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3-10-19。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 發布日期:1993-10-19
  • 生效日期:1993-10-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20
【發布文號】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號
【發布日期】1993-10-19
【生效日期】1993-10-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7號)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提高住宅安全防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著因地制宜和有利於安全的原則實施住宅安全防範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規劃部門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安、交通管理的要求。
第四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對住宅主體與庭院安全防範設施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公安部門應參與住宅設計圖紙的會審,凡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設計單位應予修改,否則不準交付施工。
第五條庭院安全防範設施施工所需資金納入住宅工程建設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住宅防盜門所需資金由居住人承擔防盜門與普通門的差價。
第六條住宅安全防範設施設計與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住宅分戶門應具備公安部門規定的抗破壞性能,單幢高層住宅安裝經檢測合格的防盜、防火、防寒的三防門;十層以下住宅安裝經檢測合格的防盜門,其中八至十層安裝防火、防盜門。
(二)陽台、花台、雨蓬和鄰近陽台的樓梯間窗洞,應採取防止攀登或鄰戶跨越措施。
(三)與樓通高的豎向管道,其位置應儘量遠離陽台、視窗邊緣,並採用白鐵皮或玻璃鋼製品。
(四)戶外電錶箱設計應加鎖。
(五)屋面和管道的檢修口不得設計在戶內。
(六)住宅底層、頂層的外牆窗、陽台和臨靠公共走道的視窗,以及下緣距相連平台高差小於二米的外牆視窗,應設定鋼筋直徑不小於十二毫米、間距不大於一百一十毫米的防護欄。
(七)在單幢高層住宅設計中,應考慮到公寓式管理的需要,在住宅底層設定不小於九平方米的治安執勤、電梯管理等人員共同使用的綜合值班室。
第七條庭院安全防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採用通透式圍牆或封閉式庭院。
(二)設有消防車通道。
(三)設定與居民區或小區管委會共同使用,面積不小於九平方米的門衛室。
第八條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安全防範措施設計要求進行施工。
第九條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把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列入公安部門驗收的內容一併驗收,不符合安全防範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本暫行規定發布前的在建住宅工程,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負責增補安全防範設施,達不到安全防範要求的,不得驗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區庭院安全防範設施,由房屋產權單位按本暫行規定有組織、有計畫、分期分批補建。具有兩個以上產權所有人(含異產共有)的住宅區的庭院安全防範設施,經住宅區管委會和公安部門協調,由各產權所有人按實有產權面積比例分擔補建費用。
第十二條住宅庭院的柵欄、圍牆、門衛室等安全防範設施,屬產權單位所有,由產權單位負責維修養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損壞。違者,除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外,還可酌情處以損失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和住宅區管委會負責住宅安全防範的宣傳教育和日常督促、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本暫行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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