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業企業勞動安全獎勵辦法

四川省工業企業勞動安全獎勵辦法,為了調動單位和個人的積極性,加強勞動安全工作,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四川省工業企業勞動安全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以及與工業企業勞動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工業企業勞動安全獎勵辦法
  • 批准時間:1992年2月23日
  • 時間發布:1992年3月7日
  • 批准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國家:中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百科名片

(1992年2月2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3月7日四川省勞動廳發布)

第一條

為了調動單位(含集體,下同)和個人的積極性,加強勞動安全工作,促進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四川省工業企業勞動安全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業企業,以及與工業企業勞動安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勞動安全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應加強對勞動安全的領導和管理,對勞動安全先進單位和個人實施獎勵。
第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給予獎勵:
(一)認真貫徹勞動安全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健全並執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
(二)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全面實現上級下達的勞動安全目標考核指標,傷亡事故發生率明顯下降;
(三)及時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排除事故隱患,預防或避免事故發生,保護了國家、集體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四)推廣套用先進生產技術和工藝,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控制和治理職業危害取得成績。

第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嚴格貫徹執行勞動安全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全面實現上級下達的勞動安全目標考核指標;
(二)在勞動保護管理、安全技術、塵毒危害防治中有發明、創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排除事故隱患或在事故搶救中做出貢獻;
(四)勞動安全監察、管理和監督人員堅持原則、秉公辦事、為政清廉,在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中做出成績。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予勞動安全工作先進集體稱號;事跡突出、在全省有較大影響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推薦,省勞動廳考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授予勞動安全工作先進集體稱號。
對省人民政府授予勞動安全工作先進集體的成員,企業可發給不超過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二分之一的一次性獎金。獎金在本企業獎懲基金或新增效益工資中開支,免徵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個人,企業職工由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所在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和《四川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個人,也可由勞動部門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省勞動廳制定。

第九條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因勞動安全工作先進受兩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獎金按標準最高的計發,不得重複發給。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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