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辦法

《四川省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辦法》在1998.10.08由四川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0.08
  • 實施時間:1998.10.08
經1998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發揮職工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民眾監督作用,促進我省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
各級產業工會在地方工會的指導下,負責本產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用人單位應支持工會開展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檢查活動,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及時處理。
第五條 各級政府安全生產協調機構和產業安全生產協調機構中應有同級工會參加。
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協調機構中應有該單位工會或工會推薦的職工代表參加。
第六條 工會應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展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
第七條 各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在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地方和產業性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工作;
(二)協助有關部門宣傳、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
(三)組織開展民眾性的勞動安全衛生監督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用人單位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並督促解決;
(四)參加生產性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
(五)依照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用人單位工會負責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的民眾監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用人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教育職工遵守有關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代表職工對集體契約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問題與本單位協商;
(三)參加涉及職工安全健康制度、勞動保護措施的制定工作;
(四)參加對勞動保護資金的提取、使用,以及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方案中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審議、監督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傷亡事故和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報告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條 工會應注意收集和聽取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用人單位或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工會應配合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搞好安全職業培訓,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提高職工自我防護能力。
第十一條 工會應督促用人單位依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在生產場所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職工違章作業的,工會應予以制止。
第十三條 在生產場所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或嚴重職業危害,危及職工人身安全時,工會有權建議現場指揮人員立即組織職工採取必要的避險措施,用人單位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生產場所的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強度)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工會應要求用人單位整改,並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的安全防護裝置、職業衛生設施、勞動保護用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會應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採取維修、更換等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或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職工從事禁忌作業的,工會應督促用人單位改正,並可向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組織對生產性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工會參加對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方面的評審,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工會在參加職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中,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工會可以聘任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檢查員。其具體職責和聘任辦法按照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在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由各級工會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或不稱職的勞動安全衛生民眾監督檢查員,由工會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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