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本溪環城國家森林公園(以下簡稱環城森林公園)是指依據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界定,經國家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平頂山、東風湖、高程湖、興隆湖、大冰溝、南天門、威寧營、臥龍、大峪溝、千金嶺景區和環城林帶組成,以森林資源為依託,以改善生態環境為主要功能,供人們遊覽、休憩和進行科學、文化、教育活動的區域。
第三條 凡在環城森林公園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環城森林公園管理委員會負責環城森林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城森林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水務、交通、財政、旅遊、環保、文化、公安、稅務、工商、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環城森林公園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城市綠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管理。
第五條 環城森林公園按屬地和權屬實行分級、分部門和分類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城森林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森林城市、園林城市。
第七條 環城森林公園堅持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和兼顧生態、社會、經濟效益的原則。
第八條 環城森林公園的管理、維護資金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環城森林公園建設資金的籌集堅持多元化、多渠道,實行政府投入、社會投資、利用外資和民眾投資投勞相結合,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開發建設,誰投資誰受益。
第九條 對環城森林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環城森林公園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景區詳細建設規劃。
環城森林公園的總體規劃,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或修訂,依照法律程式審批。
修訂環城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修訂後的規劃,依法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的土地供給。
環城森林公園的專項規劃,由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城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或修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環城森林公園各景區詳細建設規劃,由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各景點經營單位編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環城森林公園實行規劃控制管理。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涉及環城森林公園的建設項目時,應當書面徵求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森林公園景區周邊新建的建(構)築物的形式、高度、體量和色彩實行嚴格控制,保持與整體景觀相協調。
第十二條 環城森林公園的森林營造和培育應當以公益林為主,形成樹種、林種的多樣性,體現森林公園特色。
第十三條 環城森林公園的森林營造和培育,採取全民義務植樹、合作造林和林地所有者自行造林等多種形式進行。
環城森林公園的義務植樹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植樹義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搞好環城森林公園內道路的建設,加強道路養護,保持路況良好。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城森林公園建設和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
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城森林公園的日常行政管理。
森林公安機關派出機構負責環城森林公園內林木保護、防火和維護治安秩序,依法保護森林資源。
權屬單位按分類經營原則,負責具體經營管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環城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
景區和林權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
第十七條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森林、林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權屬。
第十八條 環城森林公園內由政府投資或其他組織、個人捐資建設的建築設施,權屬歸國家所有,由市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其他投資者投資建設的建築設施,權屬歸投資者所有,自行管理和維護。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和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建設項目和設施安裝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材料報市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森林實行分類經營,其經營方案由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森林資源所有者,應當按照森林經營方案進行經營管理,保護森林資源。
第二十條 環城森林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劃擅自開發建設;
(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三)損毀林木、植被、林地;
(四)損毀碑碣、石雕、歷史遺蹟、地址遺蹟、古建築、各種設施;
(五)開墾林地、挖沙取土、埋墳造墓;
(六)擅自截流、改向、填堵自然水系;
(七)採伐、毀損和擅自移植由市人民政府認定的古樹名木;
(八)擅自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
(九)在封山禁牧區放牧;
(十)森林防火期內擅自野外用火;
(十一)傾倒垃圾、排放污物;
(十二)隨意丟棄生活垃圾和刻寫塗畫;
(十三)損害自然、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林地不得擅自占用。確需徵用、占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依法辦理了徵用、占用、流轉和轉讓手續的,權屬人應當自辦理手續後30日內報市、區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環城森林公園的森林、林木不得擅自採伐。確需採伐的,應當向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市、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採伐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環城森林公園內開礦、採石和建築設施。確需進行的,應當提出申請,經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在環城森林公園景區內從事商、飲、旅遊、服務業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環城森林公園內進行科學研究、標本採集、影視拍攝、文藝演出和其他大型團體活動的,應當經市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環城森林公園景區內實行封山育林。
環城森林公園內的河流、湖泊和瀑布等水體資源,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 環城森林公園應當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制度,設定必要的設施和標誌,確保環境整潔優美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市或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有關部門辦理了審批手續的,由市或區人民政府責令審批單位限期收回審批手續,並承擔行政責任。
對既未經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又未經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的,按職責許可權,分別由市、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損失,並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一)項和第(十三)項規定的,按職責許可權,分別由市、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二)項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職責許可權,分別由市、區環城森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毀林木的,補種毀壞株數一至三倍樹木,並處以毀壞樹木價值一至三倍的罰款;
(二)採伐、損毀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沒收古樹名木及非法所得,並處以古樹名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三)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的,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
(四)在封山禁牧區放牧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隻(頭)牲畜處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補種毀壞株數一至三倍樹木;
(五)森林防火期內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罰款;
(六)隨意丟棄生活垃圾和刻寫塗畫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環城森林公園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服從管理,阻礙執行公務,污辱、毆打環城森林公園管理人員,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溪環城森林公園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