響準備
4.1 組織準備
不斷完善農業防災減災救災組織,落實責任制。加強宣傳,增強有關部門、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做好防大災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4.2 工程準備
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田設施、棚室建築、畜禽圈舍、養殖魚塘等的加固和防護,水利部門做好相關農業水利設施的維修、加固和改造,增強農田及各類農業基礎設施抗禦自然災害的能力。
4.3 預案準備
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規律,修訂完善各級各類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確定防禦重點。研究制定關鍵時段、重點地區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措施。指導自然災害多發地區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提高農業生產避災抗災能力。
4.4 物資準備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協調調運必要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化肥、農藥、農膜、飼草料、農機具等救災物資。
4.5 技術準備
加強各級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專家技術體系建設。積極組織培訓,推廣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技術,開展農業防災減災套用技術研究。
4.6 預先防範
接到重大天氣過程預報後,因地制宜採取人工影響天氣、補灌、排澇、增溫、防雹、防霜和種養設施加固等防護措施,對可能影響畜禽、魚塘生產安全的,採取緊急轉場措施。
5 應急回響
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範圍、強度等,應急回響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級。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1)受災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20%以上,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10億元以上;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Ⅰ級回響的農業自然災害。
5.1.2 啟動程式
災情達到Ⅰ級回響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 回響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開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安排部署救災應急工作,並報告省委、省政府,同時將災情上報國務院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國家有關部委,向社會發布啟動Ⅰ級回響的訊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成立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深入災區調查了解受災情況,督導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根據災區救災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及時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日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需要,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受災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規範使用救災資金和物資。
5.1.4 降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Ⅰ級回響降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Ⅰ級回響降級或解除。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1)受災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5—20%,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農業自然災害。
5.2.2 啟動程式
災情達到Ⅱ級回響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回響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5.2.3 回響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委託副總指揮召開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情,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匯報災情並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向社會發布啟動Ⅱ級回響的訊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派出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督導和幫助災區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研究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日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需要,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受災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規範使用救災資金和物資。
5.2.4 升級、降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Ⅱ級回響升級、降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Ⅱ級回響升級、降級或解除。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1)受災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0—15%,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農業自然災害。
5.3.2 啟動程式
災情達到Ⅲ級回響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5.3.3 回響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委託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召開省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匯報災情並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向社會發布啟動Ⅲ級回響的訊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派出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督導和幫助災區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研究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日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要求,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受災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規範使用救災資金和物資。
5.3.4 升級、降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Ⅲ級回響升級、降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Ⅲ級回響升級,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降級或解除。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1)農業自然災害受災面積(指因災害造成田間農作物產量損失10%以上的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0%以下,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視情啟動;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農業自然災害。
5.4.2 啟動程式
災情達到Ⅳ級回響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Ⅳ級回響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5.4.3 回響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向社會發布啟動Ⅳ級回響的訊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派出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指導和幫助災區落實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措施;
(3)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視情研究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2日一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要求,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5.4.4 升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Ⅳ級回響升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Ⅳ級回響升級或解除。
6 信息發布
6.1 信息發布形式及內容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影響範圍、危害程度、採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6.2 信息發布程式
信息對外發布,需經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核,統一對外發布,相關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省農業信息網、省農業農村廳官方微博、微信發布。
受災地區對外發布的信息,由同級應急指揮部審核把關。
7 後期處置
7.1 善後處置
督促、幫助、指導災區加強農作物田間管理,及時搶種、補種、改種各類應時農作物。及時做好受災養殖場戶和漁場因災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及防疫消殺,加強恢復重建、補欄和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
7.2 協調救助
根據災區需求,及時組織區域間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化肥、地膜、農藥、飼草料、柴油等各種農業生產資料的調劑、調供。積極與銀行等金融部門協商,幫助災區協調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做好承保農戶、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損失的保險理賠工作。
7.3 災後評估
農業自然災害結束後,及時組織專家組對災害進行調查評估,對災害基本情況、重點領域、主要特點、應急處置、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提出恢復重建規劃或方案。特別重大、重大農業自然災害評估情況及時報送省委、省政府和相關國家部委,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布。
7.4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對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為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對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損失的,依規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應急保障
8.1 資金保障
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農業救災資金,各級財政應積極爭取和安排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農業救災工作。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農業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要加大農業救災資金投入,安排並採取社會募集等措施。
8.2 物資保障
各級應加大農業應急救災物資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政策要求,各級財政將本級抗災救災物資籌措、調劑調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8.3 人員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完善內部責任制,保證應急工作有專人負責,並定期對救災應急工作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8.4 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農業災害信息體系建設,加強應急信息平台建設與維護,保障應急工作中的電話、網路等信息渠道暢通。
9 預案管理
9.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修訂,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市(州)、縣(市、區)政府編制修訂本級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9.2 預案修訂
9.2.1 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管理。
9.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3 預案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將《預案》應急演練納入年度應急演練計畫,適時組織《預案》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農業自然災害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 附  則
10.1 名詞術語
10.1.1 本預案所稱農業,專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
10.1.2 本預案中農業自然災害,是指乾旱、洪澇(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土石流、滑坡等)、低溫凍害(含冷害、霜凍、雪災、寒露風等)和風雹(含大風、沙塵暴等風災及冰雹)等危害農業生產的自然災害。
10.2 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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