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雲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0月14日,雲南省應急管理廳雲南省財政廳印發通知,公布《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應急管理廳、雲南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雲應急規〔2022〕1號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雲南省應急管理廳 雲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 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雲應急規〔2022〕1號
各州(市)應急局、財政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切實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於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堅決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雲南省細化落實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工作方案》,加強安全生產社會監督,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現將《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雲南省應急管理廳 雲南省財政廳
2022年10月14日

辦法全文

雲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雲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安全生產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一線從業人員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四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分類受理、省級統一兌現”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獎勵範圍
第五條 舉報人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判定標準或受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行為:
(一)沒有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考試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七)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是負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由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二)舉報內容已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或者已被媒體曝光的。
(三)舉報事項正在通過行政複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或已進入司法程式的。
(四)同一舉報事項已有其他人先行舉報或已經給予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情形。
第三章 舉報及受理
第九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等制度,並向社會公布舉報聯繫方式。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通過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舉報系統舉報,或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信息網路、書信、電話、傳真、走訪等方式逐級向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州(市)、縣(市、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直接向省級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舉報的線索應當包含違法事實、時間、地點、聯繫方式和相關證據材料等。
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遇難人數、遇難者姓名、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舉報事項已經受理部門核查和處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舉報人。
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與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在核查礦山舉報事項之前,應當相互溝通,避免重複核查和獎勵。
第十三條 受理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省、州(市)受理部門可以依照各自職責直接核查處理轄區內的舉報事項,也可交由下一級部門核查處理;因涉及面廣、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無法獨立查清的,受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受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核查。
第四章 舉報獎勵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每年安排必要資金,納入省級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管理,用於全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並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監督。
依照本辦法應當兌現獎勵的,由省應急管理廳統一兌現。獎勵金額由州(市)、縣(市、區)受理部門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申請,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報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各州(市)應急管理部門和省級受理部門向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統一兌現。
第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查實,受理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涉及行政處罰金額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對同一舉報人舉報的同一事項同時符合第一、二項規定的,按照第一、二項中獎勵金額最高項予以單項獎勵,不重複獎勵;對同一舉報人舉報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包含關係的舉報事項,相同內容部分不重複獎勵。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可以按照上述標準上浮10%,最高獎勵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金額按照《礦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十六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首次受理的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以單位名義舉報的,獎勵資金髮放給舉報單位。
第十七條 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具有因不可抗力、疫情防控、工作原因、有被打擊報復的現實危險等正當情形而無法在期限內領獎,自該情形消除之日起30天內,舉報人提供相應證據並經查證屬實的,可以領取獎勵。
第十八條 匿名舉報查實後,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受理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受理部門驗明身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阻攔、壓制舉報人的舉報和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二十條 舉報人應對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受理部門對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負責,凡出現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反規定情形的,嚴肅追究具體經辦人員及有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製、扣壓、銷毀。舉報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處理。
宣傳報導舉報獎勵時,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聯繫方式、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
第二十三條 上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下列情形的舉報事項,可對下級部門進行督辦:
(一)辦結後處理決定或獎勵未得到落實的。
(二)未按照規定程式辦理的。
(三)泄露舉報人信息,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
(四)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各州市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雲南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雲安監管〔2013〕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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