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林業局

樂東黎族自治縣林業局

樂東黎族自治縣林業局隸屬縣人民政府,具體從事全縣林業工作的正科級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東黎族自治縣林業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主辦單位:樂東黎族自治縣機構改革重新組建最佳化的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縣林業工作的政策、法規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
(二)規劃、指導全縣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工作。
(三)管理全縣森林資源;負責林木採伐證的審批;林業用地許可證的核發;木材經營許可證的核發;木材運輸證的核發;負責瀕危特種進出口的審核以及《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野生動物馴養許可證》的審批、報批。
(四)負責全縣林業產業化建設(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等商品林)和林產品加工以及林產品市場的規劃、指導、協調和服務;指導花卉產業的發展。
(五)組織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規劃、管理全縣森林的分類及分類經營工作;依法劃定、管理各種類型的天然林、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上報省政府審批。
(六)領導、指導林業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行政轄區內)的森林防火和森林蟲害防治、檢疫。
(七)按規定負責國有林場、國有林區、集體、個人山林權證確權發證的初審。
(八)組織科技開發,推動林業行業技術進步。
(九)組織對林業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組織林業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抓好林業隊伍建設。
(十)負責對所屬單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一)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鄉鎮、國營農(林)場的林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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