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二)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工作政策規劃、規章制度和發展戰略,研究推進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改革,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旅遊、文化、廣電、體育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實施旅遊和文化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指導本土文化旅遊產品、生態旅遊產品和其他旅遊新業態的規劃和開發,促進文化、體育產業和旅遊產業融合發展。
(四)負責組織全縣旅遊和文化市場開發、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工作;促進旅遊產業和文化、體育產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組織舉辦全縣性和重大旅遊、文體節慶賽事活動。
(五)指導全縣重點旅遊、文化、廣電、體育公共設施建設。指導旅遊環境綜合治理、區域旅遊資源的科學配置和聯合開發等工作,負責全縣旅遊、文化、廣電、體育信息化、網路化建設和行業形象標識體系建設的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
(六)負責研究分析和報告文化、體育、旅遊經濟形勢和產業發展情況;負責旅遊和文化行業、假日旅遊信息發布,協調做好公眾旅遊和文化信息諮詢和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行業的統計和分析工作。
(七)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均等化。
(八)指導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市場規範發展,監督管理全縣旅遊和文化體育市場;依法規範旅遊和文化體育市場,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維護市場秩序。
(九)負責旅遊和文化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處理重大旅遊和文化突發公共事件,指導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和文化聯合執法、處理旅遊投訴;協調交通部門做好旅遊車輛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縣旅遊和文化行業人才培養規劃和培訓計畫,指導全縣旅遊從業人員和文化藝術和文物、廣播電視、體育系統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抓好旅遊、文化藝術和文物、廣播電視和體育運動系統的人才引進、人才培養等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旅行社設立的前期審核、年檢及導遊證年審工作;受理旅館業的定級評定申請和三星級(含三星級)以下的等級評定及備案;受理旅遊景區(點)內導遊員備案及審批臨時導遊證;審批和管理有關文化藝術和文物、廣播電視、體育運動單位;指導旅遊和文化體育行業協會工作。
(十二)組織全縣重點精神產品的創作、生產和有關產品的審讀、鑑定;負責文物保護、維修、考古發掘等工作;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加強對旅遊和文化市場稽查管理力度,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負責承辦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負責檢查指導縣內旅遊企業及各鄉鎮文化藝術和文物、廣播電視、體育運動工作。
(十六)負責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組織協調、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負責重點工作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機關日常行政和後勤管理,並指導局直屬單位行政後勤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並指導局直屬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組織人事室
負責局系統的黨建工作、黨風廉政、組織建設和幹部管理工作;協調行業黨建工作;承擔黨組中心組學習相關事務,組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開展黨的理論學習;負責局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考核工作;擬訂全縣行業人才建設規劃工作;組織協調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行業職稱評審、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業政府類的先進評選工作。配合辦公室具體做好人事、機構編制、規章制度管理;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規劃開發室
負責全縣旅遊和文化體育產業發展戰略研究;組織編制旅遊和文化體育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旅遊、文化、體育公共服務體系設施建設相關工作;指導涉及旅遊區域、旅遊目的地的規劃建設;協調解決涉及旅遊、文化產業發展的跨部門綜合性問題;組織重要旅遊和文體項目建設的論證和審核工作;承擔全縣旅遊、文化、體育資源普查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政策法規室
負責貫徹和宣傳國家、省有關旅遊、文化物政策法規;負責本縣旅遊文體行業的法制建設;參與擬訂與旅遊產業、文化體育產業有關規章制度;監督指導旅遊文化廣電體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實施;指導旅遊和文化執法工作;承辦有關旅遊文化廣電體育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相關工作;統籌旅遊文化廣電體育科研和課題研究工作,提出相關政策措施。負責組織編輯本行業年鑑、大事記和史志工作;承辦人大、政協定案提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市場開發室
制定國內、國際旅遊和文化市場開發戰略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旅遊和文化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實施國際國內旅遊和文化重大促銷、交流活動;指導協調全縣旅遊、文化、廣電、體育節慶賽事活動;負責傳統節慶品牌的打造提升工作;承擔國際國內旅遊和文化交流與合作;負責旅遊和文化市場信息綜合和分析;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六)市場監督管理室
負責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處理旅遊和文化投訴案件;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旅遊和文化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誠信體系建設、行風建設和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負責行業有關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旅遊景區(點)內導遊考核和管理工作;受理全縣賓館、酒店星級評定及景區(點)A級評定申報材料上報及年度復檢工作;負責本行業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和發證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公共服務室
指導全縣旅遊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規範旅遊和文化企業信息化建設並實施監管;指導實施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縣圖書館、縣文化館總分館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鄉鎮文化工作。負責全縣智慧旅遊和文化雲的組織和實施;負責全縣旅遊和文化信息統計及發布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統籌推進全縣旅遊和文化公益性場所和經營性場所設施、服務、產品、標識的標準化、信息化的建設工作。負責旅遊廁所、旅遊標識體系規劃和建設;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八)文博管理室
協助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監管文物安全;負責管理和指導全縣文物考古工作;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推動文物博物館單位開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和對外宣傳交流;組織文物資源調查,開展國有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負責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完善革命文物保護傳承體系;組織、檢查、指導全縣文物事業的建設;配合有關部門管理文物市場;審核上報國家、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審批縣級文物重點保護單位;負責文物技術鑑定。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古籍保護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文化藝術管理室
擬訂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協調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的文藝作品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文藝院團;指導協調全縣性藝術展覽、展演和重大文藝活動;指導文化藝術民眾性團體創作節目匯演,選拔培養藝術人才,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監督管理本縣區域內藝術考級活動。
負責組織開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工作;組織開展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開展我縣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開展我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基地、文化生態保護區、文化藝術之鄉建設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廣播電視管理室
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規劃、計畫;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社會管理和宣傳管理工作;負責縣內各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的審核工作;負責縣直屬廣播電視台站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審核全縣廣播電視台站新建、擴建、改建工作。
負責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及境外衛星電視節目落地接收管理;負責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和移動電視業務管理;指導協調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本系統的科學技術、信息化服務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路建設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廣播電視專用頻道的規劃,指配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和功率等技術參數;負責全縣廣播電視系統的檢測、報準檢測工作;指導廣播電視系統各單位的技術維護工作;指導廣播電視產業的發展;協調推進三網融合;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體育管理室
協助擬訂競技、民眾體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建立和完善健身服務體系;負責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開展國民體質檢測;指導和推動本縣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組織管理本縣非奧運項目的體育競賽活動和在本縣舉辦非奧運項目競賽;指導、管理社會體育指導員、運動員、裁判員的教育、培訓、監管和競技體育運動成績管理工作;指導民眾體育組織建設和非奧運項目的單項協會工作。綜合平衡全縣專業、業餘訓練運動項目的設定、布局;統籌協調跨縣、省大型體育的競賽組織工作;組織、管理全縣綜合性運動會及在縣內、省內舉辦的奧運項目的單項協會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行政編制
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