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在2012.09.06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9.06
  • 實施時間:2012.09.06
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答記者問,相關報導,

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經2012年9月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9月6日
第一條 為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防災減災主體責任,嚴肅處理防災減災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確保防災減災責任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上列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中負有防災減災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防災減災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回響與救援處置等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防災減災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對防災減災工作實施責任追究。
第五條 災害事件發生後,負有防災減災統一領導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經過,制定改進措施。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依照本辦法及時啟動責任追究程式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責任追究意見。
第六條 在防災減災預防準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制定、修訂相應的防災減災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防災減災應急預案要求健全完善相應的組織指揮體系、責任體系、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回響和處置機制的;
(二)未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防災減災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調用制度的;
(四)未對易發災害的山體、重點河流河段堤壩、病險水庫、排洪溝道、危險路段橋樑隧道、尾礦庫等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檢查監控,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整治的;
(五)未按要求建立防災減災信息系統的;
(六)未按要求做好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檢測工作的;
(七)未按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應急演練、專業人員培訓的。
第七條 在防災減災監測預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匯集儲存、分析會商、傳輸通報有關災害信息的;
(二)遲報、瞞報、虛報、漏報有關災害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三)對目前技術條件下可以預警的災害,未及時發布警報、採取預警措施、協同有關部門迅速反應的;
(四)未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和報告的。
第八條 在防災減災應急回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適時啟動有關應急預案和應急回響,及時實施相應的動態監測、情況核查、信息通報、協調聯動和控制保護措施的;
(二)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防災減災應急回響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第九條 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處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一)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和防範措施,或者因主觀原因處置不當,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二)未及時組織開展生活救助、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因處置明顯失當,或者擅離職守、逃避責任,導致發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者加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四)不落實整改措施或者弄虛作假、消極應付,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五)未及時撥付、發放救災資金、物資,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或者對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毀損浪費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條 其他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防災減災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根據上級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示、批示和要求,人大、政協、巡視機構的意見、建議,監察、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有關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可以啟動責任追究調查程式。調查結束後,需要追究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責任追究決定或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二條 實施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應當根據《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甘肅省綜合防災減災責任體系》以及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責任分工、部門管理職責和個人崗位職責,準確界定責任,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
對負有防災減災職責的工作本辦法法第六條至第十條所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以上人員中的領導幹部,根據情節輕重,可以合併使用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外,還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 在防災減災責任調查過程中,對阻撓干涉調查、隱瞞事實真相,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可提請任免機關暫停其職務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在防災減災中,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
(一)積極履行職責,但因客觀條件的變化和情況緊迫,難以準確判斷而處置失當的;
(二)處置失當後,能夠主動採取措施,有效減少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挽回社會影響的;
(三)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擔責任,整改取得明顯成效的。
第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有關部門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防災減災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答記者問

2012年9月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9月6日,省長劉偉平簽署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91號)予以公布施行。日前,省監察廳負責人就起草《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談一談制定《暫行辦法》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答:我省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的省份,防災減災任務艱巨。2008年“5·12”汶川地震、2010年“8·8”舟曲特大山洪土石流、2012年“5·10”岷縣特大冰雹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極大影響。多年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防災減災工作,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制度,為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防災減災工作中,一些地區和部門的防災減災危機意識不強,管理工作粗放,有的還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針對這些情況,劉偉平省長在全省防災減災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從防災減災意識、工作重視程度、監測預警機制、協調聯動機制、隱患排查整治、基礎設施建設、隊伍建設、宣傳教育、應急保障能力、責任體系等方面進行深刻反思,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健全完善相應的責任追究體系,嚴格實施責任追究。為了促進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高度重視防災減災工作,切實樹立責任意識,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制定出台《暫行辦法》非常必要。《暫行辦法》的實施,有利於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履行防災減災法定權力和職責,接受監督,提高工作效能。
問:請介紹一下《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暫行辦法》共19條,近2500字。規定了適用對象、問責主體、問責原則以及責任追究的範圍,分別列舉了應當追究責任的有關情形,明確了啟動責任追究調查的程式、責任的劃分與承擔,規定了責任追究的14種方式以及從重處理和從輕處理的情形。
問:《暫行辦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答:防災減災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基本職責,國家和省政府都建立了上下聯動、部門協同、分工合作的防災減災決策和運行機制,我省在綜合防災減災體系中也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災害預測預警、民眾避險、救災搶險等各項工作職責。為嚴格落實防災減災主體責任,《暫行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防災減災有關法律法規,將責任追究的對象確定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及上列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中負有防災減災職責的工作人員”,並明確規定按照管理職責許可權對防災減災工作實施責任追究,以嚴肅處理防災減災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確保防災減災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相關責任人員。
由於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位於防災減災工作一線,許多具體工作需要基層落實,按照省政府關於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防災減災責任體系的要求,《暫行辦法》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也納入了責任追究的範疇,在第十八條作出了參照執行的規定。
問: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哪些原則?有什麼要求?
答:對防災減災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法有序的原則。同時,還應當按照《行政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問:防災減災責任追究的重點有哪些方面?
答:對各類災害的預防準備、監測監控、應急回響和應急救援處置是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環節,落實相關責任主要體現在這些方面。《暫行辦法》依據國家防災減災基本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防災減災工作“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省政府各類應急預案,並與省綜合防災減災責任體系相銜接,重點對防災減災工作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回響、救援處置等四個階段、十七個方面的責任情形作了細化列舉,對未列舉完的事項,作出了“其他不履行、不及時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防災減災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的兜底規定,力求做到突出重點的同時,把責任追究貫穿於防災減災的全過程,從而促進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高責任意識,切實解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有利於把懲處與預防、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提高防災減災綜合能力。
問:防災減災預防準備中哪些情形應當追究責任?
答:《暫行辦法》規定,在防災減災預防準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1.未制定、修訂相應的防災減災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防災減災應急預案要求健全完善相應的組織指揮體系、責任體系、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回響和處置機制的;
2.未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防災減災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和設備的;
3.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儲備管理調用制度的;
4.未對易發災害的山體、重點河流河段堤壩、病險水庫、排洪溝道、危險路段橋樑隧道、尾礦庫等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檢查監控,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整治的;
5.未按要求建立防災減災信息系統的;
6.未按要求做好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檢測工作的;
7.未按要求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應急演練、專業人員培訓的。
問:防災減災監測預警中哪些情形應當追究責任?
答:《暫行辦法》規定,在防災減災監測預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1.未匯集儲存、分析會商、傳輸通報有關災害信息的;
2.遲報、瞞報、虛報、漏報有關災害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的;
3.對目前技術條件下可以預警的災害,未及時發布警報、採取預警措施、協同有關部門迅速反應的;
4.未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和報告的。
問:防災減災應急回響中哪些情形應當追究責任?
答:《暫行辦法》規定,在防災減災應急回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1.未適時啟動有關應急預案和應急回響,及時實施相應的動態監測、情況核查、信息通報、協調聯動和控制保護措施的;
2.不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防災減災應急回響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問:防災減災應急救援中哪些情形應當追究責任?
答:《暫行辦法》規定,在防災減災應急救援處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追究責任:
1.未及時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和防範措施,或者因主觀原因處置不當,導致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
2.未及時組織開展生活救助、生產自救、恢復重建等善後工作,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3.因處置明顯失當,或者擅離職守、逃避責任,導致發生原本可以避免的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或者加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4.不落實整改措施或者弄虛作假、消極應付,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5.未及時撥付、發放救災資金、物資,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6.截留、擠占、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應急救援資金、物資,或者對應急救援資金、物資管理不善,造成嚴重毀損浪費或者惡劣影響的。
問:防災減災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為嚴肅處理防災減災中預防準備工作不到位、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遲緩、敷衍應付、失職瀆職等行為,《暫行辦法》針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負有防災減災職責的工作人員存在的問責情形,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分,對負有防災減災責任的領導幹部,規定了可以合併使用的問責處理和組織處理方式,同時,對責任追究結果的運用作出了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幹部的復出作了限制性規定,以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的力度。
同時,《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的情節,把責任追究與鼓勵勇於負責有機結合。
問:如何啟動防災減災責任追究程式?
答:《暫行辦法》參照國家及省政府有關責任追究相關程式,重點規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情形,上級機關或者本級政府的指示、批示和要求,人大、政協、巡視機構的意見、建議,監察、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等五種情況,啟動防災減災責任追究程式。調查結束後,需要追究責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責任追究決定或者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由監察機關會同任免機關負責落實責任追究。
問:省政府對貫徹落實《暫行辦法》有什麼要求?
答:一是抓好學習宣傳。各級監察、民政、氣象、地震、國土、建設、交通、水利、公安、法制等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安排部署,充分利用電視、電台、報紙、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暫行辦法》,宣講重要意義,解讀學習具體條文規定,組織開展多層次的宣傳教育,營造防災減災的濃厚氛圍,切實提高領導幹部防災減災責任意識和應急能力。
二是加強工作督查。要以貫徹執行《暫行辦法》為契機,建立完善防災減災責任體系,強化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防災減災主體責任,增強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做好防災減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強化防災減災組織領導貫穿工作全過程,把責任落實到每個防災減災環節和崗位。
三是嚴格進行問責。各級監察機關要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情形和調查啟動程式,對防災減災預防準備、應急處置和救援中因行動遲緩、敷衍應付、貽誤時機、失職瀆職,造成人民民眾生命財產重大損失的行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肅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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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政府第1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甘肅省防災減災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辦法》共包括16個條款,對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防災減災責任追究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問責主體、問責原則以及責任追究的範圍,分別列舉了應當問責的情形,明確了啟動責任追究的程式,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辦法》明確規定了在防災減災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回響、應急救援處置以及防災減災責任調查等環節中的問責情形。
甘肅省自然災害頻發,近年來連續遭受了汶川特大地震、舟曲特大山洪土石流、岷縣特大冰雹山洪土石流等嚴重自然災害,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了地方乃至全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進程。為有效解決防災減災工作中一些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一些地方防災減災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甘肅省委、省政府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健全完善防災減災工作體制機制,同時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建立健全防災減災責任追究體系,嚴格實施責任追究。《辦法》的出台,從制度層面規範了防災減災責任追究工作,有利於促進各地各部門進一步強化防災減災責任意識,增強工作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防災減災各項工作。
《辦法》出台後,甘肅省紀委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門廣泛學習宣傳《辦法》,切實抓好貫徹執行。該省紀委有關負責人強調,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有關內容,提高執紀執法的能力和水平,增強防災減災責任追究的主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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