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8日遼寧省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5年8月1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5年08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8月12日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大常委會
1995年5月8日遼寧省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5年8月12日公布施行。
1995年5月8日遼寧省本溪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1995年8月12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
本溪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9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一、《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改為:“城市規劃工作在市、自治縣(區)、鎮人民政府領導下,按照城市規劃的規定,實行統一管理。市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是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實施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的行政處罰。第四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市容和環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保障城市生產生活需要的基礎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的市政設施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管理。供水、電力、郵政、電信、廣播電視、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礎...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12月15日發布,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遼寧省人民政府:你省《關於報請審批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1998年至2020年)的請示》(遼政[2000]130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本溪市城市總體...
本規定所稱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是指在地表以下(含半地下)建設建築物或構築物,安排城市人民防空設施和城市的生產、生活、防災等項目。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全市地下空間規劃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並負責地下防護空間的規劃、審批、建設和使用等...
本溪市市區內的國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土地規劃管理局負責。自治縣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地區城鎮地籍管理工作。南芬區地籍管理工作可委託南芬區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軍事、鐵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辦法執行。第五條 地籍管理堅持國家統一制度,堅持地籍資料的系統性、精確性和完整性的...
主城區是指除新城區之外的城市建成區,可分為一般地區和棚戶區。城市核心區是指市政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劃定,並依據市政府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的區域,其多以金融、商貿、管理、服務和辦公建築為主。第二十六條 本溪滿族自治縣、桓仁滿族自治縣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倡導公共運輸出行,完善城市公共運輸體系,規劃施行公交專用車道,提升使用效率。建設慢行系統,鼓勵步行、騎行。第六章 公眾參與 第四十一條 每年5月為本溪市生態文明活動月。第四十二條 鼓勵市民參與制定《公民生態環境行為規範》。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物業服務企業、行業協會通過管理制度、...
《本溪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是經過遼寧省本溪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8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11年5月23日由時任本溪市長王世偉通過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和《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的規定...
《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在2006.10.16由本溪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產管理,維護房產市場秩序,保障房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產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
第十八條 在實施城市規劃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本溪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吊銷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一)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二)臨時用地逾期未退回,或在批准使用期限內因...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居住區管理,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制止和查處居住區違法建設活動,適用本規定。在住宅區、物業...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和《遼寧省城鎮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城市綠化應當堅持生態、景觀、文化統一協調,節約資源和適地適樹的原則...
《本溪市城市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管理,提高居住區環境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居住小區是指由...
2002年5月1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6號公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第305號令)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凡在我市規劃區內...
第一條 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檔案全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溪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綠化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自治縣...
《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在2012.10.16由本溪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危險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本溪市城市房產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
第一條 為落實本溪生態立市戰略,彰顯城市特色,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溪...
第四條 市、自治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計畫、規劃建設、房產、財政、監察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工作。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二)控制土地供應總量,限制新增建設用地;(...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業經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
第一條 為了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保護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搬遷,並需要對被搬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房屋搬遷,是指因實施...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提高住宅安全防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著因地制宜和有利於安全的原則實施住宅安全防範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第三條城市規劃部門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供熱管理工作。第四條 鼓勵和扶持利用工業餘熱、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供熱事業,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五條 城市供熱專項規劃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正常運行,控制城市水污染,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溪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溪城市規劃區(不含鎮和村莊)內城市排水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和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規劃區內污水、雨水、地下水...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環城森林公園)是指依據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界定,經國家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
《本溪市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二條 ,自2016年1月1日期施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遼寧省城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溪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1998年11月24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環城森林公園)是指依據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界定,經國家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平頂山、東風湖、...
第二章 法規議案的提出和立法計畫的編制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議案。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由提出議案的機關或部門負責人簽署;聯名提出議案的,由提議案人共同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