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勞動保護條例

《雲南省勞動保護條例》是一個於1997年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勞動保護條例
  • 外文名:Regulations on labor protection of Yunnan Province
  • 通過時間:1997年1月14日
  • 公布時間:1997年1月14日
  • 施行時間:1997年3月1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修改意見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基本信息

(1997年1月14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1月14日公布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在勞動過程中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所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礦山勞動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按本條例執行。
第四條 勞動保護工作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勞動保護的原則,實行“用人單位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民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把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建立和落實勞動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建立和完善工傷社會保險及用人單位註冊安全主任制度。
建立勞動保護專項基金,將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和勞動保護監察業務(事業)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畫,並依據經濟發展逐年增加。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 省、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動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
用人單位的行業管理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部門的勞動保護工作實施具體管理。
計畫、財政、衛生、教育等部門和工會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勞動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範,並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提取和使用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改善勞動條件及組織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三)參與並監督用人單位研究和採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時的勞動保護措施的鑑定;
(四)組織安全檢查,組織勞動保護措施效果、重大事故隱患綜合評價和勞動條件監測分級評價;
(五)組織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和科學研究工作,推廣科研成果;
(六)組織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提供勞動保護技術諮詢服務;
(七)受理有關單位及勞動者對勞動保護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並及時進行處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勞動保護監察員執行公務時必須持有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制發的證件和標誌,從事危險性工作及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和提供保健。
省、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勞動保護檢測檢驗機構。
第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勞動保護工作分級實行國家監察:
(一)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省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二)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地、州、市屬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和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其轄區內上述用人單位進行國家監察;
(三)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除前兩項規定範圍以外的用人單位及其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國家監察。
第九條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全面負責。
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設定勞動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勞動保護管理人員,並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範,制定並落實勞動保護責任制、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二)組織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進行綜合和分級評價,落實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改善勞動條件;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於事故防範、職業病防治、改善勞動條件和進行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及獎勵;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發放標準為勞動者免費提供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為接觸有毒有害和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無償提供保健;
(五)簽定的各類契約中,涉及到勞動者安全和健康的,必須明確契約雙方在勞動保護方面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六)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七)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並參加調查處理事故;
(八)參加工傷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必須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提高勞動保護意識,掌握必要的勞動保護知識。
法定代表人、勞動保護管理人員和勞動保護技術人員應當參加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勞動保護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並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實行定期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全勞動者健康檔案,其中:
(一)對依法招用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
(二)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進行定期健康監護檢查;
(三)對確診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予以治療、康復,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應當調換崗位,妥善安置。
不得安排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該職業的勞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統計、報告、調查和處理,其中省屬用人單位,中央、省外駐本省用人單位和經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的其他用人單位發生的死亡事故,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調查、處理,審批結案;造成死亡事故的處罰,由事故審批結案的勞動行政部門執行。
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標準、規程和行業規範,遵守勞動紀律和勞動保護管理制度,執行崗位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依法享受勞動保護,參加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勞動保護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範,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可行性檔案和設計單位編制的設計檔案,必須有勞動保護專篇;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查批准的設計檔案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同時對勞動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勞動、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批覆。設計未經審查的或者經審查未同意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五條 研究和採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採用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通過鑑定安全衛生確有保障的,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
禁止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和生產項目;禁止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
第十六條 勞動場所、勞動保護設施、各類作業必須符事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範,其中危險性、危害性較大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時,必須設定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報警通訊裝置和安全標誌,並制定在緊急情況下的安全處置和救援措施。
(二)勞動場所中有高處墜落、機械傷害、觸電、中毒、高壓等危險因素的危險性作業,必須進行安全性評價,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三)勞動場所中有粉塵、毒物、高溫、噪聲、強磁場和核輻射等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性作業,必須進行危害程度分級評價,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生產設備的設計、製造、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範,其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廠內機動車輛、客運架空索道、防雷裝置、危險性遊樂設施、漏電保護器等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計、製造、安裝、修理和改造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的用人單位,必須經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安全認證;
(二)製造、引進、出口、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經國家或者省勞動行政部門指定具有資格的勞動保護檢驗單位進行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許可證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的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安全使用許可證後,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保護防護器材、勞動保護檢測檢驗儀器的設計、生產、引進、銷售、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必須符合和執行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範。
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省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和定期檢驗;銷售、購買、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監督檢驗證和使用說明書。
不得銷售和使用防護性能已經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逐步建立女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制度。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照國家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標準執行。
不得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的勞動。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一)建設項目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未同意,擅自施工和投產使用的;
(二)向不具備有效防護能力的用人單位和個人轉讓具有職業危害的科研、生產項目以及引進、接受職業危害嚴重或者防護措施效果達不到國家、行業安全衛生技術標準的生產項目的;
(三)勞動保護設施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國家和省安全衛生技術標準、規程及行業技術規範的;
(四)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和設施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未取得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和安全使用證,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未進行“安全認證”的;
(六)未取得資格,擅自生產經銷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以及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和合格勞動防護用品的;
(七)未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安排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勞動者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或者按每侵害一名勞動者的權益處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按規定給勞動者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傷亡事故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制定整改措施,並按每重傷一名勞動者處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每死亡一名勞動者處以100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發生傷亡事故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謊報以及故意破壞、偽造事故現場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沒有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其按照工傷社會保險各項待遇標準支付工傷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在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護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和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本次會議上,委員們對《雲南省勞動保護條例(修改草案)》 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一致認為,條例(修改草案)吸收了省人大 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的審議意見,改得是比較好的,綜合了各方 面的意見,指導思想明確,針對性和操作性強,文字簡練。同意本次 會議作進一步修改後即可審議通過。同時也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見。 根據這些意見,財經委員會於1997年1月10日召開了第52次會 議,對條例(修改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 見》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委員們提出,為使條例(修改草案)層次清晰,建議對條文 順序進行調整,要突出用人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根據這些意 見,我們按“總則、勞動保護機構職責、用人單位職責和工作、對勞動者的要求、勞動保護措施、法律責任等”的順序進行排列,做到有 關內容相對集中。在第六條後將原第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改為 第七條、八條、九條,將原第十三條、十條改為第十條、十一條,將 原第十九條、十五條分別改為第十二條、十三條,將原第七條、八 條、九條、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分別改為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修改後條理就比較清晰了。
二、有些委員提出,勞動者的權利應擴大一些,同時對違反勞 動保護法律、法規造成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應予處罰。對此,在第 十三條第二款中增加了對管理人員“違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規 定”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對違 反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造成事故或危害的用人 單位法定代表人、有關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三、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財經委員會對有關條款進行了修 改。第五條第二款“勞動保護科研、技術措施經費……列入同級財 政預算和企業財務計畫”;第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對勞動保護設 施的$計審査“主管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批覆將第十八條第二 款對勞劫保護用品的經營修改為“特種和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省 勞動行政部門實行定點生產、定點銷售和定期檢驗”;將第十一條 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對依法招用並簽訂勞動契約的勞動者必須 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在第二十一條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按規定給勞動者補償”;刪去了第九條第二款對企業內 部規定的內容。
此外,有些委員還提出了 一些其他方面的意見。鑒於有關內容 (如對礦山的勞動保護問題、交通安全問題)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規定,本條例不再列出。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還作了一些文字修 改。
財經委員會認為,經常委會兩次會議審議修改後的條例草案, 已基成本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委員們對省人民政 府提交的《雲南省勞動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勞 動保護工作需要從法律、法規上確定其地位和作用,依法管理,依 法監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勞動法》的配套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形勢十分 嚴峻。少數企業追求短期經濟效益,忽視安全生產,致使傷亡事故 頻發,勞動保護設施不健全,職業病危害嚴重,給國家和人民造成 .巨大損失,制定這個條例,可以依法督促用人單位明確職責,完善1勞動保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 康,使我省的勞動保護工作走上法制軌道。委員們還認為,該《條例 (草案)》的立法指導思想明確,基礎是好的,並提出:了許多好的修 改意見。財經委員會根據委員們提出的見意進行了認真研究、修 改,並徵求了各地州市人大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及有關部門的 意見,將修改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書面反饋。綜合各 方面的意見,1996年月8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49次會議,對 《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此後根據1997年1月3日主任會 議的意見,財經委員會再次作了修改,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
關於《條例(草案)》的結構和內容問題。有的委員認為,《條 例(草案)》的內容有重複現象,需要適當調整和精筒。根據委員們 的意見,我們對原《條例(修改草案)》結構進行了調整,對內容和文 字進行了合併和刪減。取消原《條例(草案)》的分章,把原《條例(草 案)》第五條、八條、二十八條合併為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 款合併為第八條,第十二條、十三條合併為第十條,第十四條、二+ 一條合併為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合併為第十二條,第 三十二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合併為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三 十六條合併為第二十二條。這樣修改後,《條例(草案)》由原來的四 十二條減為二十八條,文字也有了積筒。
二、委員們提出: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必須體現管理與服務、 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對此,在第十六條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 的勞動保護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中補充完善了服務的內容。
三、
關於對用人單位責任人員的處罰問題。委員們認為,對發生責任事故的用人單位的責任人員還應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在《條例(修改草案)》第二十四條增 加了有關內容。
四、
關於婦女和未成年工保護問題。原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具
體例舉作了詳細規定。鑒於目前許多企業用人制度正在實施改革, 婦女在有些企業機構調整或裁減中下崗較多,社會上再就業難的 問題又比較突出,本著既要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又能 體現不歧視,故修改草案對此只作了原則規定。
五、關於企業實行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和定期檢查勞動保護措 施等問題。委員們建議規定具體時限。鑒於企業之間勞動條件情 況不同,職業危害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硬性統一規定具體時間不 符合企業實際。因此,修改草案只規定對從事存在職業危害作業的 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監護檢査。
財經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經過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 次會議的審議和修改,有了進一步的完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和我省的實際情況,便於操作,已經基本成熟。以上報告及修改草案,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雲南省勞動保護條例(草案)》(以 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搞好勞動保護,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是黨和國家的 一貫方針政策,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實現“兩個根本性轉 變”的重要保障。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安全生 產和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取得了顯著成效。特 別自1985年以來省人民政府先後頒布了《雲南省勞動安全監察暫 行規定》、《雲南省勞動安全獎懲試行條例》、《雲南省基本建設和技 術改造項目的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塵毒治理項目設施實行“三同 時”的暫行管理辦法》、《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導責任制暫行規定》、 《雲南省企業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實施辦法》等一系列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使我省勞動保護工作開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這對於加 強勞動保護管理,扼制傷亡事故的上升,穩定安全生產形勢,促進 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對外開放的擴大,特別是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的建立,一是勞動保護工作迫切需要從法律、法規上確定其 地位和作用,使之真正實現依法管理,依法監察;二是在計畫經濟 下制訂的一些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在勞動保護管理範圍、管理體 制、職責、執法手段、勞動保護措施等方面,都已不適應新形勢的要 求;三是勞動法的頒布實施,要求必須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與《勞 動法》配套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具體規定。此外,在我省經濟迅猛發 展過程中,安全生產形勢仍十分嚴峻,安全狀況和傷亡事故,尤其 是重大事故多的被動局面仍然沒有根本轉變,職業危害也沒有得 到有效控制。據統計,1990年至1995 #間,全省工礦企業共發生 因工傷亡事故4816起,死亡5246人,重傷661人,一次死亡3人 以上的重大傷亡事故每年平均發生36起,職業病患者也呈上升趨 勢。今年1至5月份工礦企業共發生因工傷亡事故243起,死亡 298人,重傷77人,與去年同期相比死亡和重傷人數分別上升 3. 47%和6.94%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14起,死亡70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上升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不 僅給國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的損失,而且給職工及家屬造成極大的 危害,帶來嚴重的社會問題,也影響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其主要原
因之一是勞動保護法制還不夠健全,有些舊的規定已不適用,新的 尚未制定出來,對用人單位缺乏法律約束。二是不少企業片面追求 高速度,高效益,不重視安全投入,一味拼設備,拼人力,致使事故 隱患大量增加。尤其是一些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的 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設施不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薄弱,職工素質差, 致使重大事故頻頻發生。因此,儘快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礦山安全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企業職工傷亡 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特別重大事故調査程式暫行規定》、《女職 工勞動保護規定》、《關於工作間規定》等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同 時還頒布了 一些有關勞動保護技術標準、規程,為制定《條例》提供 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加之我省勞動保護工作實踐經驗的積累,又吸 收了全國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好經驗,制定《條例》的條件也是成 熟的。
二、《條例》起草的過程
我廳自1988年開始就著手準備《條例》的起草工作,今年初, 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計畫的安排,成立了起草小組,加快了起 草工作步伐,先後收集整理了 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護的 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現有的近50件勞動保護法規及其他規範性 檔案進行了認真學習。3月下旬,起草了《條例》初稿,經廳機關內 部進行討論修改後形成徵求意見稿,於4月下旬印發至各地、州、
市勞動行政部門,省直有關廳、局、委、辦,中央駐滇單位和部分重 點企業徵求意見;4月份在“全省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即安全生產管 理工作會議”上進行了座談、斫討;5月份省人大財經委和省政府 法制局提前介入參加了起草工作,5月下旬分別召開部分主管部 口和有關企業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6月下旬,深入基層到了昆 明鋼鐵公司、雲錫公司、箇舊磷化工總廠、紅河捲菸廠等企業開展 了《條例》立法調研工作,召開了 5次60多人參加的座談會,聽取 基層人大、政府及有關部門、工會和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生產管理 人員和職工代表的意見。在調研和反饋意見的基礎上,再次對《條 例》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先後五易其稿,形成了送審稿,報送省政 府。省政府法制局將送審稿傳送省級有關部門、各地州市徵求了意 見,起草小組又帶著送審稿到四川、新疆兩省區進行了學習考察, 吸收了外省區的經驗,修改形成論證稿,並於9月2日召開了省級 有關部門領導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會後根據論證意見又作 了一稿修改。最後的修改稿業經1996年9月11日省政府第三十 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條例草案,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 未次會議審議。
三、對《條例》有關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範圍
《條例》第三條規定了適用範圍,與《勞動法》規定的適用範圍 一致,既包括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又包括勞動者。主要是考慮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所有制形式趨於多樣化,國有集體以外的 企業發展很快,而這些企業又是事故和職業病多發的地方,勞動保 護工作必須把他們作為監督的重點,同時,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 中有關勞動保護的職責、杈利和義務,也是搞好勞動保護工作的一 個重要方面。其次,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依照本條例 執行,便於對發生的有關問題的處理。另外,《礦山安全法》和我省 礦山安全法的實施辦法及國家《鍋爐壓力容器監察暫行條例》已出台,所以礦山安全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條 例》不再重複規定。
(二)關於勞動把保護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的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結 合我囯勞動保護工作的形勢和任務,確立了“實行企業負責,行業 管理,國家監察,民眾監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管理體制,並在勞 動保護職責劃分上作了進一步明確。首先突出了用人單位及其法 定代表人的職責。實踐證明,勞動保護工作的基礎在用人單位,用 人單位要能做到安全生產,關鍵在領導。隨著政企分開,企業轉換 經營機制,參與市場競爭,加大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勞動保 護管理中的責任,對確保勞動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穩定安全生產形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勞動行政 部門、各級用人單位的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以及勞 動者在勞動保護方面都做了相應規走,還明確規定了有關部門要
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搞好勞動保護工作。
(三)關於鍋爐等危險性較大特種設備實行安全認證制度
國務院在1988年頒布了《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規定》, 勞動部於1990年頒布了《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客運架空索 道安全運營與監察規定》,同時頒布《生產設備安全 衛生設計總則》等一系列技術標準、規程,對安全使用鍋爐等危險 性較大特種設備、防止事故的發生起到了積極作用。《條例》第十三 條,就是依據有關規定製定的。這一條規定對改善我省安全生產狀 況是有益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關於工傷保險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亡和患職業病時獲得醫 療照顧、經濟補償和基本生活保證,促進安全生產和社會穩定,依 據《勞動法》的規定,必須建立健全工傷社會保險制度,實行工傷保 險費用社會統籌。《條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借鑑省外好的作法及 總結《雲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在全省實施經驗,明確 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實施這項 制度的具體辦法將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條例》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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