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東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

樂東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

樂東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是樂東黎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與縣委宣傳部合署辦公,不再保留縣旅遊和商務局、縣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東黎族自治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
  • 辦公地址:樂東黎族自治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統籌協調全縣旅遊業發展,組織編制全縣旅遊發展規劃、旅遊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旅遊目的地和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開發;組織開展全縣旅遊資源的普查工作;監測旅遊經濟運行,負責旅遊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二)負責實施全縣旅遊市場秩序的規範管理;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受理重大旅遊服務質量的投訴,維護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企業經營行為和旅遊從業人員服務行為。
(三)推進全縣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本縣旅遊企業、旅遊設施、服務質量、旅遊產品等方面的標準,監督、指導旅遊標準的貫徹執行。
(四)負責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研究處理重大旅遊突發公共事件;協調、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研究和協調解決涉及旅遊業發展的跨部門綜合性問題。
(五)組織推進本縣國際旅遊島建設工作;負責遊客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旅遊信息化和旅遊電子商務的組織和實施;協調旅遊產業對外開放工作。
(六)負責全縣旅館業備案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縣旅遊行業精神文明建設、旅遊誠信體系建設和旅遊行風建設。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播電視、掃黃打非、體育運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制訂全縣文化藝術和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播電視、掃黃打非、體育運動事業和縣、鎮、村三級文化網路建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管理全縣文化藝術和文物、廣播電視、掃黃打非、體育運動工作,科學合理規劃我縣文化廣電體育設施建設布局,更新、改造和利用文化廣電體育設施設備。
(九)依法審批(審核)有關縣內文化廣電體育活動及依法對本縣從事文化廣播電視體育運動行業(含民辦機構)活動及經營進行行業監管。
(十)指導、管理全縣文化市場(包括文化娛樂市場、演出市場、音像、電子出版物市場、書報刊市場、美術品與文物市場、廣播電影電視市場、印刷業市場、體育市場,其他文化經營活動市場),促進我縣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十一)組織全縣文化藝術產品的創作和生產,並組織對有關精神產品的初步鑑定和上報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文化藝術和文物、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體育運動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
(十二)組織舉辦全縣性重大的文體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和社會各階層開展體育活動、體育競賽、全民健身活動和優秀運動員的訓練、選拔工作。
(十三)組織挖掘有地方特色的景觀文化、史料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等;開展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文體活動。
(十四)負責對全縣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在保護好我縣境內的各類文物的基礎上,組織專家繼續挖掘和發現新文物;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破壞文物的行為和盜竊、走私文物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五)負責全縣有線電視站、電視台、廣播電台的建設和管理。
(十六)負責全縣旅遊和文化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隊伍思想教育和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對其發展規劃、計畫進行指導協調。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考核、報批或任免,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
(二)旅遊規劃發展室。
(三)旅遊市場開發室。
(四)旅遊質量監督管理室。
(五)旅遊綜合協調管理室。
(六)旅遊文化廣電市場管理室。
(七)文化藝術文物管理室。
(八)體育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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