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辦法

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辦法

雲南省於1985年底發布勞動安全獎懲辦法,對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加強了管理以及獎勵與懲罰的詳細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辦法
  • 批准時間:1985年11月25日
  • 批准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 文號:雲政發[1985]179號
  • 生效日期:1986-04-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辦法
(1985年11月25日雲政發〔1985〕179號)
第一條為了促使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人員認真執行勞動保護法規,保障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管理部門及其所屬企業,必須把安全生產、文明生產作為計發獎金的一個重要考核內容。
第三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獎勵(實施細則由各主管部門制定):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取得顯著成績者;
(二)在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方面取得顯著成績者;
(三)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方面有發明創造或技術革新,取得顯著成績者;
(四)經常檢查並積極排除事故隱患,或者在事故搶險救災中,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者少受損失者。
(五)對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勞動衛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議者;
(六)其他對勞動安全作出貢獻者。
第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
(一)忽視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情節較重的;
(二)對惡劣的勞動條件長期不加以改善的;
(三)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加以排除的;
(四)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對企業的罰款標準:
(一)發現重大事故隱患,長期不解決;或者作業場的粉塵濃度或有毒有害物質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在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二)發生重傷一人或急性中毒事故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三)發生一次傷亡一至二人或重傷三人以上事故的,罰款一千至二萬元;
(四)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
(五)新建、改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勞動安全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在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在竣工驗收前對籌建單位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竣工驗收後,對生產單位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並限期補齊安全設施項目。
(六)罰款後,仍不認真解決和處理的,每超過一個月,按第一次罰款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加罰,直至解決為止。在此期間又重複發生類似傷亡事故的,要加重罰款,但加罰最多不超過一倍。
第六條對企業罰款的同時,應當依據情節,對企業的廠、礦長(經理)和主要責任者處以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並在一至十二個月內不得參加評獎。
第七條《罰款通知書》由生產主管部門發出,並抄送同級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和工會組織備案。受罰企業必須在一個月內,向生產主管部門如數繳付罰款(個人罰款由企業從本人工資中扣出一併繳付)。逾期不繳付的,每超過一個月,增收滯納金百分之三,並由主管部門對企業廠、礦長(經理)加罰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企業的被罰款應當分別按下列項目開支:
全民所有制企業,已實行“利改稅”的,在稅後企業留用的利潤中開支;未實行利改稅的,在提取的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中開支。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開支。企業的一切被罰款都不得列入成本。
第九條罰款收入由生產主管部門主要用於獎勵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開展勞動安全的宣傳教育和特殊工種培訓。
第十條生產主管部門應按隸屬關係向同級勞動人事部門繳付罰款總額的百分之十五,以建立安全生產專項基金,用於獎勵安全生產搞得好的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市、州、行署、縣的各級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及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勞動人事部門和工會組織監督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勞動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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