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制定的預案。

202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內政辦發〔2024〕2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4〕27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21年4月14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1年版)》(內政辦發〔2021〕20號)同時廢止。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6月12日 

內容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年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2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2  專家委員會
3  災害救助準備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告
4.2  災情信息發布
5  應急回響
5.1 一級回響
5.2 二級回響
5.3 三級回響
5.4 四級回響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回響聯動
5.7 回響終止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  人力資源保障
7.6  醫療衛生保障
7.7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8  社會動員保障
7.9  科技保障
7.10  宣傳和培訓
8  附  則
8.1  術語解釋
8.2  責任與獎懲
8.3  預案管理
8.4  參照情形
8.5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現代化水平,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24〕11號)、《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防震減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氣象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條例》以及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對相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民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範救援救災一體化,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研究審議全區防災減災救災的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要制度以及防禦災害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工作,指導建立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協調推動防災減災救災法規規章體系建設,協調解決防災減災救災重大問題,統籌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教育和培訓,協調開展防災減災救災交流與合作;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負責統籌指導全區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救助活動。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2.2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與各地區、各成員單位及相關涉災部門單位的溝通聯絡、政策協調、信息通報等,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支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需求評估;
(2)協調解決災害救助重大問題,並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動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受災地區的工作溝通;
(3)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受災地區需求,並向各成員單位通報;
(4)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綜合評估,督促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救災款物監督和管理。
2.3  專家委員會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對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諮詢和建議,為自治區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提出諮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氣象、自然資源、水利、農牧、林草、地震等部門單位及時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採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採取以下1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盟市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助準備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
(6)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旗縣級以上地方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災情信息報告責任,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堅決杜絕遲報、瞞報、漏報、虛報災情信息等情況。
4.1.2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到災害事件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旗縣級人民政府有關涉災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將本行業災情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到重特大自然災害事件報告後,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第一時間向本級黨委和政府以及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過電話或國家應急指揮綜合業務系統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4.1.3  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規定,通過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匯總上報災情信息,首報要快,核報要準。特殊緊急情況下(如斷電、斷路、斷網等),可先通過衛星電話、傳真等方式報告,後續及時通過系統補報。
4.1.4  突發性災害發生後,遇有死亡和失蹤人員相關信息認定困難的情況,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先報後核”的原則,第一時間先上報信息,後續根據認定結果進行核報。
4.1.5  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因災死亡和失蹤人員信息比對機制,主動與公安、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牧、衛生健康等部門單位溝通協調;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災害事件,及時開展信息比對和跨地區、跨部門會商。部門間數據不一致或定性存在爭議的,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聯合開展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同時抄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4.1.6  災情穩定前,相關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災情穩定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災情核查,客觀準確核定各類災害損失,並及時組織上報。
4.1.7  對於乾旱災害,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至少續報1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1.8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針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單位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各部門單位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害損失等災情信息應當及時通報本級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有關成員單位。
4.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入口網站、微博、微信、客戶端等方式發布信息。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後,應當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回響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回響級別最高。
5.1  一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一)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4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2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萬間或1萬戶以上;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30%以上。
(二)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報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決定。必要時,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可直接決定啟動一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相關涉災部門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
(3)匯總統計災情。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下撥救災款物。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爭取災後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必要時,申請中央救災物資支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5)投入救災力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迅速調派救援隊伍投入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自治區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災工作。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組織應急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軍隊有關單位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災民眾。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統籌安置受災民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自治區紅十字會協助做好現場應急救護工作。自治區民政廳指導做好因災遇難人員遺體處置工作。自治區教育廳、婦聯協助做好傷病學生的救治和撫慰、婦女兒童安置服務等工作。
(7)恢復災區秩序。自治區公安廳指導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農牧廳、商務廳、糧食和儲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保障市場供應工作。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加強市場秩序監管,防止價格大幅波動。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自治區教育廳指導受災地區儘快恢復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搶修基礎設施。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自治區水利廳指導受災地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自治區能源局指導監管範圍內的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等工作。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單位組織做好受損交通設施的緊急搶修工作。
(9)提供技術支撐。內蒙古通信管理局組織做好受災地區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開展受災地區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評估。
(10)啟動救災捐贈。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組織開展跨盟市或全區性救災捐贈活動,指導具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加強捐贈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自治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自治區政府外事辦公室、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
(11)加強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2)開展損失評估。災情穩定後,根據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和恢復重建工作的統一部署,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指導受災地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4)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程式上報。
5.2  二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4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3萬間或1萬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
(5)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2.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決定,並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報告。
5.2.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相關涉災部門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況及時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
(2)派出由有關部門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開展災情發展趨勢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爭取災後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6)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必要時,申請中央救災物資支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7)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迅速調派救援隊伍投入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8)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及時提供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自治區國資委督促監管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持救災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民政廳指導受災盟市開展救災捐贈活動。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組織應急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
(10)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和地區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各級媒體做好新聞宣傳。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廣播電視局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11)災情穩定後,受災盟市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2)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13)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部門單位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並按程式上報。
5.3  三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0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
(5)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3.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提出啟動三級回響的建議,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報告。
5.3.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或其委託的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相關涉災部門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受災盟市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由有關部門單位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
(3)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爭取災後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6)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7)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迅速調派救援隊伍投入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8)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局指導受災盟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指導做好受災地區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9)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組織應急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紅十字會指導受災盟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受災盟市根據需要規範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10)災情穩定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導受災盟市評估、核定災害損失情況。
(11)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四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某一或相鄰幾個盟市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回響:
(1)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300戶以上、3000間或1000戶以下;
(4)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
(5)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5.4.2  啟動程式
災害發生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並向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應急管理廳主要負責同志)報告。
5.4.3  回響措施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盟市災害救助工作。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相關涉災部門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上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並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協助指導開展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民眾。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組。
(3)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迅速啟動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初步判斷的災情及時預撥部分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並積極爭取中央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災情穩定後,根據受災盟市申請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進行清算,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5)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相關政策規定爭取災後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6)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充分發揮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7)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迅速調派救援隊伍投入救災,積極幫助受災地區轉移受災民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軍隊有關單位根據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協助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
(8)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局指導受災盟市做好醫療救治、災後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9)自治區黨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協調組織應急志願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10)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區等特殊情況,或者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回響啟動條件可酌情調整。
5.6   回響聯動
對已啟動自治區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
盟市啟動三級以上盟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應當及時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報告。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後,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向相關盟市通報,所涉及的盟市要立即啟動盟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並加強會商研判,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5.7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經研判,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按照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將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人員、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人員、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範圍。
6.1.2  對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要指導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統計摸排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明確需救助人員規模,及時建立台賬,並統計生活救助物資等需求。
6.1.3  根據盟市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指導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民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財政廳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視情對救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通報。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地區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提供資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有關標準規範,確保補助資金規範有序發放到受災民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並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民眾意願,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採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2.4 對啟動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災害,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根據盟市應急管理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
6.2.5 根據盟市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收到盟市應急管理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績效評價情況後,通過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區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進行績效評價。
6.2.7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做好災後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審查,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做好國土空間規劃、計畫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受災民眾在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應急管理廳、財政廳根據自治區黨委和政府有關部署加強統籌指導,受災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抓好落實。
6.3.2 受災地區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於每年9月份開始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受災民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的調查、統計、評估,核實需救助人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於10月底前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自治區和盟市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採取抽樣調查等方式對下級部門上報的需救助人員情況進行核查、匯總、評估。
6.3.3  根據盟市財政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的資金申請以及全區需救助人員規模,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冬春救助資金。
6.3.4  中央冬春救助資金下達後,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核定補助額,及時下達資金預算,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冬春基本生活困難。
6.3.5 相關地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會同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視情調撥自治區本級救災物資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旗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根據災情和實際需要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自治區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單位災情預測和此前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治區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支持受災地區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於組織開展重特大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7.1.3 自治區財政廳、應急管理廳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根據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按照及時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則預撥救災資金,滿足受災地區災害救助工作資金急需。災情穩定後,及時對預撥資金進行清算。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及時下達災後應急恢復重建中央預算內投資。
7.1.4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著力解決好受災民眾急難愁盼問題。
7.1.5 發揮保險等市場機制在災害風險防範、損失補償、恢復重建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農村住房保險、災害民生保險等相關保險。推動實施符合自治區特點的多災因區域性巨災保險制度,建立自然災害理賠綠色通道,提升服務水平,提高理賠時效。
7.2  物資保障
7.2.1  盟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充分利用現有倉儲資源,合理規劃、建設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路。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當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的需要。
7.2.2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中央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回響需求的救災物資,並留有安全冗餘。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需求,及時補充更新救災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最佳化救災物資產能布局。建立健全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配備運輸車輛裝備,最佳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各級物流保通保暢工作機製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加強與市場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強的物流企業建立戰略合作,提升救災物資應急調運水平。
7.2.4 嚴格執行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制定救災物資品種目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強救災物資保障全過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徵用補償機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增強通信網路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組織開展應急指揮通信保障工作。
7.3.2  加強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套用,根據國家有關工作部署,推進基於應急寬頻VSAT衛星網和戰備應急短波網等建設、管理應急通信網路,確保各級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台,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強化數據及時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旗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蘇木鄉鎮、嘎查村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旗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並設定明顯標誌。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後,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定受災民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全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發揮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參與救災的突擊隊作用,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牧、商務、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氣象、電力、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5.3  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覆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醫療衛生保障
7.6.1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加強自治區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建設,根據需要及時赴受災地區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等工作。
7.6.2  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需要及時為受災地區提供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支持。必要時,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力量參與現場應急救護工作。
7.7  交通運輸保障和治安維護
7.7.1  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應當保障救災人員、物資裝備和受災人員優先運輸;保障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的車輛優先通行,免交車輛通行費。交通設施受損時,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7.7.2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可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救災應急“綠色通道”,保證救災工作順利開展。受災地區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可徵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設備、場地,確保救災工作及時有序開展。
7.7.3  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工作。視情制定災區應急狀況下維護社會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管制措施,有效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7.8   社會動員保障
7.8.1 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
7.8.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8.3 推廣套用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導社會力量和公眾通過平台開展相關活動,充分發揮平台效能。
7.8.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蘇木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牧、衛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及時完善全區自然災害風險和防治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9.2  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套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9.3   內蒙古氣象局做好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確保系統穩定運行。各涉災部門單位通過系統及時向各級責任人和社會公眾發布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9.4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提供災區地理資料、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為災情研判等提供支撐。
7.9.5  自治區水利廳及時提供全區水文監測數據,災害發生後及時開展水文測報及水旱災害水文調查工作。
7.10  宣傳和培訓
7.10.1  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築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7.10.2  組織開展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包括洪澇、乾旱等水旱災害,颱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各地區各部門單位應當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應當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防災減災救災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盟市級預案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備案。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加強對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動態完善預案。
8.3.4 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2024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印發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2024版)》(以下簡稱《預案》)。此次《預案》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認真總結近年來自然災害救助經驗和做法,緊盯新時期自然災害形勢和救災救助工作任務要求,著眼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保障新需要,重點對自治區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機制、應急回響、職責分工、保障措施進行了全面規範完善。
一、進一步完善組織指揮體系。《預案》明確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職能,充分發揮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對全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牽頭抓總、綜合統籌、指導督促作用,推動有關成員單位發揮專業優勢、行業優勢,落實會商研判、回響啟動等職責任務,構建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各涉災部門單位協調聯動、協同應對的指揮機制。《預案》明確了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協調職能,對辦公室職責的單獨規定使得整個組織指揮體系更加完整。
二、進一步規範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預案》第4章專章規定了“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要求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重點規範受災地區在災情信息報送及發布等方面的工作程式、內容範疇、時限要求等內容,全面規範災情管理各項要求,壓實地方報災主體責任。
三、進一步最佳化應急回響。《預案》聚焦提升救助效能,對自治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啟動程式及回響措施進行了調整完善。一是為提升回響啟動效率,《預案》在啟動條件前面增加了“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的表述,目的就是實現早啟動、早回響、早救助。二是聚焦災害應對處置環節,按照自然災害救災救助工作的規律和要求,進一步充實細化了各部門單位的職責任務和回響措施,並對各項措施進行歸納分類,更加突出自治區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的統籌協調職能,更好發揮各部門專業和行業優勢。三是設定回響聯動機制,對已啟動自治區防汛抗旱、地震、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經綜合會商研判,可按照規定啟動災害救助回響,加強災害救助回響與各主要災種預案的協調聯動。四是針對近年來災害救助實踐和受災民眾急需,建立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生活類救災物資緊急調撥機制,明確預派工作組進行實地指導,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等具體要求。
四、進一步強化災後救助。一是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預案》對過渡期救助人口範圍進行了擴展和更新,擴大了救助對象範圍。二是《預案》強調,積極發揮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發展城鄉居民住宅巨災保險等相關保險,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基本住房問題,拓展了救助領域和渠道。三是《預案》明確過渡期生活救助、倒損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冬春救助等各類救助的救助範圍、救助程式、救助要求等,進一步規範各類救助程式和要求。四是《預案》強調跟蹤問效和結果通報,明確績效評價機制,強化監督檢查,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確保災後救助工作取得實效。
五、進一步細化保障措施。如在資金保障方面,提出建立健全救災資金快速核撥機制和預撥清算機制等相關內容;在物資保障方面,提出最佳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和產能布局,完善倉儲條件和設施功能,提升儲備能力,明確本行政區域救災物資儲備及保障要求,強調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應急狀態下集中生產調度和緊急採購供應機制;在通信和信息保障方面,提出增強通信網路容災抗毀韌性,加強基層應急通信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應急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在裝備和設施保障方面,明確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地方黨委、政府在加強基層災害救助設備裝備配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等相關內容,等等。
在《預案》實施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實際制定落實《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各地區應當根據《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將加強對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指導檢查,督促動態完善預案,推動構建上下協同、有序銜接的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不斷提高救災救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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