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1948年2月,中國共產黨瓊崖區黨委決定成立中共樂東縣工作委員會和樂東縣民主政府。同年8月,撤銷縣工委,正式成立中共樂東縣委員會和樂東縣人民政府,實行黨、政合一。是年,縣人民政府下設民政科、文教科、財政科、縣武裝指揮部。縣人民政府下設機構為1室1委5科(局)即縣人民政府秘書室、財經委員會、民政科、文教科、糧食科、供銷合作總社、公安局。1953年12月,糧食科改為糧食局。
1955年6月—1968年1月,樂東縣人民政府改為樂東縣人民委員會。縣人民委員會下設2室5委25局(科),即縣人民委員會辦公室、縣計畫委員會、縣經濟委員會、縣基建委員會、縣財經委員會、縣財貿辦公室、縣科學技術委員會、公安局、稅務局、工商局、財政科、民政科、人事科、文教科、統計局、勞動局、物價局、糧食局、商業局、供銷合作總社、物資局、五料局、農業局、畜牧局、水電局、衛生局、交通局、工業局、水產局、二輕局。
1968年4月—1981年8月,樂東縣人民委員會改為樂東縣革命委員會。縣革命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均由上級任命。縣革命委員會下設4大組,即辦事組、政工組、生產組、保衛組。1981年4月,撤銷樂東縣革命委員會,設立樂東縣人民政府;1987年12月改為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1988年4月—1991年,縣人民政府下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農業委員會、財貿辦公室、經濟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人事局、勞動局、統計局、計畫委員會、物資局、公路局、交通局、郵電局、環保局、水產局、醫藥公司、農機局、二輕局、糧食局、商業局、供銷社、財政局、稅務局、工商局、外貿局、經濟合作局、發展公司。農業局、畜牧局、水電局、林業局、種子公司、熱作局、鄉鎮企業局、監察局、文化局、教育局、衛生局、扶貧辦公室、口岸辦公室、移民辦公室、廣播電視局、民政局、計畫生育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縣地方志辦公室、檔案局、菸草專賣局、氣象局、基建委員會等50個縣直機構。
1993—1995年。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44個局、委、辦:政府辦、人事局、民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科委、民委、外事僑務辦、扶貧辦、農委、國土局、農業局、畜牧局、林業局、水電局、水產局、熱作局、鄉鎮企業局、公安局、司法局、計委、統計局、勞動局、物價局、建委、環資局、經委、交通局、計量局、二輕局、口岸辦、財辦、財政局、稅務局、工商局、糧食局、商業局、經合局、外貿局、文化局、教育局、衛生局、計生局、體委。
1995年。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19個:政府辦、計畫統計局、教育與科學技術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人事勞動局(1994年人事局與勞動局合作)、財政稅務局(1996年分為財政局和稅務局,稅務局由省垂直管理)、建設與環境資源局、工業交通局、農業局、水利電力局、貿易局、文化體育局、廣播電視局、衛生與計畫生育局(1996年分為衛生局和計畫生育局)、審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由省垂直管理)。至2000年,縣直機構21個。
2003年,縣政府實施機構改革,不再保留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發展計畫局更名為發展和改革局,物價局、糧食局隸屬發展和改革局,將計畫生育局更名為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人事勞動局加掛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牌子,設立商務局和交通局,為政府工作部門,交通局加掛交通戰備辦公室的牌子,商務局加掛旅遊局的牌子。不再保留經濟貿易交通局。
2009年,縣政府機構再次進行改革。縣人事勞動保障局更名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掛靠縣人事勞動保障局的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單獨設定,仍列縣委機構系列;縣建設局更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交通局更名為運輸交通局;省樂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更名為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垂直管理機構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掛牌機構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政府機構改革後,設定24個工作部門:縣政府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局、農業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文化廣電岀版體育局、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監察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國土環境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科學技術與信息產業局、海洋與漁業局、審計局、水務局、人口與計畫生育局、統計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察局與縣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縣政府工作部門系列;辦公室內設法制辦公室、信訪室,掛外事僑務辦公室、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發展和改革局內設物價局,掛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交通運輸局掛戰備辦公室牌子;科學技術和信息產業局掛地震局牌子。
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八)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一)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機構設定
地理位置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位於還難受樂東黎族自治縣抱由鎮人民路2號縣政府辦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