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是2016年1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民對安全生產監督的積極性,減少和遏制安全生產事故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的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發改、工信、公安、國土、住建、交通、水務、安監、質監、消防、氣象、農機監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機構,明確職責範圍,公開舉報電話及通信地址,健全舉報事項受理程式,完善舉報事項查處資料檔案。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全生產事故及事故隱患,由州、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受理和查處:
(一)民用爆炸物品、煤炭生產經營方面的舉報,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承辦。
(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超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方面的舉報,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辦。
(三)公路、水運等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及客貨運輸經營(含城市公交大巴和計程車)的舉報,由交通運輸部門承辦。
(四)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舉報,涉及超員、酒駕等違法行為方面的舉報,由公安交警部門承辦;涉及非法營運方面的舉報,由交通運輸運政管理部門承辦;涉及道路交通隱患方面的舉報,按照公路管理許可權,由相關部門承辦。
(五)農用拖拉機及農機具方面的舉報,由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承辦。
(六)消防方面的舉報,由公安消防部門承辦。
(七)工業與民用建築建設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及運營、城市燃氣方面的舉報,由住建部門承辦。
(八)水利工程安全方面的舉報,由水務部門承辦。
(九)開採礦產資源安全方面的舉報,由國土資源部門承辦。
(十)輸油管線、新能源、電站安全方面的舉報,由發改部門承辦。
(十一)防雷安全方面的舉報,由氣象部門承辦。
(十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工貿行業、職業衛生及其他方面涉及安全生產的舉報,由安監部門承辦。
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信件等方式舉報。
第五條 州、縣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及事故隱患舉報登記、處置、答覆、督辦、統計和報告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以前,分別將半年和全年的舉報、處置等情況上報州、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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