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也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行政機構”,即狹義的“政府”。它是國家按照憲法和相關組織法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

資本主義國家的行政機關在法律上與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並立,互相分權制約,實際上不同程度地影響或支配立法和司法。中國的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行政管理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分為領導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辦公機構、信息機構、諮詢機構、派出機構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行政機關
  • 外文名:State Administration
  • 別稱:國家管理機關
  • 簡稱政府
  • 屬性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基本情況,概念,類型,特徵,種類,設定原則,結構組合,體制形式,首長制和委員會制,層次制與職能制,集權制與分權制,其他相關,中央人民政府,地方各級政府,

基本情況

概念

國家行政機關是指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根據其統治意志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設定的、行使國家權力、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也叫國家管理機關,簡稱政府,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體。
我國的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

類型

國家行政機關包括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其中,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核心。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州或縣(市、區)和鄉鎮三級人民政府(例外目前在部分地區實行的是四級人民政府,即省或自治區或直轄市、地級市、縣和鄉鎮)。
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都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其監督。下級國家行政機關受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

特徵

國家行政機關具有以下特徵:
1.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國家強制性質的社會組織。
2.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較強的執行色彩的組織。
3.國家行政機關是按照一定的層次和結構組織起來並按照科學方法依法進行活動的組織。
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構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種類

行政機關的種類,從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劃分:
1.按照行政機關所轄的區域範圍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2.按照行政機關的工作許可權不同,可分為一般許可權機關和專門許可權機關。
3.按照行政管理活動的環節劃分,可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輔助機關、諮詢機關與監督機關等。
4.按照行業和產品不同,可分為各種不同的專門行政機關。

設定原則

國家行政機關的設定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適應需要原則;
2.精簡原則;
3.高效率原則;
4.依法設定的原則。

結構組合

國家行政機關的結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
行政機關的結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的層次結構與部門結構,又稱縱向結構和橫向結構。
行政機關的層次結構(縱向結構)指的是各級政府上下之間、各級政府各組成部門上下之間,構成領導與服從的主從關係,這種上下排列組合方式就是行政機關的層次結構(縱向結構)。
決定縱向結構形式的兩個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層次,一是管理幅度。所謂管理層次,就是縱向結構的等級層次,有多少等級層次就有多少管理層次。如我國行政機關分為中央政府(國務院)、省政府、縣政府、鄉政府四個層次。每級政府又有若干管理層次,如國務院有部(委)、司(局)、處(室)等層次;省政府有廳(局)、處(室)、科等層次。所謂管理幅度,是指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一個領導人直接領導和指揮的下級單位或人員的數目。一般來說,管理層次與管理幅度是成反比的。
行政機關的部門結構(橫向結構)指的是同級政府相互之間和每級政府各組成部門之間,構成協調的平行關係,這種橫向排列組合方式就是行政機關的部門結構(橫向結構)。如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之間,部(委)內部各司(局)之間,廳(局)內各處(室)之間,都是一種平行協調關係,共同對一個上級負責,這樣就構成行政機關的橫向結構。
研究行政機關的結構,有利於根據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設定和調整行政機關,尋求和建立適當的管理層次和管理幅度,保證行政機關協調地、有效地開展行政管理。

體制形式

國家行政機關的體制就是國家根據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式,將行政機關結構中各層次、各部門之間的行政關係制度化的表現形式。
行政機關的體制是保證國家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一個中心環節。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形式:

首長制和委員會制

凡將政府組織法定的最高行政決策權力和責任賦予一人承擔者,稱為首長負責制,簡稱首長制;而將該權力和責任賦予委員會議集體承擔者,稱為委員會議負責制,簡稱委員會制。首長制與委員會制各有其適用範圍。一般來說,凡是執行性、技術性與速決性一類的事務,宜用首長制,行動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協調性、傾向性一類的事務,宜用委員會制,利於集思廣益,避免個人專斷。

層次制與職能制

層次制又稱層級制分級制,是指政府組織縱向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所管業務性質相同,各對其上層負責,但其管轄範圍隨層級下降而縮小。職能制是指政府組織平行劃分為若干部門,每個部門所管業務內容不同,但所管範圍大體相同,故職能制又稱分職制。通常,行政機關都是將層級制與職能制結合起來運用,以層級制為基礎,在每一層次又設若干職能部門,職能部門又由分管各種事務的若干單位組成。這既便於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於統一指揮,統一行動。

集權制與分權制

集權制指行政權力集中於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沒有或很少有自主權,一切均需按照上級機關的指示去辦。分權制指下級機關在其管轄範圍內有自主決定權,上級機關對其許可權內決定的事項不加干涉。集權制與分權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應相互結合,合理運用,在保證政令統一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下級機關的主動性與積極性。

其他相關

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根據行政主體這個定義,結合我國行政機關的實際情況,可以看出,能夠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主要有:
(一)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作為中國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國的行政事務的職權,可以制定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國務院是行政主體。
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以及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國務院作為行政主體行使的行政職權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行政法規權;
2.領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權;
3.領導和管理全國各項行政工作權;
4.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授予的其他職權。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行使行政職權的方式是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國務院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如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國務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廳組成。各部、委和行、署、廳作為國務院的工作部門或職能機關,依法對於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全國範圍內的管理許可權。國務院組成部門一方面接受國務院的領導和監督,執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就自己所管轄的事項,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活動,並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因此,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各部、委和行、署、廳)是行政主體。
國務院各部、委和行、署、廳在行政法上的職權主要有:
1.制定規章權;
2.本部門所轄事務的管理權。
(三)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國務院的直屬機構是國務院直接領導下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機構,地位低於各部、委和行、署、廳。直屬機構具有獨立職權和專門職責,可以在主管事項的範圍內,對外發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屬機構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職權主要包括:
1.制定規章權;
2.行政事項處理權;
3.裁決爭議權。
(四)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是管理某些專門事項的行政職能部門,由於其管理的行政事務與一些部、委的職能有聯繫,因而就由相應的部委對其進行管理。這些國家局在其成立時就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項專門事務的行政職權。因此,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具有專項行政事務管理權和裁決爭議權。

地方各級政府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管理地方各級所轄範圍內的行政事務。
中國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縣、鄉四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雙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另一方面,它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管轄的地域範圍內,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項行政事務,並依法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責任。因此。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職權主要是:
1.制定地方規章權或發布決定、命令權;
2.本區域內行政事務的管理權;
3.領導和監督本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權。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是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承擔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職能的工作部門。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獨立享有並行使行政職權,以自己名義作出決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因此,地方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主要有:
1.決定和命令的發布權;
2.主管行政事項處理權。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指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准,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該級人民政府組織與管理該區域內所有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根據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派出機關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並對行政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履行了—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因此,派出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機關有四種: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
派出機關的職權歸納起來主要是以下兩項:
1.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務依法發布決定和命令;
2.就本區域內的行政事務依法進行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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