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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全省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應急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遭受重特大自然災害或毗鄰省份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對我省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甘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統籌指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甘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設在省應急廳,負責統籌協調、溝通聯絡、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督促指導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
2.3 甘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
對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全省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根據需要,參與重特大自然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省級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草、地震等部門應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基礎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組織開展會商研判,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對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市(州)(含蘭州新區,下同)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應對準備相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應對措施;
(3)通知省糧食和儲備局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6)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通報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流程,及時全面準確規範報告災情信息,堅決杜絕遲報、漏報、瞞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1.3 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首報要快,核報要準。在斷電、斷路、斷網等特殊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災情管理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時,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再根據認定結果進行勘誤或核報。
4.1.5 對造成人員死亡和失蹤的災害事件,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核實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涉災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重特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及時核定上報災害損失。
4.1.7 對於乾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旱情解除;旱情解除後要及時核報災害損失。
4.1.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應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根據需要,及時向本級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有關成員單位提供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
4.2 災情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媒體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和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災情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回響級別最高。
5.1 一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全省區域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和失蹤1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5)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回響。啟動回響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應第一時間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
5.1.3 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省政府主要領導)或其委託常務副主任(省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省長)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受災市(州)政府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及時向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和省委、省政府報告有關情況。
(2)開展核災救助。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省應急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上報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根據需要,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必要時,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投入救災力量。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加強安置點安全管理。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力量參加搶險救援,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5)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視情向應急管理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申請物資支持,指導、監督受災地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安置受災民眾。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社會秩序。省公安廳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保障市場生活必需品供應和價格穩定。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金融監管部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省住建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做好電力設施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省能源局按職責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省工信廳、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測。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利用新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10)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指導捐贈款物的分配使用。省民政廳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省政府外事辦等有關部門負責辦理國際救災援助事宜,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指導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11)做好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應急廳等有關部門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受災市(州)人民政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根據需要,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1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地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按程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2 二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全省區域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二級回響,並向省委報告。
5.2.3 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或主任委託副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各成員單位和受災市(州)人民政府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開展核災救助。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匯總上報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根據需要,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情況,重大情況隨時報告。必要時,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投入救災力量。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加強安置點安全管理。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5)下撥救災款物。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視情向應急管理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申請物資支持,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安置受災民眾。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搶修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測。金融監管部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市(州)視情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
(9)做好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會同省應急廳等有關部門統籌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0)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受災市(州)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評估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根據需要報送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三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全省區域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三級回響,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3.3 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受災市(州)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加強安置點安全管理。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5)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視情向應急管理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申請物資支持,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省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市(州)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金融監管部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災情穩定後,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市(州)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核定自然災害損失。
(8)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全省區域範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5)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報告。
5.4.3 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省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市(州)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根據需要,可由省級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工作需要,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受災地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加強安置點安全管理。軍隊有關單位根據省級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力量參加搶險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5)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省應急廳會同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受災地區需求緊急調撥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6)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省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市(州)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市(州)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回響聯動
對已啟動省級防汛抗洪、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應急回響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災情會商和分析研判,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市(州)啟動三級及以上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應及時向省應急廳報告。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廳向相關市(州)通報,所涉及市(州)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災情會商和分析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回響等級。
5.7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 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核實需救助人員規模,建立需救助台賬,並統計生活類物資等救助需求。
6.1.3 根據市(州)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並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及時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廳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省應急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視情通報受災地區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恢復重建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由受災戶自主申請,不建不補。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應尊重民眾意願,綜合運用自然災害風險普查成果,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開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2.1 對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根據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住建等相關部門核定的倒損住房情況,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2 省財政廳、省應急廳收到受災市(州)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後,根據評估結果,聯合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提出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省財政廳根據省應急廳資金安排建議,結合中央下達資金、受災地區財力等因素會同省應急廳確定補助方案,按程式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3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逐級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省應急廳收到市(州)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績效評價情況後,應派出工作組,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中央和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4 住建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指導和質量安全監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落實防範措施;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畫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用地審批。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民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根據應急管理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每年9月下旬組織開展全省受災民眾冬春期間生活困難情況調查,並會同市(州)應急管理部門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匯總審核受災民眾冬春生活需救助情況。
6.3.2 受災地區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建立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3 省應急廳、省財政廳根據市(州)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向應急管理部、財政部提出當年受災民眾冬春救助資金申請。中央資金下達後,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廳按相關政策確定補助方案,及時下撥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冬春期間基本生活困難。
6.3.4 市(州)、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受災民眾冬春生活救助需求,結合各地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情況,會同有關部門視情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生活類救災物資。省應急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糧食和儲備局根據市(州)申請,結合省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實際,視情調撥省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強化落實應急救援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省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受災地區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7.1.3 省財政廳、省應急廳應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後,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
7.1.4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5 充分發揮災害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鼓勵、督促保險公司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縮短理賠時效。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省級儲備倉庫資源,合理規劃、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市(州)人民政府、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較高地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各地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回響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規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信廳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公眾通信保障。基礎電信企業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路為基礎,根據應急救助工作需要視情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保障信息暢通。
7.3.2 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逐步實現災情數據實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網際網路等方式,及時公告應急避難場所具體地址和到達路徑。
7.4.4 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社會治安等保障,做到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開展災情會商、災損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縣、鄉、村五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非受災地區支援受災地區、輕受災地區支援重受災地區的對口救助支援機制。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在甘科研機構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2 支持和鼓勵省內高等院校、在甘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裝備研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8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科學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以及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省、市、縣有關部門應當分級負責對自然災害應急救助組織管理人員、災情信息管理人員和基層災害信息員進行業務培訓。
8 預案管理
8.1 預案編制與修訂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州)預案應明確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級標準,並報省應急廳備案。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各自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預案實施後,各部門應結合重特大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總結復盤、評估,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管理,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2 預案演練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廣泛參與、形式多樣的應急演練。
加強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演練,檢驗並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準備、應急回響和應急救助能力。
9 附 則
9.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2 責任與獎懲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9.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修訂信息
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4〕6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2016年10月2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6〕178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