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是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4年7月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通知,內容解讀,

檔案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青政辦函〔2024〕8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2017年1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青政辦函〔2017〕4號)同時廢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7月31日

內容解讀

青海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應急救助工作,提高應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青海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編制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遭受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時省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全省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禦災害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跨省交流與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省的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地區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並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並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省級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災捐贈款物管理制度。
2.3專家委員會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我省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法律政策諮詢和建議,為我省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3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水利、自然資源、林草、農業農村、地震等部門及時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市(州)、縣(市、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4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按照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有關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災情信息報告
4.1.1省、市州、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省、市州、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省、市州、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的災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報送,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省、市州、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4.1.7對乾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災情信息發布
4.2.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4.2.2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4.2.3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省級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我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回響級別最高。
5.1一級回響
5.1.1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受災地區農牧業人口30%以上;
(5)省委、省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1.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省委、省政府決定。必要時,省委、省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省應急管理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資金。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定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時,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積極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5)調撥救災物資。省應急管理廳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物資;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時,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青海局做好中央救災物資調運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
(6)投入救災力量。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根據災情任務需要,及時參與救災工作,協助災區轉移受災民眾。省國資委督促省管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軍區、駐青部隊根據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等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7)安置受災民眾。省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8)恢復受災地區秩序。省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省應急管理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青海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搶修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保障工作。省能源局指導監管範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
(10)提供技術支撐。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災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諮詢建議,協調適用於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11)啟動救災捐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2)加強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3)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5)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程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2二級回響
5.2.1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25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受災地區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
5.2.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二級回響,並向省政府主要領導報告。
5.2.3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時,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積極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省應急管理廳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物資;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時,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青海局做好中央救災物資調運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省國資委督促省管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青海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民政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省紅十字會、省慈善總會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8)省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9)災情穩定後,受災市(州)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程式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5.3三級回響
5.3.1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25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受災地區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5.3.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三級回響。
5.3.3  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時,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積極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省應急管理廳向災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物資;國家啟動救災應急回響時,會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青海局做好中央救災物資調運工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青海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省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8)災情穩定後,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0)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有關要求上報。
5.4四級回響
5.4.1啟動條件
發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受災地區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4.2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4.3回響措施
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省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省級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災情穩定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省應急管理廳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落實救災應急措施和發放救災款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省消防救援總隊、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省衛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災情穩定後,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8)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9)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有關要求上報。
5.5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市(州)、縣(市、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條件可酌情降低。
5.6回響聯動
5.6.1對已啟動省級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5.6.2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向相關市(州)通報,所涉及市(州)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6.3省級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時,應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市(州)啟動三級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時,應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5.7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6災後救助
6.1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對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要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台帳,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財政廳按相關規定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應急管理廳指導做好過渡期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
6.1.4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
6.2冬春救助
6.2.1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民眾在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生活困難。
6.2.2省應急管理廳會同省財政廳每年9月下旬對受災人員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工作進行安排部署。
6.2.3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建立救助台帳,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2.4根據受災市(州)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1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積極發揮居民住宅地震保險、農房保險等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重建資金機制。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2對啟動省級應急回響的自然災害,省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市(州)應急管理部門因災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3省應急管理廳收到受災市(州)應急管理、財政部門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後,根據評估結果,按照省級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後下達。
6.3.4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受災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逐級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適時組成工作組開展實地抽查,對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項目實施績效評價。
6.3.5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指導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做好重建工作。保險機構及時對參與政策性農房保險的因災倒損住房進行查勘、定損,並根據保險契約進行理賠。
7保障措施
7.1資金保障
7.1.1省財政廳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
7.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7.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物資保障
7.2.1省、市州、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儲備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和建設救災物資儲備庫,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結合本地區災害特點,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省、市州、縣級救災物資儲備應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回響需求,並留有安全冗餘。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搭建重要救災物資生產企業資料庫,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最佳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和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應急資源管理平台,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開展災害事故應急指揮通信保障。通信運營企業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路暢通。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加強災情信息管理系統套用,科學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路,確保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
7.4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省級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7.4.2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現狀條件評估結果,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災情發生後,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防範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秩序。
7.5人力資源保障
7.5.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氣象、紅十字會等各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社會動員保障
7.6.1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結合我省防災減災的實際需要,加大防災減災的基礎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套用,推動多領域、多災種、多學科的防災減災重大關鍵技術研究和理論創新。
7.7.2開展應急災害監測預警、重大自然災害防治、防災減災、避險救援新材料、新產品和新裝備研究與套用。
7.7.3開展防災減災領域科技合作與交流,學習和借鑑國內外先進的防災減災理念、經驗和做法,引進國內外先進的防災減災技術,著力提升綜合防災減災工作的科技含量,大力推進防災減災科技成果的轉化與套用。
7.8宣傳和培訓
7.8.1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廣泛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類媒體和平台宣傳災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世界氣象日”“防震減災宣傳周”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增強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縣(市、區)、示範社區建設。
7.8.2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附則
8.1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風雹、沙塵暴、低溫冷凍、雪災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2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規依紀依法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預案管理
8.3.1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結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復盤、評估,並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要求組織修訂完善。
8.3.2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3.3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4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參照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並按相關規定做好備案銜接工作。
8.3.5本預案由省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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