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扶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的決定

《海南省政府關於扶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的決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1998年7月2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關於扶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的決定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瓊府[1998]35號
【發布日期】1998-07-22
【生效日期】1998-07-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扶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的決定
(瓊府〔1998〕3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快我省農副產品加工業發展步伐,推進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業產業升級和結構最佳化,提高縣域經濟發展水平,增加農民收入,實現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的目標,省政府決定扶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發展。
一、龍頭企業的條件
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加工本省農、林、牧、漁產品占50%以上,具有一定規模,經營管理好,經濟效益好,資本負債率在60%以下的經濟實體。
(二)在農村自辦或通過與當地農民合辦原料基地,或通過為農戶提供配套服務,與農戶建立比較穩定的產銷關係的企業。
(三)能正確處理與農戶的經濟利益關係,以保護價收購農產品,與農戶結成比較緊密的利益共同體的企業。
(四)在我省登記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龍頭企業必須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上述條件推選,經當地市縣政府認可,上報省農業廳審核後,報省政府審批確認。
對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省政府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龍頭企業進行評審。對評審不合格的,取消其龍頭企業資格。
二、扶持龍頭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
(一)財政資金扶持:1.“九五”期間,每年從省財政支農資金中切塊安排300萬元,主要用於扶持龍頭企業的技術改造、基地建設和新產品開發的貸款貼息。2.各級財政用於支持農村生產性支出的資金、用於扶持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有償周轉部分要向龍頭企業傾斜。3.享受省專項資金扶持的龍頭企業,所在市縣也要給予適當的地財資金支持。
(二)增加信貸投入:1.各級金融部門,特別是農村金融部門,要將扶持龍頭企業發展作為信貸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安排信貸時給予優先照顧。2.對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向農戶收購農產品所需流動資金要積極予以支持。3.國家安排給我省的支持糧棉大縣、“兩高一優”農業示範區、扶貧開發、農業綜合開發、農業基本建設、農業技改和發展南亞熱作等專項貸款應向龍頭企業傾斜。4.對龍頭企業的貸款,應視項目用途與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按國家規定的浮動下限執行。
(三)實行稅收優惠: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已經出台的有關農產品稅收優惠政策。1.龍頭企業開發荒地、荒山、荒灘、荒水創辦的農業生產基地,自有收入時起,三年內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2.龍頭企業新建廠房的建設用地可按有關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全額返還。3.龍頭企業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上年繳納數額為基數,超過部分經市縣政府同意,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4.龍頭企業所繳納的留於市縣的增值稅,經市縣政府同意可部分或全部返還。
(四)其他政策優惠:1.龍頭企業生產經營需征(使)用土地的,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優先安排,優先審批,其土地各項費用按最低標準收取。2.龍頭企業的生產用電,電力部門要優先安排,其增容費或貼費減半收取,電價視同大宗工業電價收取。3.對龍頭企業的農產品基地及基地農戶,其上交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金及其他費用標準應與其他農戶一視同仁。4.鼓勵龍頭企業發展外向型經濟,擴大出口創匯。對具備國家規定自營出口權條件的,省各有關部門應積極為其向國家有關部門爭取出口配額、許可證和外貿發展資金。
三、加強對扶持龍頭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
大力扶持農副產品加工龍頭企業,是貫徹“一省兩地”發展戰略方針,是實現農業產業升級和全面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並將此項工作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計畫,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程;要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農副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狀況、發展趨勢進行調查研究,結合實際,制定出扶持龍頭企業發展、開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具體規劃。政府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認真總結扶持龍頭企業發展的經驗,推動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快速發展;要堅決制止向企業亂收費的不法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