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是為了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制定的預案。

2024年6月,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寧政辦函〔2024〕16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2017年7月7日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寧政辦發〔2017〕127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預案不一致的,以本預案為準。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強黨中央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按照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害救助等工作。當毗鄰省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並對我區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行政區域內災害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由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擔任,副主任由自治區政府各副主席擔任。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由自治區黨委、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搶險救援救災,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2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水利廳、林草局、寧夏地震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副主任,負責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和措施。
2.3 專家委員會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為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自治區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建議。
3 災害救助準備
自治區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地震、氣象、林草等部門及時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有關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依託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自治區和國家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4.1.3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斷電、斷路、斷網等特殊情況下,可先通過衛星電話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建立健全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組織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於乾旱災害,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自治區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四級及以上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如微博、微信)等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或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
5.1 四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四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45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600間或2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縣級農業人口10%以上;
(5)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認為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四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研判情況,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自治區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及各專業救援隊伍根據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指令迅速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寧夏軍區、武警寧夏總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指導受災市(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三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4500人以上26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7000間或58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縣級農業人口15%以上,或地市級10%以上;
(5)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認為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三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分管副主席)報告。
5.2.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地區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應急管理部、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下撥救災款物。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研判情況,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自治區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及各專業救援隊伍根據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指令迅速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在受災地區黨委、政府統一調度下,科學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寧夏軍區、武警寧夏總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和恢復受災地區秩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指導受災市(縣、區)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寧夏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救災捐贈活動。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民政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寧夏紅十字會、寧夏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組織救災募捐活動;
(8)災情穩定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9)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二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6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7000間或5800戶以上、40000間或1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縣級農業人口20%以上,或地市級15%以上,或全區10%以上;
(5)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認為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決定啟動二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3.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分管副主席)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研判情況,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自治區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及各專業救援隊伍根據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指令迅速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自治區國資委督促有關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在受災地區黨委、政府統一調度下,科學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寧夏軍區、武警寧夏總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和恢復受災地區秩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自治區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寧夏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救災捐贈活動。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民政廳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寧夏紅十字會、寧夏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組織救災募捐等活動;
(8)加強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地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9)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0)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1)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5.4 一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5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60000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0000間或13000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縣級農業人口30%以上,或地市級20%以上,或全區15%以上;
(5)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認為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建議,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決定啟動一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黨委、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告。
5.4.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成員單位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上報災情。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上報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研判情況,及時下達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財政廳、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緊急調撥自治區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軍隊等部門和單位協調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寧夏消防救援總隊及各專業救援隊伍根據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指令迅速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自治區國資委督促有關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引導志願服務力量在受災地區黨委、政府統一調度下,科學有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寧夏軍區、武警寧夏總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疾病預防控制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7)恢復受災地區秩序。自治區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廳、商務廳、市場監督管理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防止價格大幅波動;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寧夏金融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自治區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設施修復、農村人飲及應急供水工作;寧夏通信管理局組織指導通信企業搶修損毀通信設施,及時恢復受災地區通信;國網寧夏電力公司迅速搶修受損供電設施,儘快恢復受災地區電力供應;
(9)提供技術支撐。寧夏通信管理局組織指導通信企業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民政廳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自治區外事辦公室做好救災涉外工作;寧夏紅十字會、寧夏慈善總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組織救災募捐等活動;
(11)加強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應急管理部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上報。
5.5 回響聯動
對已啟動自治區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啟動三級以上自治區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各受災地區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應及時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助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報告。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向相關地級市通報,所涉及的市、縣(區)要立即啟動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6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 對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台賬,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各地級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民眾意願,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2.4 對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受災地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6.2.7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地方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畫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民眾在災害發生後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財政廳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組織各有關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於每年9月下旬開展受災民眾冬春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核實有關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
6.3.3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民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人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6.3.4 根據受災地區財政、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災情評估情況,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中央冬春救助資金和本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受災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摸清底數、核實災情的基礎上,嚴格執行“戶報、村評、鄉審、縣定”的工作規程,通過“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平台將救助資金髮放至受災民眾。
6.3.6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救災物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財政廳、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各地申請視情調撥自治區本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7.1.2 自治區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區本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各市、縣(區)黨委、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7.1.3 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民眾急難愁盼問題。
7.2 物資保障
7.2.1 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地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不便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
7.2.2 制定救災物資保障規劃,科學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回響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自然災害的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依託國家應急資源管理平台,完善救災物資生產企業台賬信息。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最佳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增強應急調運水平,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探索推進救災物資集裝單元化儲運能力建設。
7.2.4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寧夏通信管理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傳輸網路暢通,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提供應急指揮通信保障服務。自然災害應急信息網路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7.3.2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應急通信網路建設、管理,確保各級人民政府和救災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鄉鎮、村組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並設定明顯標誌。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註冊登記和培訓制度,健全覆蓋自治區、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6.2 完善自治區內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做好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廣使用,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台開展相關活動。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
7.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套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 建立健全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
7.8 宣傳和培訓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築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地方各級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1.1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8.1.2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救助是指對因自然災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人員給予的食品、飲用水、衣被、取暖、臨時住所、醫療防疫等臨時性、階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對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給予的撫慰。
8.1.3 本預案所稱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災害影響,不能在現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進行轉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並給予臨時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飲用水、臨時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災害後,住房未受到嚴重破壞、不需要轉移安置,但因災造成當前正常生活面臨困難,需要給予臨時生活救助的人員數量(含非常住人口)。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應急管理廳應結合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市、縣(區)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備案。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加強對各市、縣(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地方動態完善預案。
8.3.4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畫,每2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8.3.5 本預案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自治區自然災害應急回響流程圖

內容解讀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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