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公共建築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7年04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22日
- 頒布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公共建築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1997.04.22由本溪市人民政府頒布。《本溪市公共建築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管理規定》,業經1997年1月4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城...
(二)需要封閉城市道路的,應當於施工前3日,在《本溪日報》刊載封路通告;(三)施工現場應當懸掛《挖掘城市道路許可證》複印件,設立告知牌,標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施工期限。設定規範或明顯的警示標誌、圍擋和安全防護設施;(四)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即時清運殘土,保持施工現場整潔。挖掘瀝青混凝土路面或者水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業經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市長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本溪市城市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提高住宅安全防範能力,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第...
《本溪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建設、維護與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服務於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
第四條 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安全生產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公安、建設、交通、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內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
《本溪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對建設工程的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
《本溪市安全生產條例實施辦法》是本溪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本溪市安全生產條例》,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生產管理按照政府統一領導、綜合監督管理與分行業監督管理的原則,市、縣(...
未按前款規定配建停車場的,由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責令予以補建。現有大型公共建築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的,有條件的應當補建停車場或與其他單位聯合建設停車場。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有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市消防局、市公安...
第六條新建十層以上的高層建築,應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預留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位置。警報器基礎、電源線路、終端控制線路應與主體工程同步建設。第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設定防空警報網所需的電力、控制線路、頻率,由電業、通信、軍隊通信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予以保障;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有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內新建的居住小區,已建成的居住小區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居住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應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二)城市分區規劃包括: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原則規定各分區內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設施、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安排;(三)城市詳細規劃包括:規劃地段各項建設的具體用地範圍、建築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標,總平面布置、工程管線綜合規劃和豎向規劃。第十一條 本溪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自治縣人民政府...
本條例所稱公路設施,包括公路的排水設定、防護構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測樁、安全設施、通訊設施、檢測及監控設備、渡口碼頭、花草樹木、專用房屋等。第三條 市、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市、自治縣(...
條例的說明 《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經2014年7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為了便於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查批准這一《條例》,特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深化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體制改革,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強化水利工程質量安全...
(九)指導和監督檢查全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
(三)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付使用的;(四)監理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執行監理,將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五)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無障礙設施使用維護責任的;(六)拒不接受社會監督,對公共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中存在...
第二章 公路建設與養護 第六條 新建、改建公路必須嚴格執行公路發展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凡不符合規劃和設計要求的不得施工。第七條 承擔公路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公路勘察設計證書。第八條 承擔公路工程施工任務的建築單位,必須取得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證書和工商行政...
第三十五條 特許經營企業應允許其他經營者按照城市規劃要求連線其經營的公用設施。有關收費標準執行價格管理方面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特許經營企業因建設和維護公用設施需進入某些地段和建築物時,應事先與所有權 人和有關管理者協商,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員應提供方便。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要遵守相關的道路、...
住宅區建築紅線內的排水設施,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和養護。住宅區建築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間的部分,無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維護,所需資金列入市財政預算。第二十七條 在建和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排水設施,由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第二十八條 排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
經確定的城市綠線,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一)城市綠線內現有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設施應當逐步遷出。(二)城市綠線內不得新建與綠化維護管理無關的各類建築物。在綠地中建設綠化管理配套設施及用房的,有關部門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時,應當徵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三)各類改造、改建、擴建、新建建設項目,不...
(三)正在開發建設或者尚未移交的地下檢查井,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管護。(四)住宅區建築紅線外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線點部位的地下檢查井,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部門確認產權單位;無產權單位的,由市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管護。第五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和產權單位對地下檢查井權屬及管護責任...
禁止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乘客電梯用於運載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第十五條 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運輸型電梯。第十六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實施全流程、全覆蓋改革。改革範圍主要是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重大工程。改革貫穿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以及公共設施報裝、接入等全過程;改革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用以及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改革堅持問題導向,通過...
第六條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規劃,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與住宅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有關的規範、標準、規定進行設計。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的有關住宅建築設計檔案應當包括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範設施部分。對不符合安全防範設施規範、標準、...